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鏈廠直排含重金屬廢水,老板被判刑、處罰金+“從業禁止”
【谷騰環保網訊】在被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后,拉鏈廠經營主施某群不思悔改繼續開展生產,將含有超標重金屬鋅的廢水直排入周邊環境。近日,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施某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判決禁止被告人施某群在三年內從事拉鏈噴漆加工相關職業。
案件回放
2022年4月以來,被告人施某群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購買相關排污設施的情況下,組織車間工人將去油清洗拉鏈頭產生的廢水通過車間外排口排入化糞池,與生活污水稀釋后排入市政管網。
同年5月21日,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局在檢查時發現上述違法排污行為,生產污水已通過化糞池排到晉江陽溪。
經監測,車間外排口淤積廢水鋅濃度152mg/L,超標30.4倍。另查明,被告人施某群所經營的車間曾因未辦理環評、環保驗收手續被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拆除超環評的生產工序。
庭審過程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被告人施某群就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公共利益損害與公益訴訟起訴人晉江市檢察院達成調解,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以及鑒定評估費用,并在《福建法治報》刊登道歉公告。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群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被告人施某群在被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后,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仍繼續開展生產,直排重金屬超標的廢水,為有效杜絕二次犯罪,法院在對被告人施某群判處刑罰的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拉鏈噴漆加工相關職業。宣判后,被告人施某群服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廢液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少“黑心”廠家為謀取利益,鋌而走險,直排重金屬廢水,對周邊水體造成極大的污染。晉法君在此告誡廠家,切不可心存僥幸,違法排放、傾倒有害物質,否則小心吃上罰單,人財兩空!
自2017年2月以來,晉江法院對涉及重金屬污染犯罪重拳治污,共計判處14名污染環境被告人“從業禁止”,充分體現對于屢禁不止的環境污染犯罪嚴懲重罰的司法導向,對于斬斷污染環境產業鏈條、震懾潛在的污染者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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