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兩家企業借雨水管超標排污
圖為南通饌玉食品有限公司將清洗醬菜的廢水經過生化處理后直排雨水管道。張翔攝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環保局近日對轄區內多家企業進行了突擊檢查,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有兩家企業借雨水管超標排污。崇川區環保局依法對兩企業下達了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了解,南通騰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將清洗筒子水通過自挖渠道排入沉淀池,沉淀池滿后通過雨水管道排入公司西側河道。
南通饌玉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則是將清洗醬菜的廢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經過生化處理排放,通過雨水管道排入任港河。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后,當即要求企業停止違法排放,封堵沉淀池與雨水管的接口,并對雨水管的污水進行取樣。
采樣監測數據顯示:南通騰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污水pH值為7.56,SS為1830mg/L(標準值為50mg/L);南通饌玉食品有限公司污水pH值為7.90,COD為2850mg/L(標準值為80mg/L),SS為344mg/L(標準值為50mg/L)。
新《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充分的執法權限,使環保部門能夠在第一時間采取控制污染的法律措施。崇川區環保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是查封扣押設備?還是停產整治?環保人員進行了綜合考量。
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辦法》的規定,對于排污者違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適用這一辦法,考慮到饌玉食品有限公司的設備主要是切片機、真空包裝機、X線包裝機,并不在清洗醬菜產生廢水的工序;企業環保手續并不齊全,沒有申報登記排污狀況,且生產為間歇式的,水量難以測算;倘若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以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來逃避監管的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進行行政拘留。
綜合相關因素,崇川區環保局以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作為法律適用標準,排污者超標排放污染物,縣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產。3月9日,崇川區環保局正式對兩企業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停產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產、制定整治方案、實施整改。
緊隨其后下達的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于兩家企業通過規避監管的方式向雨水管排放超標廢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通過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故被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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