土壤防治這些問題不能含糊
來源:東莞唐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2734 更新時間:2016-08-15 09:21工農業迅速發展,由于相應環境監管與保護措施的缺失,全國各地普遍出現土壤污染問題,這是一個現實。如不加以控制,未來很可能發展成為“潰堤”——爆發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引發嚴重的食品安全和糧食安全問題。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國要在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修復土壤的當務之急,需要厘清和把握好幾個問題。
1、土壤污染防治先從那里入手?
實踐表明,土壤污染治理不能只盯緊幾塊重污染場地,投巨資治理,而忽視大量安全土地的保護。決定要開展污染治理的地塊,應建立項目庫,確定優先施工序列,尤其是對污染耕地,宜先從污染程度較輕的地塊著手。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優先選擇投入少、見效快的項目,最大限度地恢復耕種面積。對極少量污染嚴重的耕地,在不影響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列入最后治理計劃,財力允許時再處置。
2、農產品超標是否等于土壤污染?
不能單純以土壤環境質量為標尺來評價每個地塊的安全性、判斷是否適宜種植農產品、是否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等。只有結合農產品生產調查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結果才更為科學、更有說服力、更能指導實踐。土壤污染不能與農產品超標畫等號。土壤被污染后,農作物通過對污染物富集累積,沿食物鏈傳遞,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農作物對污染物的富集能力存在差異。有些農作物品種對污染物具有低吸收、少累積的特性,即使土壤受到污染,也有可能收獲合格的農產品。
3、全國是否應該實行統一的土壤標準?
土壤環境是否安全與土地利用性質密切相關。要在全國分好地類,再確定相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土壤污染修復時,不同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其成本、修復周期、殘留毒性、污染物存在形態等都是不一樣的,必須與日后的用途結合起來。將全國土壤按使用狀況分類后,在每個類別內可進一步分污染等級進行管理。以耕地為例,未污染和輕微污染土壤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土壤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列入嚴格管控范圍。
4、土壤污染誰應該負責?
當前形勢下,土壤污染治理要走兩條路:一條是讓有能力的排污企事業承擔主體責任,自行還債;另一條是由財政資金支持,治理無主的污染土壤或幫助有困難的排污企事業單位。從事土壤污染治理或修復工作的企業行業要準確定位、不斷調整發展策略。不僅服務政府項目,還要善于從市場中找項目,發掘排污企事業單位治理土壤污染的潛力,開發第三方治理市場。
5、壤污染物超標都是緣于污染物排放嗎?
造成我國土壤污染的原因復雜,其中自然背景值高是不少地區或流域土壤重金屬等含量超標的主要原因。土壤的形成、演化、污染發展過程都不是朝夕之功,刻意對高背景值土壤進行治理,投入大、周期長,效果也往往不盡如人意。
土壤污染往往比較隱蔽,但其危害卻是不容小覷,已經反映出的因土壤污染產生的“鎘大米”“重金屬蔬菜”“癌癥村”等問題說明,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萬萬不可掉以輕心。
各地政府應徹底拋棄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努力提升土壤監管能力和預防土壤污染能力,同時,積極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作為與土地聯系最緊密的農民來說,則需要改變現有的掠奪式的生產方式,不過量使用農藥、化肥、地膜,對耕地進行輪作休耕,讓其休養生息,從而實現污染耕地的綠色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