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VOCs燃燒裝置的廢氣折算是否針對所有污染物?
【谷騰環保網訊】1.咨詢:《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4.1.3規定,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廢氣基準含氧量折算執行GB37822的規定。請問排放濃度的折算是只針對非甲烷總烴,還是指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的所有污染物?
回復:根據《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廢氣基準含氧量折算執行GB37822的規定,所有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均應按此規定執行。
2.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登記,能否通過竣工環保驗收?
咨詢:我公司正在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由于審批流程等問題,目前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登記,能否通過驗收?如果專家們同意驗收通過,是否可行?
回復:1.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第八條第五項,“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因此,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施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排污,更不能通過驗收。
3.違規通過驗收,無證排污將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予以處理
3.污染源視頻監控中錄像機數量要求?
咨詢: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全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監控全覆蓋(全聯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監控聯網工作計劃》的通知》,我公司需在5個排口及站房共安裝10個監控攝像頭。公司計劃通過1個錄像機將10個監控數據傳輸到平臺上,是否可以?還是錄像機需要按照排口配置,一個排口使用1臺錄像機?
回復: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視頻監控系統建設技術指南(試行)》相關要求,企業選擇符合國家規范的監控設備,視頻錄像機能夠滿足穩定聯網及錄像存儲要求即可,不需要每個排口安裝一臺視頻錄像機。
4.VOCs在線監測設備要求?
咨詢:《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單排放口VOCs排放設計小時廢氣排放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業,安裝VOCs自動監測設備。這對監測設備有要求嗎?是采用FID還是PIG形式?對于VOC排放很小的危廢庫廢氣在線采用什么方式?
回復:1.關于監測設備的要求。《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蘇環發〔2021〕3號)第十條明確了排污單位建設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的要求,包括:產品適用性檢測的要求、產品信息登記備案的要求、設備安裝調試的要求等。
2.關于VOCs監測儀器方法。目前固定污染源VOCs的表征,不同標準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總烴為主,也有部分標準以苯系物為主。您咨詢的為化工企業,應當以非甲烷總烴表征VOCs,在選擇VOCs自動監測設備時,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DB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3-2018)的要求選用合適的監測設備。DB32/3944-2020明確“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氫火焰離子檢測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因此,在安裝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儀器時需要按照標準選用FID方法的儀器。
3.關于VOCs排放較小的廢氣在線監測方法。低濃度VOCs固定污染源,其在線監測儀器的方法及設備要求與高濃度VOCs固定污染源的要求相同,具體選用儀器時,需要根據實際排放濃度情況選擇合適量程范圍的儀器。
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頻次是怎樣規定的?
咨詢:請問現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頻次是怎樣規定的?
辦理回復:生態環境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第6章規定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采樣方式。pH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和流量計對瞬時水樣進行監測:連續排放時,pH值、溫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獲得一個監測數據;間歇排放時,數據數量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的6倍。CODCr、NH3-N、TP、TN、TOC水質自動分析儀對混合水樣進行監測:連續排放時,每日從零點計時,每1小時為一個時間段,水質自動采樣系統在該時段進行時間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樣(如:每15分鐘采一次樣,1小時內采集4次水樣,保證該時間段內采集樣品量滿足使用),水質自動分析儀測試該時段的混合水樣,其測定結果應計為該時段的水污染源連續排放平均濃度;間歇排放時,每1小時為一個時間段,水質自動采樣系統在該時段進行時間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樣(依據現場實際排放量設置,確保在排放時可采集到水樣),采樣結束后由水質自動分析儀測試該時段的混合水樣,其測定結果應計為該時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濃度。如果某個采樣周期內所采集樣品量無法滿足儀器分析之用,則對該時段作無數據處理。
如果企業設置的采樣方式不符合最新要求,應立即添置、更新采樣設備和監測儀器,以滿足現行有效的技術指南要求。否則,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進行查處。
6.驗收時顆粒物排放執行標準問題?
咨詢:環評及批復文件中排氣筒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66),在驗收中,該排氣筒的顆粒物排放是執行原環評提出的標準,還是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
回復:《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部令第17號)第四條規定:“有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區,應當依法優先執行地方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因此,驗收時顆粒物排放應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
7.關于《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驗收疑問?
咨詢:《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DB32/3944-2020)中9.4.1章節規定“非甲烷總烴技術指標驗收包括分析周期、示值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和準確度驗收,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均按照第8章的相關要求”。1.驗收是否嚴格按照以上步驟進行,漂移檢測需要至少7天,是等7天漂移檢測結束后進行準確度驗收;還是邊做漂移邊做準確度驗收。2.驗收時,前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可否繼續開展其余項目驗收。3.漂移檢測時,要求結果符合標準,是指7天每天的結果還是7天的均值。4.準確度驗收,要求結果符合標準,是3天每天的結果、3天結果的均值還是3天至少27組數據的結果?
回復:1.《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DB32/3944-2020)8.4規定:開展零點漂移、量程漂移“期間不允許任何校準和維護”;8.6.1規定:“當其他參數通過性能要求后,生產設備正常且穩定運行,可進行準確度檢測”。因此,必須當7天漂移檢測結束后,才能開展準確度檢測,不可以邊做漂移邊做準確度驗收,避免造成對儀器零點和量程準確性的影響。
2.《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DB32/3944-2020)9.4.1規定了驗收檢測相關具體內容,及技術指標要求。任何一項技術指標驗收不符合要求,即為驗收不合格。前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也可以繼續開展其余項目驗收檢測,以便對其他指標性能進行初步了解,但其結果只能作為參考,不可作為最終結論依據。
3.進行漂移檢測時,《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DB32/3944-2020)要求結果符合標準規定,但沒有明確是指“7天每天的結果”還是“7天的均值”,國家相關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3-2018)要求“全部24h零點漂移值和24h量程漂移均應符合標準要求”。根據地方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的要求,當依據DB32/3944-2020開展漂移檢測時,每天的結果都需要符合標準要求。
4.進行準確度驗收時,根據《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DB32/3944-2020)8.6.3關于“每天至少取9對有效數據用于準確度計算”的規定,需要對每天的數據準確度進行計算,每天的結果都需符合標準要求。
8.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備用儀器如何使用?
咨詢:如果企業因在線設備無法正常恢復運行需要更換備機,備機是否應在校準比對通過的前提下先安裝、聯網,然后再組織驗收、完善手續并同時報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還是必須先對備機組織驗收通過后才能安裝、聯網?按照HJ354-2019標準,備機沒法達到試運行一個月再組織驗收的標準。
回復: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且無法修復的,應更換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重新組織驗收備案。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故障期間,應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的使用是在主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故障期間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的應急手段,如決定使用備用儀器作為主自動監測設備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需先根據HJ353-2019、HJ75-2017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設備運行穩定后依據HJ354-2019、HJ75-2017要求組織驗收,設備驗收后采集、傳輸的數據視為有效數據。
9.VOCs排放重點管控企業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問題?
咨詢:根據《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方案》要求,對于化工企業,VOCs治理設施排風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為VOCs重點管控企業,需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施。是否無論主要排口還是一般排口,都需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施,還是只要風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主要排口安裝?
回復:《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規定,“VOCs治理設施排風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業確定為VOCs排放重點管控企業”。《方案》要求“VOCs排放重點管控企業應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施”,沒有明確安裝對象是“主要排放口”還是“一般排放口”,原則上,凡是VOCs治理設施排風量在10000m3/h的排口均應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施。具體操作應當根據各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執行,或者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及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要求執行。
10.廢氣污染物排放速率是否要按照地標的50%嚴格執行?
咨詢:江蘇地方環境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未對“排氣筒高度應高于周邊200m范圍內建筑5m以上,否則按照其高度對應的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作出規定,但是國家環境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有這個要求,基于地標要嚴于國標,廢氣污染物排放速率是否要按照地標的50%嚴格執行?
回復:江蘇地方環境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排放速率未區分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排放速率根據國家《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3840-91)(排放系數中,排氣筒按15m高度、地區性經濟技術系數按1.0取值),并參考北京、上海等地區的折算排放速率從嚴考慮后確定,總體上嚴于國家的標準。對排氣筒高度未達到高于周邊200m范圍內建筑5m以上的情況,建議加高排氣筒高度,否則應按照國家標準相應排氣筒高度排放速率的50%和地方標準對應的排放速率這兩個數值中較為嚴格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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