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偷排“垃圾湯”斂財 一市政經理受審
昨日,參與垃圾滲瀝液偷排利益輸送,涉嫌受賄罪和污染環境罪的馬斌,在二中院受審。新京報記者尹亞飛攝
2015年4月11日新京報調查報道曝光偷排滲瀝液。
■“假灑水車垃圾場運污水偷排市政井”追蹤
兩年前,新京報刊發調查報道《六里屯垃圾填埋場駛出假灑水車偷排污水》,曝光多輛外地牌照罐車在六里屯垃圾場灌滿滲瀝液后,未經處理便往市政污水井偷排。俗稱“垃圾湯”的滲瀝液,是生活垃圾在分解過程中產生的一種高濃度有毒有害液體,經過處理達標后方能排放。(新京報2015年4月11日報道)
昨天上午,這個偷排鏈條的關鍵一環、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馬斌,因參與垃圾滲瀝液偷排利益輸送,被控受賄和污染環境罪兩項罪名在二中院受審,其中涉嫌受賄金額為1800余萬元。而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涉案的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偷排滲瀝液“省掉”的處理費用高達5000余萬,這筆錢來自財政撥款。
偷排滲瀝液獲利被控兩宗罪
1971年出生的馬斌碩士文化,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方中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簡稱市政七處)經理。昨天上午10點,他被法警帶上法庭接受審理。
據指控,馬斌于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承攬和執行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污水外運項目和土工膜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天津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給予的錢款共計1800余萬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馬斌伙同天津公司及呂某、李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將該公司從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外運的垃圾滲瀝液傾倒入位于海淀區后廠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內,該公司違法所得5000余萬元。在此期間,馬斌多次指使張某,幫助天津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此次庭審,檢方指控馬斌犯受賄罪、污染環境罪兩項罪名。
獲1800萬稱對偷排“不知情”
受審時,馬斌對兩項罪名均以否認。馬斌稱,他自2010年調至養護集團市政七處任職,方中公司是隸屬養護集團的國有獨資公司。2012年下半年,方中公司承攬六里屯垃圾場垃圾滲瀝液外運處理業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呂某推薦了一個需要掛靠在方中公司的施工車隊負責運輸。
“案發后我才知道,該車隊負責人李某是呂某的外甥,李某的車隊未按規定將滲瀝液送至污水處理廠,而是偷排入市政污水井中”,馬斌承認自己負有監管失職的責任,但并未參與偷排及牟利,方中公司也只收取了車隊掛靠費用。
對于1800余萬元的受賄指控,馬斌稱,呂某給自己的錢,是幫老鄉借的小額貸款。
“我確實在公司管理上有失職行為,李某車隊的偷排給國家造成損失,”馬斌曾供述稱,據其了解,垃圾場滲瀝液的運輸處理行業,十多年來一直存在偷排行為,該現象是行業通行做法。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馬斌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在長達近三年時間內,將六里屯外運的垃圾滲瀝液共60多萬噸傾倒海淀區后廠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內,總運輸車次2.9萬余次,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余萬元。經檢測,六里屯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瀝液重金屬、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成分嚴重超過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在傾倒滲瀝液過程中,馬斌親自派車指認污水井蓋,在運行中起到幫助作用,馬斌在污染環境中起組織、指揮的作用。
案件未當庭宣判。
■延展
偷排“省”出5000余萬元處理費
2015年4月11日,新京報刊發調查報道《假灑水車垃圾場運污水偷排市政井》,曝光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深夜駛出“灑水車”偷排被稱為“垃圾湯”、含有致癌物質的滲瀝液。實際上,滲瀝液必須經過污水處理達標后,才允許排放,偷排滲瀝液將面臨嚴罰。
據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及海淀區市政管委官網數據顯示,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兩座滲瀝液處理設施的日處理能力在900噸。而據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官網上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3月2日至8日,該填埋場處理滲瀝液5226.4噸。綜合當年3月份一個月的數據,該填埋場日處理滲瀝液從未超過800噸。
“滲瀝液偷排背后還有一筆經濟賬”,據業內人士透露,按目前國內滲瀝液排放標準來計算,一噸的滲瀝液要處理成達標的水體排放,化學物質、工藝等成本是40元左右,北京的還要更高。按其估算,每天200噸的滲瀝液直接排放,一年至少節省280萬。
而按照垃圾場和承運公司方中公司的合同,每噸滲瀝液的處理成本約124元,按每天500噸計,從2012年9月開始到2015年4月,此項處理費總計約5000多萬元。海淀區市政市容委和六里屯垃圾場場長均表示,這筆費用來自海淀區財政。
事件被報道后,環保部、北京市環保局、公安局等多部門已對此事介入調查,海淀區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莘雪林表示:“調查清楚后,該罰款罰款,該抓人抓人。”
設立公司運作偷排分違法所得
據起訴書顯示,涉及此案的除馬斌外,還有案發前系海淀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基建科科長的呂某及其外甥、車隊負責人李某,以及馬斌的下屬、方中公司的項目部經理張某,三人目前均已另案處理,他們的口供還原了直排滲瀝液的分工及利益網絡。
呂某稱,開始運輸后,車隊曾向高碑店污水處理廠送兩車滲瀝液,高碑店以濃度太高為由提出高昂的收費標準,“我提出讓馬斌跟六里屯增加處理費標準,馬斌溝通說,拉出來的滲瀝液倒市政污水井里,不能影響工程進度。”此外,馬斌曾開車與呂某和李某一同到北五環附近的污水管網“踩點”,并指出一些可以排放的污水井口,2012年9月8日到2015年4月,偷排滲瀝液入污水井的行為一直持續進行。
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和方中公司共結款6200余萬元,方中公司扣除8%管理費后將余款轉入呂某賬戶,出于合伙人之間“明算賬”的考慮,馬斌提議成立一家公司專門收滲瀝液處理費,于是二人分別用親屬的名義在天津開辦某商貿公司,還找票販子買發票平賬。
呂某算了一筆賬顯示,滲瀝液盈利的5780萬收入中,刨除買車、日常拉水支出、買發票、工程費及其他開銷,呂某和馬斌所獲不法利益共3100萬左右,呂某稱分得1100萬左右,馬斌獲利2000萬左右。方中公司項目部經理張某稱,承接了處理垃圾滲瀝液業務后,馬斌曾讓張某與負責車隊的李某對接。并找六里屯垃圾填埋場的領導給李某帶來的10輛拉滲瀝液的車辦理了出入通行證。
張某稱,2013年底,因城管查扣車輛,其首次得知李某等人往市政污水井傾倒垃圾滲瀝液的事情。截至案發前,拉滲瀝液的車曾被西北旺、上地、馬連洼的城管查過10多次,被查后,其和李某到城管隊接受處罰,單次繳納5000至30000元的罰款后將車領回。李某則稱,張某負責在每次車輛被查扣后去鏟事兒,每次會將10000至20000人民幣交給張某,張某找人后會帶出放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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