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企業公開道歉減罰10.8萬元
【谷騰環保網訊】2022年4月28日,東鳳鎮生態環境局在日常監察中發現一企業建設了發熱盤生產項目,該項目涉及清洗工序,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2021版)規定,該企業應當辦理環評并進行環保設備竣工驗收,但該企業在檢查現場遲遲未能出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執法人員當即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調查,最終該企業因“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36萬元。
在發現違法行為后,該企業積極主動承認錯誤,立即停產整改,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并于2022年6月11日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自主驗收。經執法人員復查確認,該企業整改符合要求。
2022年6月29日,該企業表示由于疫情的沖擊影響,目前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企業生存面臨困難,遂向東鳳鎮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減輕處罰申請。經研究決定,同意該企業進行公開登報道歉并依法予以一定比例減免。
2022年6月30日,一則《環保公開道歉承諾書》出現在廣州日報中山新聞版面。據知情人士透露,廣州日報刊登此類公開道歉承諾書還是比較少見的。該企業通過登報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道歉,并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在東鳳還屬首次,東鳳鎮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說。
最終,鑒于該企業屬首次違法,在東鳳鎮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后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表現態度良好,對該企業按照罰款標準的30%降低處罰,最終處以罰款25.2萬元。
據悉
2021年11月14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但有以下行為之一的
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
(一)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性規定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三)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七)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持續的;
(八)公開道歉承諾后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九)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中一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定額罰款,或法定最低罰款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不適用本制度。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