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漳審理一起電鍍污染案
更新時間:2017-04-21 10:22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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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法院就吳某某、李某某、劉某某非法建設電鍍廠污染環境案進行了公開宣判,3名被告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經臨漳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伙同李某某共同出資,由劉某某擔任主要技術人員,在未取得任何生產許可和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用孫陶鎮姚村東地非法開設電鍍廠。3名被告人將電鍍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有毒廢液直接排入廠中的土坑內,后被臨漳縣環保局、公安局聯合查獲。
經邯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滲坑廢水水樣監測項目pH值為2.12,總鋅濃度為392mg/L,總鉻濃度為1.48mg/L;排污管廢水監測項目pH值為1.75,總鋅濃度為194mg/L,總鉻濃度為1.22mg/L。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電鍍廠排放滲坑廢水的總鋅濃度超標261.3倍;排污管廢水總鋅濃度超標129.3倍。
臨漳縣人民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排放電鍍過程中產生的有毒廢液,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判決。
結合河北省和邯鄲市正在開展的“利劍斬污”專項行動,臨漳縣將繼續加大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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