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布2023年第五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3年度第五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黑匣子”環保智慧監管系統等精準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應用、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問題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嘉興市某污水處理廠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是全省首例直接以排污單位自動監控日均值為依據查處的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月29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巡檢,發現嘉興某污水處理廠廢水總排放口1月24日COD日均值為87.36mg/L,超過許可排放濃度1.18倍(許可排放濃度為40mg/L),執法人員隨即對該污水處理廠開展現場檢查。經調查,1月24日該廠進水COD濃度超過設計指標,但該廠未及時采取相關應對措施導致廢水總排口自動監控數據日均值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經進一步核實,該污水處理廠COD在線自動監測儀經過計量檢定,且當日超標小時均值自動標記為“數據有效”。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省內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領域專家對超標數據開展技術審核,確認該數據準確有效;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對超標數據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證據鏈是否完整等開展法制審核,確認使用該數據作為處罰證據的合法性。
處理結果
該廠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和《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廢氣自動監控有效時均值或廢水自動監控有效日均值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許可排放濃度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作為判定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證據……”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計量檢定或者校準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但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應當依法經法制和技術審核并符合規定要求。”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通過辦理本案,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應用進行了積極有益探索。一是地方立法細化規定。2022年,嘉興市出臺全省首部污染源自動監控領域地方立法,細化明確廢氣自動監控有效時均值或廢水自動監控有效日均值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許可排放濃度的,可以作為判定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證據,使得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應用于執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全面開展數據標記和計量檢定。嘉興市所有已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均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開展異常數據標記,火(熱)電、水泥行業同時按照《工況標記規則》落實工況標記;全市投入財政資金600余萬元,委托省計量院對除重金屬、非甲烷總烴外的所有自動監控設備開展計量檢定,保障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三是嚴格落實自動監控數據審核。根據《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超標數據技術審核流程規定》,由嘉興市智慧環保與機動車污染防治中心每日對全市自動監控超標數據開展技術審核,并向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審核報告;同時明確由生態環境部門法制機構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檢定、數據證據提取等事項開展法制審核,確保證據鏈形成閉環。
杭州市臨安區某印花廠超過許可排放總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是杭州市首例通過在線監控平臺數據比對發現超過許可排放總量排放污染物違法線索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月12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通過“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對杭州市臨安區某印染加工廠開展非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2022年度COD排放總量為5.3674噸,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顯示,該企業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COD年度許可排放總量為3.64噸,該企業涉嫌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經進一步現場調查發現,該企業已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開展異常數據標記。2022年度,該企業在線監控設施COD分析儀及流量計委托第三方單位進行定期校準與維護。為進一步確認該企業2022年度COD排放總量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臨安分局調取企業年度取水量數據核查水平衡情況進行技術審核。同時,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律師等共同對在線數據的取證方式、違法行為證據鏈的完整性等進行法制審核。
處理結果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聚焦提高執法效能,優化執法方式,通過在線監測數據認定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為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實踐經驗。一是數智賦能,提升問題發現能力。本案通過比對“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發現違法線索,有效提升執法精準性。二是規范取證,閉環案件證據鏈。本案中企業已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開展異常數據標記,符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經計量檢定或者校準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的規定,執法人員全方面檢查該企業在線監控設施COD分析儀的計量檢定、實樣比對和校準、在線運維記錄等。同時,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應當依法經法制和技術審核并符合規定要求”的規定,通過向水利部門調閱取水量的方式開展技術審核,并由法制部門、專業律師對在線數據進行法制審核,確保案件查處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三是依證執法,精準打擊超總量排污。涉案企業未按照要求落實中水回用措施,導致2022年度COD年排放總量超出了許可排放總量。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積極推動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監管并重,切實加大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
臺州市椒江區某眼鏡廠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件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黑匣子”環保智慧監管系統開展大數據分析,精準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3月6日上午,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通過“黑匣子”環保智慧監管系統線上巡檢轄區內企業的過程監控數據,發現臺州市椒江區某眼鏡廠噴漆工序正在生產,但配套噴淋塔水泵的信號顯示關閉,初步判斷該廠可能存在不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施等逃避監管的行為。執法人員赴現場進行核查,發現該廠噴漆車間內正在進行噴漆作業,但配套的噴淋塔未運行,水泵處于停止狀態。進一步調查發現,2023年3月5日下午,該企業工作人員已發現噴淋塔水泵出現故障,在切斷電源后并未進行更換;3月6日上午該企業明知噴淋塔水泵故障仍進行正常生產。
處理結果
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拾萬捌仟元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2023年6月2日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近年來,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大力拓展非現場監管執法的應用,對轄區內43家眼鏡企業安裝“黑匣子”環保智慧監管系統,在企業生產車間及廢氣處理設施的視頻監控及電表處收集電量因子,在碳箱門、噴淋泵等關鍵位置布設開關感知點位,通過用電監控、視頻監控、工況監控等物聯網監管方式,實時判斷企業的生產情況是否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相匹配。本案辦理過程中,依托“黑匣子”環保智慧監管系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收到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預警信息,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切實打破監管盲區,堅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實現精準執法、高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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