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資源稅試點劍指不合理用水大戶
從山西省政府新聞辦日前舉行的“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的水資源稅已于2017年12月1日開征,2018年1月需要申報首期稅款。今后,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征收。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按次申報納稅。截至目前,山西省已初步摸底調查到有3454戶企業為水資源稅涉稅企業,已有部分企業申報稅款618.93萬元。
2017年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決定在包括山西省在內的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這是繼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開展試點后的首次擴圍。2017年12月29日,山西省政府印發《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標志著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如期落實。
山西省財政廳副巡視員魏志華表示,山西省參與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加快生態文明體制建設、推動綠色發展”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有利于增強用水主體節水的意識和動力,減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提高全民節水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關于改革試點對用水主體負擔的影響,魏志華分析指出,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稅額標準,是在國家授權范圍內,根據山西省實際,按照差別征稅原則制定的,總體延續了原水資源費政策,平移了收費的標準。具體表現在:其一,居民用水延續了水資源費緩征的政策,不增加居民用水負擔;其二,基本平移疏干排水水資源費政策,在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負上沒有變化;其三,分行業確定城鎮公共供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其四,對合理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征稅,不增加農民負擔;其五,對特種行業取用水、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超計劃(定額)取用水從高征稅。“綜合來看,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沒有增加。但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違背資源節約原則的企業負擔會有所增加。這也符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倡導企業節約用水、珍惜水資源,促進企業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的改革宗旨。”
發布會上,山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新聞發言人陳志平透露,為切實做好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工作,下一步山西省水利廳將積極與財政、地稅等部門協調配合,確保稅費改革平穩順利銜接。重點工作主要有:
首先,是做好《水資源稅納稅人信息移交通知》、《規范取水許可做好水資源稅征收管理通知》、《工業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農業用水限額及水量核定工作辦法》等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出臺工作,同時,開展水資源費征收相關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為確保水資源費稅政策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其次,是構建好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協調機制,全面、準確采集納稅信息,開發、測試和運行征稅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協調配合,確保依法依規征管。
再次,認真履行好水資源費改稅后的水利部門職責,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做好取水計量安裝與后期維護以及實際取用水量的核定等工作。同時還要按照《實施辦法》,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經費支出的預算安排和保障工作,確保水資源稅依法、全面、足額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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