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0煤礦采礦證拖3年追蹤:國土廳環保廳爭權
7月21日,本刊刊發了《一證“拖”三年,山西10座煤礦損失“超50億”》的調查報道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山西國土廳被指行政不作為:采礦證拖3年致10煤礦虧超50億
7月23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致函本刊,就相關情況進行了書面說明。這份《關于十座露天煤礦未換發采礦證的情況說明》(下稱“情況說明”)引用了多份政府文件及數次會議資料,婉轉指出未換發露天采礦許可證的原因——開采方式變更沒有按要求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與此同時,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還聲明:“在為這10座煤礦辦理露天開采許可證上,我廳的態度是積極的,工作是依法的,程序是嚴謹的,沒有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現象……”
8月初,《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再次前往山西進行調查采訪。
變更是否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2011年9月9日,山西省煤炭廳正式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元金煤業有限公司等10座煤礦(下稱“10座煤礦”)所在的6個市政府下發了“同意由井工變更為露天”的批復。那么,按照彼時的程序與文件精神,該變更事項是否需要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給《中國經濟周刊》的“情況說明”解釋稱:2011年9月省煤炭廳批復這10座煤礦轉為露天前,2011年1月省政府(2011)第74次常務會議(下稱“74次常務會議”)就要求,井工變露采應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復后,2012年5月省政府(2012)40次專題會議和6月份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2012)47號、48號文再次重申了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要求。
本刊7月21日的報道曾引用山西省煤炭廳于2013年4月11日復函國土廳的表述:“47號文”、“48號文”均出臺于2012年6月;“47號文”要求“今后新建露天煤礦和改變開采方式的煤礦,需按程序上報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而文件所指“今后”應從文件下發日2012年6月20日開始,之前的仍應按照“62號文”執行;10處煤礦不屬“47號文”提到的“新建礦井”,均為重組整合保留煤礦變更開采方式,屬遺留問題。
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山西省煤炭廳規劃處一位負責人李軍(化名)仍堅持上述觀點,認為復函很清楚,無需探討“47號文”與“48號文”。
“為什么只提了74次常務會議、47號、48號文件,卻始終沒有提‘62號文’?”李軍頗為疑惑。他表示,“10座煤礦的變更只有‘62號文’最具針對性,其他文件都套不上。”
被山西省煤炭廳數次提到的“62號文”,是山西省政府辦公廳于2011年7月30日下發的《關于部分煤礦重組整合方案調整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件也是山西省煤炭廳為10座煤礦審批的主要政策依據。
“正是因為有了‘62號文’,企業才提出了變更申請,煤炭廳也有了辦理的文件依據。”山西省煤炭廳規劃處另一位負責人劉波(化名)說。
對原批復為井工開采的礦井……因經濟技術原因采用井工開采無法布置正規回采工作面而提出擬變更露天開采的……由省煤炭廳提出意見,會同省國土廳、省環保廳辦理——這是“62號文”第五條第二節的主要內容,文中并未提出需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山西省煤炭廳政策法規處負責人稱,“煤炭廳的批復是有效力的,不是瞎批,是嚴格按照省政府的授權辦的。我也沒有聽到關于‘62號文’廢止的說法。”
雖然74次常務會議已過去三年半時間,但李軍仍能記起當時的情景,“在迎澤賓館西樓召開的也是省政府第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會議結束后,各市市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安全生產市長助理、省屬大企業負責人都留下來,就兼并重組事項規定了‘八不準’。會上并沒有明確提這個事(編者注:即井工開采變更露天開采)!”
雖經多方努力,《中國經濟周刊》仍無法查到74次常務會議的相關記錄,對于會議的細節、詳細內容也無從獲知。
但山西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表示,即便政府常務會議有要求,但同一事項,如果在省政府常務會議與省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出現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按照文件來執行更有道理,因為政府會議紀要不能直接對外適用,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井工變露采是否屬原方案調整?
由于74次常務會議的召開時間早于山西省煤炭廳下發“同意變更開采方式的批復”的時間,因而74次常務會議成為此次10座煤礦遲滯3年未獲換證的爭議焦點。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給《中國經濟周刊》的“情況說明”第二部分“山西省政府有關規定和會議精神”第一條指出,2011年1月17日,74次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對已批準由各企業主體整合兼并的礦井,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改變原方案的,要提交省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該條內容同時提到:由地下開采變更為露天開采屬于改變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批復的原方案的重要內容,應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然而,山西省煤炭廳卻與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觀點相左,并不認同10座煤礦井工變露采屬原方案調整。
“74次常務會議主要是規定了兼并重組事項‘八不準’,包括不再增加礦井數量、不再增加辦礦主體數量、不得減少關閉礦井數量、對已批準由各企業主體整合兼并的礦井,原則上不得調整等八條。”李軍表示,他不清楚國土廳是如何理解“已批準由各企業主體整合兼并的礦井,原則上不得調整”這一點的,但自己的理解與之不同。
李軍舉例解釋“方案調整”的具體所指,“原來咱們4個礦是一個包,以我為主,準備合作建一個更大的礦,但中間有一個礦想分出去單獨保留或脫離我們到另一個包里,這才是調整方案,調整是指這個。”
劉波同樣不認可“井工變更露采在‘八條’之內”(注:“八條”即“八不準”),他提示記者仔細閱讀“62號文”第五條的內容:各市提出的一些調整方案事項要嚴格把關,在符合74次常務會議“八條”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辦理:﹙一﹚對保留礦井調整變更產能規模的……由省煤炭廳審查辦理;(二)對原批復為井工開采的礦井……擬變更露天開采的……由省煤炭廳提出意見,會同省國土廳、省環保廳辦理。
“從字面上理解,‘井工變露采’是符合‘八條’要求前提的,如果10個礦有調整原方案的就不可能批,純粹是單獨保留的礦井變更開采方式。硬套74次常務會議也沖突不了!”李軍言辭堅決。
劉波亦表示,“很明顯,露天開采就不在這個‘八條’里,如果在,省政府就沒必要再下發‘62號文’對產能變更、變更露天開采進行說明。”
10座煤礦、數十名投資人如何解困?
從2009年經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批準得以保留,到2010年迫不得已向所在縣、市政府請求“調整開采方式”,再到2011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62號文”、山西省煤炭廳正式批復,10座煤礦用3年時間完成了煤礦的單獨保留與開采方式變更,而采礦許可證的換發也等待了近3年。
“我們都是合法礦井,完全按照政府規定的程序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最后還是被政府部門‘卡’住了。3年我們損失50個億,這個損失誰負責?你說我們有多無辜?!”煤礦投資人黎宇光(化名)頗為憤懣。
采訪中,山西省煤炭廳與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以不同方式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批”與“未批”都是嚴格按照山西省政府的相關規定、文件辦理的。此前,山西煤炭與國土部門曾數度交換函件,但協調未果,并一直停滯。
而對于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情況說明”中指出的“該項工作的管理職能仍在煤炭廳”的說法,煤炭廳多位受訪人士均稱不理解什么意思?所指哪項職能?
山西省煤炭廳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的問題并不是我們準不準辦露天礦的事,而是在批后辦理(采礦證)的工作已不在煤炭廳。我們沒法拿意見,得到國土廳。”
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卻堅持“待省政府同意后,我廳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換發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的采礦許可證”。
“按照省政府給煤炭、國土部門的授權,本來很規范正常的辦證,卻由于部門之間爭權,把我們給拖死了,現在權力也上交到了省政府。這就是典型的‘神仙打架,企業遭殃’!”投資人張安平(化名)苦笑道。
今年2月20日,山西省政府召開了煤炭資源管理工作專題會議,會議明確指出:暫停新增露天煤礦審批和煤礦地下開采轉為露天開采審批。會議還特別提到了2011年山西省煤炭廳批準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運通煤業有限公司等10座煤礦由地下開采轉為露天開采問題,另行研究。
如今,半年時間即將過去,“另行研究”尚未有進一步的消息。
上述山西省煤炭廳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認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山西正在深化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等待新的辦法出臺。初步的方案辦法已經出來了,這個期間(10座煤礦的事)可能暫時停下來了。”
雖然現狀還在進一步惡化,但焦灼期盼的黎宇光等眾多投資人表示,已不愿去指責、抱怨哪個部門不作為了,只期望山西省國土廳與煤炭廳體諒投資人,能共同配合,向山西省政府積極建議盡快解決這個遺留問題,給企業生存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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