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發布 多個領域將受益
日前,環保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等排放和污染控制標準。
現行標準的問題。現行標準排放指標要求松,特別是二噁英類等污染控制指標;現行標準污染排放監測手段落后,難以反映焚燒廠的連續運行工況和煙氣排放的實時監測,因此重新修訂了《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比較《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2001和2014修訂版本,主要不同表現在: 新修訂版本大幅提高了污染控制標準。新修訂二噁英類控制采用國際上最嚴格的限值0.1ngTEQ/m3,較2001年標準可減排90%;CO 可減排33.33%;根據國內外的研究結果,CO 與二噁英類的排放濃度具有統計相關性,而二噁英類不能達到在線監測的技術水平,因此通過對運行工況進行在線監控CO,間接控制二噁英類排放水平。SO2小時均值由260mg/m3下降至100 mg/m3,可減排61.54%。重金屬類檢測標準限值在監測種類和排放指標上具有不同程度的收嚴,汞測定均值由0.2 mg/m3降至0.05 mg/m。
明確煙氣排放在線監控要求。新修訂稿對單一排放標準一般要檢測小時均值和24小時均值,提出在線和連續檢測要求,并且要求檢測數據在廠區外的公示牌中顯示,以接受公眾的監督;同時與監控中心聯網,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擴大了標準適用范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專用焚燒設施的污染控制參照該標準執行;若工業窯爐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摻加生活垃圾的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時,其污染控制按照該標準執行。
明確了焚燒爐啟、停爐和事故排放要求。焚燒系統啟動、關閉和故障時污染物的產生量顯著增大,因此,對焚燒系統的啟動、關閉和故障時持續排放污染物的時間有嚴格限制,三者全年不能超過60小時;每個故障或事故發生時持續污染物排放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新修訂標準實施時間安排。新建垃圾焚燒爐自2014.7.1執行新標準;現存焚燒爐自2016.1.1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2001)自2016.1.1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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