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啤酒”終于排入污水廠 曾因COD超標辯稱廢水可“變廢為寶”引發熱議!
【谷騰環保網訊】在一年的時間內,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經歷了一次過山車,年初因出水COD超標被處罰24萬元,辯稱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走紅,年末卻真的實現了廢水的“變廢為寶”,與污水處理廠簽訂協議,高濃度有機廢水正式為污水處理廠提供!
雪花啤酒終于排入污水廠
據聊城生態環境局消息,聊城市經開區分局嚴格落實聊城市“三線一單”分區管控方案,以聊城市“三線一單”協同減污降碳國家級試點項目為契機,深挖轄區潛能,在探索資源化綜合利用上取得了顯著成效。
變廢為寶、合作共贏。位于國家級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原本每年要花費不少錢處理啤酒廢水,但近日該公司與聊城碧水藍天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達成了一紙協議,向污水廠里“倒啤酒”竟讓廢水變寶,每年省下了污水處理相關費用100余萬元,而聊城碧水藍天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每年也可節約大量的碳源等購買成本約數萬元。這是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首個啤酒生產廢水“變廢為寶”資源化利用合作項目,也是開發區在落實聊城市“三線一單”分區管控方案上邁出的重要一步,實現了企業廢水資源化利用和碳減排的雙贏。
取長補短、優勢互補。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設計年產啤酒20萬噸,為處理啤酒生產廢水,配套建設了3000t/d污水處理站,采用A2/O處理工藝,將污水處理達標后排入市政管網,最終由聊城碧水藍天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進行處理后排放,年需污水處理費用約為170萬元,并消耗大量電力資源。市政管道中的污水,污染物排放能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要求,但是污水中碳氮比等難以滿足污水處理廠的需求,污水處理廠仍需投加碳源等進行調配。啤酒生產廢水中雖然有機物濃度很高,但可生化性很好,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質,可以作為城市污水處理廠碳源的絕佳補充者,成了“液體營養液”。這不僅在不增加產泥量的情況下降低了污水處理廠投放碳源物質的成本,而且也為啤酒廠節省了污水處理費用。
立足職能,積極推動。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21-2005)修改單,允許啤酒制造企業與下游污水處理廠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共同約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不再受納管排污標準的限制,從而實現啤酒廢水直接資源化利用。經開區分局積極向相關企業宣傳解讀政策,經多番溝通協調,促成了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與聊城碧水藍天污水處理廠就水污染物約定排放濃度限值依法簽訂協議,雪花啤酒廠的污水通過專用管道直接引入污水處理廠。而這份“液體營養包”協議,實現了雪花公司污水處理費用減負與碧水藍天污水處理廠補充碳源減負雙贏局面。
今后,經開區分局將進一步深挖轄區潛能,以聊城市“三線一單”協同減污降碳國家級試點項目為契機,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曾因COD超標被罰,辯稱廢水可“變廢為寶”走紅
2022年1月17日,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91mg/L,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濃度以及《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聊城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雪花啤酒聊城公司罰款24萬元。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聊環罰〔2022〕00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1月17日,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91mg/L,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濃度以及《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21-2005)表1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不高于500mg/L的要求,超標0.182倍。2022年1月18日聊城市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認定報告》。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證據材料:(1)調查詢問筆錄;(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3)《聊城市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認定報告》1份(聊環自控〔2022〕01號);(4)你單位《排污許可證》部分內容復印件1份。證明對象:1月17日,你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及《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的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2.證據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關于華潤(聊城)啤酒有限公司年產20萬噸啤酒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批復》。證明對象:你單位系企業法人等基本組織情況。
3.證據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對象:你單位受委托人葉云霞的身份及委托權限。
4.證據材料:你單位信用情況。證明對象:你單位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
5.證據材料: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及附件。證明對象:你單位為小型企業。
2022年3月21日,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聊環罰告〔2022〕001號),3月21日送達。該單位3月22日提出申辯稱:“你單位認為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作為優質的污水處理原料,外排廢水超標屬于偶發性的,未造成影響,違法情節輕微并立即改正。你單位屬于中央企業上市公司,如果出現處罰將嚴重影響集團運行,且十幾年來從來沒有出現外排廢水超標現象,屬于初犯。特申請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經我局2022年3月28日案審會集體審議,綜合各方面情況,認為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符合《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超標排放污染物免予處罰情形。該案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申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決定對你單位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應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規定,追究你單位的行政法律責任。
結合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版)通用處罰裁量:“違法事實:一般,裁量等級1;企業規模:小型,裁量等級2;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裁量等級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1;違法時間:不滿1個月,裁量等級1”之規定,應對你單位處罰款叁拾萬元整。
鑒于你單位主動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符合《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單位的行政處罰減少20%。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拾肆萬元整。(¥240,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告知單登錄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統繳平臺或至非稅收入代收銀行辦理繳款。你單位繳納罰款后,及時告知我局代開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東昌府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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