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塊遮擋板 珠海某第三方運維公司被罰7萬多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斗門區一企業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中弄虛作假,放置了一塊白色塑料板,干擾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計量,被珠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行政處罰7.75萬元,并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情回顧
2022年1月12日凌晨,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富山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此前摸排線索,對位于珠海市斗門區珠峰大道北的PCB線路板公司開展夜間突擊檢查。
檢查中,發現在該公司廢水排放口設置的在線監控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被人為放置了一塊白色塑料板,對排放廢水的流量計量造成干擾。
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表顯示的瞬時流量于2022年1月12日1時05分到3時57分長期無變化,數值為13.214L/S,而在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探頭處的白色塑料遮擋板被取走后,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表顯示的瞬時流量隨即發生變化。
經執法人員深入調查,該PCB線路板公司已于2021年10月起,將含鎳廢水運營項目的環保設施運行、檢修、維護等相關工作委托第三方運維公司完成。而該運維公司污水處理操作工為了逃避環境監管于2022年1月11日19時許故意放置白色塑料遮擋板,干擾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計量,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
【處理結果】
該第三方運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富山分局依法立案調查并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珠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于2022年4月20日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7.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該第三方運維公司涉嫌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中弄虛作假,干擾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下一步,案件將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普法宣法】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運營其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環境保護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或者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受委托單位在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擇一重處】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 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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