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治理的出路在何方?
治理環境污染并不是單純的技術或經濟問題,它涉及到方方面。我國環境污染的鏈條涉及污染制造者、監管者與受害者三個不同的主體,而能否從政治制度安排上建立起合理的制度機制,塑造污染制造者、監管者和受害者的正確行為,是環境治理的關鍵問題,才是解決我國當前環境危機的出路。
1、誰污染的問題。如果環境污染制造者的污染成本很低,不污染成本反而很高,污染環境之后被處罰的概率也很低,那么他們——即便明知有錯——大概還是會選擇污染環境。因為這是一件有利可圖的事情。可以想象的是,部分污染企業還會通過技術手段或者與監管機構共謀等方式來逃避監管。相反,如果環境立法和政府監管非常有效,企業違規排污的成本極高——比如一旦被發現就會遭到重罰、甚至被關閉工廠,那么企業更有可能選擇遵守法律。所以,環境污染的制造者究竟怎么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所處的法律、政策與監管環境。
2、誰監管和誰治理的問題。政府既是環境監管的主體,又是治理污染的主體,具體執行者則是履行環保職能的政府機構。政府既是環境監管的主體,又是治理污染的主體,具體執行者則是履行環保職能的政府機構。那么,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有動力監管和治理環境污染嗎?對于政府部門而言,治理環境是否有真正的政治壓力以及行使環境治理的政治權力是否受到必要制約,決定著監管和治理行為能否產生實際的效果。
3、誰受害的問題。東莞環保介紹目前的很多討論主要關注誰污染和誰治理,卻較少關注誰受害,更少考慮污染受害者應該扮演的角色,但這其實是塑造合理的環境治理結構的關鍵。所有社會公眾都希望擁有碧水藍天的生活環境。他們也最有動力對環境污染現象進行信息披露,對治理環境污染不力行為進行問責。然而,污染受害者能否真正成為環境治理的“壓力集團”,取決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安排。關鍵問題在于: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亦即社會公眾——能否有效影響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立法努力與行政作為。如果社會公眾能夠有效地影響政府行為,那么就會塑造有利于環境治理的政治壓力,從而促成環境治理的改善;反之,環保部門及其官員很可能只會根據上級意圖和自身利益自行其是,環境也許就很難得到有效治理。
此外,污染受害者往往還掌握著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直接信息。大型制造企業排放有毒氣體或污水,當地居民會首先獲取這些信息。只要他們能夠通過媒體和其他公開渠道披露與此有關的信息,環境污染事件就會迅速曝光。相反,如果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以后,當地居民無法通過媒體披露相關信息,甚至政府機構和媒體部門還主動控制信息和禁止傳播,當然不會有利于環境問題的改善。污染受害者能否公開披露信息,也是一種重要的制度機制。
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才是解決目前中國環境危機的出路。環境治理的真正改善最終取決于能否形成有效的政治解決方案。這一政治解決方案的核心是塑造一種有效的環境治理結構,使得環境污染的受害者、監管者與污染者形成一種更為合理的關系。污染受害者是否擁有控制環境監管者與治理者的政治手段,則是最重要的制度機制。惟有如此,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治理;否則,環境問題并不會自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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