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環保稅征收?
來源:東莞唐朝環?萍加邢薰 閱讀:1414 更新時間:2019-03-19 10:56為何環保稅征收?
一、環保稅征收的根本目標
實際上,本次環境保護稅稅法也已經充分考慮到這一可能了。因此,在《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專設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環境保護稅稅額減免的解釋,分別是在原有稅額基礎上減免25%和50%。如前所言,基于環境保護稅的微觀基礎,這樣的減免完全是行得通的,可以鼓勵企業更好地控制污染排放。但在宏觀影響機制上,這樣的減免條款能否實現預期目標,值得商榷。
相關規定是,在符合現有環境污染排放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排放標準之后才予以25%和50%的減免,但事實上,從最新一輪環保督察的結果來看,仍有大量企業未能滿足現有環境污染排放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有環境污染排放標準對企業而言已經是一個相對較高的標準了,能夠在這個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挖掘潛力、提高排放水平的企業在各個行業中可能已是寥寥無幾。尤其是在環保稅正式執行之初,這樣的減免條款未必能夠發揮出降低總稅額的作用。
即便有部分企業做到了減免條款的要求,從而得到了稅額上的減免,但在原有的排污費費率標準下,這樣的減免仍然無法幫助實現“稅負平移”和“稅收中性”的目標。依筆者初步測算,設置三種情景,各有10%、20%和30%的企業分別獲得25%和50%的稅額減免,在這三種情景下,環境保護稅的稅率仍然要比2016年的排污費費率增加一到三倍不等。
上述測算結果意味著,短期內,也許全社會要做好環境保護稅稅額相比排污費大幅上升這樣一個結果。這個結果給宏觀經濟帶來的可能影響包括:企業稅負成本水平在短期內出現上升;部分行業出現企業關停現象;部分產品或原材料漲價。最后,在環境保護稅實施后,宏觀經濟可能進入新一輪的“通貨膨脹”周期,當然,溫和的通脹對經濟而言未必不是好事。
綜上,我們認為,環境保護稅的收取,并不是以稅額大小、稅率高低為根本目標,而是以其在宏觀上能否兼顧“稅收中性”,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在微觀上能否兼顧成本收益對稱和污染減排,實現環境質量的改善等為最終目標。
二、那么就環境保護稅的稅負平移而言,上述宏觀影響機制體現在哪里呢?
從排污費轉向環境保護稅后,本著“稅負平移”的原則,2018年開征的環境保護稅的總稅負水平實則不能大幅超過2016年。就稅負的總水平而言,按照官方口徑,2015年的全國排污費是173億元。盡管這筆錢相較于中國龐大的GDP或者稅費收入總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其宏觀意義不可小覷。因為截止目前,我們并沒有明確的其他“減稅”措施來實現“稅收中性”,而“稅收中性”是所有稅收增減的全球基本原則,其背后的重要機理恰恰就是不希望稅負水平的變化對宏觀經濟造成某種影響或沖擊,進而帶來稅改的障礙。因此,確保“稅負總額的平移”是環境保護稅改革“稅負平移”的關鍵之處,一定程度上,這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有關稅負的經濟問題,實際上成為一個政治經濟問題。
當然,要在現有排污費費率基礎上確保宏觀環境稅負的平移,是一項較難實現的目標。按照筆者的粗略測算,根據目前的大氣和水污染排放量來征收環境保護稅,其總額將至少要翻幾番,如果這樣的話,是很難實現“稅負平移”和“稅收中性”兩大原則性目標的。
實際上,本次環境保護稅稅法也已經充分考慮到這一可能了。因此,在《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專設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環境保護稅稅額減免的解釋,分別是在原有稅額基礎上減免25%和50%。如前所言,基于環境保護稅的微觀基礎,這樣的減免完全是行得通的,可以鼓勵企業更好地控制污染排放。但在宏觀影響機制上,這樣的減免條款能否實現預期目標,值得商榷。
相關規定是,在符合現有環境污染排放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排放標準之后才予以25%和50%的減免,但事實上,從最新一輪環保督察的結果來看,仍有大量企業未能滿足現有環境污染排放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有環境污染排放標準對企業而言已經是一個相對較高的標準了,能夠在這個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挖掘潛力、提高排放水平的企業在各個行業中可能已是寥寥無幾。尤其是在環保稅正式執行之初,這樣的減免條款未必能夠發揮出降低總稅額的作用。
即便有部分企業做到了減免條款的要求,從而得到了稅額上的減免,但在原有的排污費費率標準下,這樣的減免仍然無法幫助實現“稅負平移”和“稅收中性”的目標。依筆者初步測算,設置三種情景,各有10%、20%和30%的企業分別獲得25%和50%的稅額減免,在這三種情景下,環境保護稅的稅率仍然要比2016年的排污費費率增加一到三倍不等。
上述測算結果意味著,短期內,也許全社會要做好環境保護稅稅額相比排污費大幅上升這樣一個結果。這個結果給宏觀經濟帶來的可能影響包括:企業稅負成本水平在短期內出現上升;部分行業出現企業關停現象;部分產品或原材料漲價。最后,在環境保護稅實施后,宏觀經濟可能進入新一輪的“通貨膨脹”周期,當然,溫和的通脹對經濟而言未必不是好事。
綜上,我們認為,環境保護稅的收取,并不是以稅額大小、稅率高低為根本目標,而是以其在宏觀上能否兼顧“稅收中性”,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在微觀上能否兼顧成本收益對稱和污染減排,實現環境質量的改善等為最終目標。
二、那么就環境保護稅的稅負平移而言,上述宏觀影響機制體現在哪里呢?
從排污費轉向環境保護稅后,本著“稅負平移”的原則,2018年開征的環境保護稅的總稅負水平實則不能大幅超過2016年。就稅負的總水平而言,按照官方口徑,2015年的全國排污費是173億元。盡管這筆錢相較于中國龐大的GDP或者稅費收入總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其宏觀意義不可小覷。因為截止目前,我們并沒有明確的其他“減稅”措施來實現“稅收中性”,而“稅收中性”是所有稅收增減的全球基本原則,其背后的重要機理恰恰就是不希望稅負水平的變化對宏觀經濟造成某種影響或沖擊,進而帶來稅改的障礙。因此,確保“稅負總額的平移”是環境保護稅改革“稅負平移”的關鍵之處,一定程度上,這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有關稅負的經濟問題,實際上成為一個政治經濟問題。
當然,要在現有排污費費率基礎上確保宏觀環境稅負的平移,是一項較難實現的目標。按照筆者的粗略測算,根據目前的大氣和水污染排放量來征收環境保護稅,其總額將至少要翻幾番,如果這樣的話,是很難實現“稅負平移”和“稅收中性”兩大原則性目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