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項目要重視環境效益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2024年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問題整改工作培訓班開班。相關負責人在會上指出,中央生態環境資金使用成效,事關“十四五”規劃目標的如期實現,事關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的圓滿收官,事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期待。
近年來,我國持續開展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監督,資金使用績效不斷提高。但仍有個別地方存在項目環境效益不足的問題。比如,有的人工濕地項目建成后未發揮應有的環境效應;有的小流域治理項目將河道擋土墻建成水泥“兩面光”,無法吸附徑流中的污染物;有的過于強調工程措施,忽視了生態的自然修復。
污染治理項目的環境效益情況是當前資金項目監管容易被忽視的地方,而項目的環境效益達成情況直接關乎環境的治理成效。發揮出項目應有的環境效益,應抓好項目申報、實施、運維等關鍵環節,做到監督管理環環相扣,保障環境效益落到實處。
從源頭上重視污染治理項目的環境效益,就應把好項目申報入庫的第一關,加強入庫項目環境效益指標審核。應重點把關可研報告、績效目標設置、指標量化情況等關鍵點。
一是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重點關注可研報告的成熟度。對明顯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項目應杜絕入庫。例如,有的大氣治理項目設計不科學,目標排放指標設置高于排放限值,即使項目順利實施,也必然無法發揮應有的減排作用;有的設計不合理,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按戶籍人口而非常住人口設計處理規模,導致建成后污水處理設施長期低負荷運行或設備“曬太陽”。
二是環境效益的可量化情況,重點關注環境效益指標設置的合理性。項目的環境效益應盡量設置可量化指標,為后續竣工驗收、績效評價、審計等提供數據支撐。比如,在設置地表水治理項目的環境效益指標時,可參考《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設置化學需氧量、氨氮含量等可考指標。項目投運后,通過比對實施前后指標的變化情況可直觀評判環境效益情況。
三是環境效益的統籌兼顧,重點關注項目的效率性指標和效果性指標。效率性指標方面可設置項目完成率、時間偏差進度等效率性指標;效果性指標可設置污染物減少率、排放達標率等成效性指標,綜合二者的情況分析項目的效益情況。
從過程上重視污染治理項目的環境效益,就應把好項目的實施關,加強項目建設環節的過程管控。此前,有的地方在專項資金下達后重新編制可研報告,大幅減少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內容,增加了景觀工程、通信管道、停車場等與環境治理無關的建設內容。有的將其他行業項目資金與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打捆使用,但未對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單獨核算,導致無法評價環境效益情況。為此,應重點加強過程監管。
一是嚴格項目內容調整監管。對資金下達后調整可研報告、實施方案等情況的,應嚴格審核把關,對項目建設內容變化較大的應要求其重新履行入庫申報程序,嚴厲杜絕隨意調整建設內容、不按規劃實施等違規行為。
二是密切跟蹤資金去向。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密切監管資金動態,對未專賬核算、未落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違規一次性將資金撥付至建設單位等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適時踏勘項目現場,確保財政資金用在了生態環境項目上。
三是跟蹤項目進展。督促一線生態環境部門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提高現場監管的頻次,一方面監督資金用對地方,另一方面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保障項目建設進展。
從結果上向污染治理項目要環境效益,就應把好項目的運維關,加強項目運維環節的監管。污染治理項目建好后還要用好,才能發揮出環境治理作用。有的地方重建設、輕運維,導致項目作用發揮不充分,如有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滯后,導致污水收集率低;有的人工濕地未落實責任單位或運維資金,雜草、垃圾得不到清理,無法發揮濕地的清污作用。面對此類問題,應抓好資金和責任兩個重點。
一是保障項目運維經費。一方面,壓實地方政府的事權支出責任。環境治理類項目大都是公益類項目,需要政府作為運維主體,在項目建成后,應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財政支出責任;另一方面,在當前基層財力緊張的情況下,積極建立多元投入的運維機制。如,根據項目運維情況,加大第三方運維公司的稅費優惠力度、在污染治理受益主體中征收運維費等,逐步解決運維經費不足的問題。
二是督促排污單位用好排污設施。現實中,有的企業通過停運環保設施等方式降低生產成本。應加大對該類情況的執法力度,讓排污主體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項目建設的事后監督。項目建成后,資金監管部門應綜合用好審計、財會、紀檢監察等監督手段,加強對項目的事后監管,確保項目建得好也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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