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排污許可證類)
【谷騰環保網訊】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強化排污許可“一證式”執法監管,加大排污許可證后執法力度,自治區組織開展了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了一批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公布6個排污許可證類執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無證排污、未提交執行報告、未按照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等問題。
典型案例一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商都縣科都薯業有限責任公司非法排放污水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內蒙古自治區期間,群眾舉報反映烏蘭察布市商都縣科都薯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非法排污的情況。烏蘭察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該舉報案件后,第一時間組織生態環境執法骨干力量進行集中研判,并利用大數據平臺、排污許可監管平臺等開展非現場執法工作。經過梳理分析發現,該公司排污許可證于2021年12月已到期,但一直未申請延續,2022年以后為無證非法排污。執法人員根據這一線索立即將該案由非現場執法轉為現場執法。科都薯業公司屬馬鈴薯淀粉加工企業,具有季節性生產的特點,一般9—10月為生產季,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雖已停產,但廠區淀粉生產線及運輸車輛均存放有馬鈴薯原料且生產痕跡明顯,生產記錄顯示該公司于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間擅自啟動生產,產出淀粉581.7噸,共計產生廢水約1500噸,該公司產生的廢水暫存至污水處理站和廢水沉淀池內,部分廢水存在溢流現象。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固定相關證據,證實該公司存在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未申請延續、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烏蘭察布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企業立即停產整治,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政策文件解讀】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作為我國環境管理法規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環保管理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條例的發布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為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帶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管理部門依照排污許可證對企業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管,也便于社會公眾監督,為完善和強化固定污染源監管奠定了堅實基礎。
【啟示意義】
一是非現場監管助力精準執法。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烏蘭察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優先使用非現場監管手段進行全面分析,做到有的放矢,既優化了監管方式,又實現了精準執法,大大提升了執法效能。
二是嚴格執法維護環境守法秩序。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要排污單位存在污染物排放行為就需要持有合法的排污許可證。通過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超許可濃度超總量排污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案件,有效震懾違法排污單位,維護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權威性,為企事業單位營造合法生產經營的良好氛圍,有利于維護公平規范的環境守法秩序。
【典型案例材料】
執法人員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發現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烏蘭察布市商都縣科都薯業有限責任公司污水處理站暫存的廢水
典型案例二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譚某某未取得排污許可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30日,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元寶山區分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美麗河鎮西六家村村民譚某某經營的煤矸石破碎加工廠,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排放污染物。該煤矸石破碎加工廠建設在赤峰市元寶山區美麗河鎮西六家村礦山治理區域,以煤矸石為原料,經粉碎、篩分生產煤矸石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廠煤矸石粉加工設備正在生產,其粉碎、篩分工段均有粉塵排入外環境。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該廠屬于“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行業類別中應當進行排污登記管理的項目(其他煤炭加工2529),執法人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內檢索發現,其建設的煤矸石破碎加工廠未在平臺內進行排污登記。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譚某某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于20日內辦理排污登記,因譚某某建設的煤矸石破碎加工廠位置涉及土地屬性等其他問題,已將煤矸石破碎加工設備拆除,停止排污。同時,元寶山區生態環境分局對譚某某進行了法律法規教育和政策宣傳,告知其重新建設時要合理選址,完善相關手續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查處情況】譚某某建設煤矸石破碎加工廠未辦理排污登記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經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元寶山區分局集體討論決定對譚某某處以罰款3萬元。【啟示意義】本案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元寶山區生態環境分局首次對未進行排污登記的個人實施處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調查核實和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檢索結合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違法事實,是對非現場監管與現場執法銜接的一次嘗試。同時,此案例對于排污單位起到了強烈的警示作用,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作為規范排污單位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其他生產經營者均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到持證排污,尤其是污染物排放量小、對環境影響程度低的排污單位,更應當仔細核對,嚴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類管理的規定依法進行排污登記。【典型案例材料】
譚某某建設的煤矸石加工設備正在生產破碎、篩分過程產生粉塵排入大氣環境
執法人員在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內檢索發現譚某某并未對其建設的煤矸石加工項目進行排污登記
典型案例三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草原恒通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上報季度執行報告案
【案情簡介】2022年7月9日,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中旗分局環境執法人員開展非現場監管執法檢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檢查發現,烏拉特中旗草原恒通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上報2022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執行報告,隨即執法人員在管理平臺多次提醒和督促該公司辦理,但該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2022年排污許可證1、2季度執行報告。7月20日,執法人員趕赴該企業進行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綜合管理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執行報告。該公司承認其違法行為,承諾積極進行整改。目前,已按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了2022年排污許可證一、二季度執行報告。【查處情況】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上報2022年季度執行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7月20日,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中旗分局對該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7月21日,并于8月2日依法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罰款壹萬伍仟元的決定。【啟示意義】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發現違法行為,實現采用“非現場執法”模式作為取證固證手段的重要一環,高效統籌執法資源,真正提升環保執法效能,不斷提高企業的守法意識,充分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本案例中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上報執行報告的違法事實,對此類企業應加大指導幫扶,常態化宣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引導企業履行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典型案例材料】
執法人員開展非現場執法查閱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發現企業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開展非現場執法查閱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發現企業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四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瑞鑫稀土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29日,包頭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采用非現場執法的方式,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查看企業自行監測報告上傳情況發現,包頭瑞鑫稀土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傳第一、第二季度無組織監測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包頭瑞鑫稀土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包頭稀土高新技術開發區青工路2號,主要經營及規模為年產5000噸稀土金屬鐠釹和年產1000噸金屬釹。該企業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排污許可證,屬于重點管理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要求中關于自行監測要求規定,企業應當對廠界廢氣進行1次/季手工監測。經檢查,該公司2021年上半年未開展廠界無組織廢氣自行監測,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廠界無組織廢氣手工監測頻次(1次/季)”要求不符。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向該企業負責人詳細講解了排污企業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該負責人認識到錯誤并立即停止了違法排污行為。目前,該企業已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頻次開展自行監測。【查處情況】該公司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2萬元。【啟示意義】該案件有效督促企業落實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提高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使企業對排污狀況和主體責任有更清晰的認知,推動企業自行監測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完善化,對企業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工作亮點】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國家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借鑒的基礎上,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鍛造的長牙齒的制度利器。為全面推進構建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包頭市以落實排污許可證質量“雙百任務”為抓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依托,以非現場執法手段為輔助,多措并舉、多管齊下,充分發揮排污許可“一證式”執法效能,提高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意識,有效震懾不按證排污、不達標排放的排污單位。【典型案例材料】
執法人員與企業負責人核實排污許可證要求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顯示企業信息
典型案例五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要求安裝廢氣自動監測設備案
【案情簡介】2022年2月20日,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烏斯太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內蒙古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巡檢時發現,該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要求安裝廢氣自動監測設備。內蒙古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化產車間安裝有3臺鍋爐,用于供熱,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按照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要求,上述3臺鍋爐均應安裝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檢查時,其中1臺燃氣鍋爐正在使用,廢氣排放口正在排放廢氣,另外2臺鍋爐停運,3臺鍋爐均未按排污許可要求安裝廢氣自動監測設備,也未開展每日手工監測。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前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完成3臺鍋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并實現正常聯網運行,期間要對鍋爐排放的煙氣每日進行手工檢測。目前該公司已完成鍋爐在線監測設施建設,因鍋爐自4月起至今停運,暫未完成驗收。經調取該公司自行檢測報告和3月15日-31日每日手工監測報告,煙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查處情況】內蒙古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3臺燃氣鍋爐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安裝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參考《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公布實施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的公告》(公告〔2021〕8號),經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烏斯太分局集體審議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啟示意義】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生態環境部門在對重點排污單位的執法監管中,應加強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檢查力度,要求企業認真落實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符合安裝條件的應裝盡裝、應聯盡聯,嚴格實施排污動態管理措施,不間斷進行監測。【執法普法】執法人員在對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現場對主要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就《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講解,重點對企業應履行法律義務及承擔法律責任開展普法、釋法工作。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講解,使企業認識到應承擔的防污治污的主體責任,并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更深刻的理解,進一步提高了環保守法意識。【典型案例材料】
內蒙古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鍋爐在線監測設施已安裝完畢
典型案例六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局環評科轉交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要求申領更換排污許可證問題。市執法支隊下發《關于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已投入生產問題進行處理的通知》,將該問題交由新巴爾虎右旗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辦理。
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正在生產,且排污許可證已不在有效期內。企業負責人解釋稱該企業新建熱源原定9月供暖期前建成投產,由于疫情原因沒有按期建完,為保障居民采暖,該公司再次啟用舊熱源廠。且由于沒有專職的環保工作人員負責此項工作,該企業在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考慮到周邊居民的采暖問題,企業暫時無法進行停產整改。
2022年5月2日,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對所用供熱鍋爐(7臺,合計160t/h)及其附屬供熱設施停止使用,后續供熱任務已于當日轉換至新巴爾虎右旗寶泰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新熱源基地正常供熱。
【查處情況】
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鑒于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為民生項目,且為臨時啟動的現有熱源,同時積極配合調查,態度端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經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局新右旗分局集體討論審議,將案件上報至呼倫貝爾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審委員會進行法制審核后,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萬元整。 【案件啟示】
在排污許可執法工作中,是要將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與“雙隨機”等日常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銜接起來,嚴厲打擊排污單位排污許可違規違法行為,有助于警示相關企業認真落實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避免無證排污情況的發生。同時,要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指導和幫扶,特別是針對企業缺少專業的環保管理人員這一實際情況,幫助企業找準污染治理的“痛點、堵點、難點”,提升企業環境管理水平。
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違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污染環境案件的查處,是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管理規定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實施排污單位按證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管理規定的具體實施。本案對企業排污許可違法行為具有較好的警醒和震懾作用,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規范和推進具有積極意義。
【案件現場圖片】
新巴爾虎右旗慶升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