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替代性修復生態檢察模式的思考
【谷騰環保網訊】“雙碳”背景下,碳匯問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探索適用碳匯補償機制,修復生態。實踐中,仍存在工作路徑窄、方法少、做法單一的問題,亟待研究。
一、檢察公益訴訟中碳匯補償機制及適用基礎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當違法者實施了破壞森林等自然資源的行為,自然資源的破壞將造成二氧化碳吸收量減少。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類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通過讓違法者認購一定數量的碳匯,替代性修復生態功能損失,稱為碳匯替代性修復生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12條、第13條、第15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等,對碳匯可替代履行森林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碳匯補償成為一項生態環境資源領域重要的民事訴訟請求權予以確認。
二、碳匯補償機制適用面臨的困境
“雙碳”目標的提出時間短,目前檢察機關適用碳匯補償機制尚處于探索階段,在辦案中存在短板和瓶頸,主要體現在:
(一)案件類型具有局限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大部分僅限于民事公益訴訟(含刑附民)案件,未延伸至行政公益訴訟。
(二)案件涉及范圍狹窄。案件范圍僅限于森林碳匯,對草原、濕地、海洋、土壤、巖溶等生態系統尚未涉足。林木具有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的能力眾所周知,但草原、濕地、耕地、海洋、巖層的固碳作用卻不明晰,如何拓展案件范圍,仍需不斷開拓探索。
(三)辦案機制及相關制度尚未完善。檢察機關將碳匯補償機制適用于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雖有司法解釋的支撐,但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規程,如案件范圍,適用條件,辦案程序,與行政、刑事案件銜接等方面無章可循。
(四)碳匯量鑒定難、缺乏專業人才。司法鑒定具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鑒定意見方能作為證據使用。目前,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往往遇到碳匯量核算難題,通過國家資質認定機構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未被明確可進行碳匯量核算,未通過資質認定機構確定的相關職能監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存在較大爭議。故司法鑒定資質認定的缺位和碳匯核算專業人才缺乏是檢察機關開展辦案工作的最大障礙。
(五)碳匯補償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一些地區因缺少公益訴訟資金專項賬戶,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獲賠的碳匯損失賠償金應存放何處,如何管理、使用、分配,如何將賠償金用于生態資源管護,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六)認購碳匯量與對行為人輕緩化處理在法理上缺乏明確性。生態修復責任旨在救濟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造成的損害后果,當與刑事責任相聯系時,則成為督促行為人及時履行修復責任的內在動力。因此,實踐中行為人修復生態環境一般被視為其具有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人身危險性小等情況,進而對其作刑罰裁量上的輕緩化處理。“雙碳”背景下,一些法院將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從補植復綠等措施擴大到碳匯補償并以此作為對行為人進行輕微化處罰的依據,但其刑法依據缺乏明確性。
三、完善碳匯補償機制適用路徑
把握總體目標,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準確把握實現“雙碳”目標工作的總體要求,提高將碳匯補償機制運用到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的思想認識,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建立司法碳匯研學實踐基地,為理論研究、辦案實踐、檢察培訓提供平臺。
完善立法和相關規章制度,健全程序機制。建議將碳匯補償機制寫進節約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為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碳匯補償機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撐。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細化碳匯補償機制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的適用范圍、條件,引導檢察機關逐步從森林固碳拓展到海洋、草原、濕地、巖溶等領域,從民事公益訴訟延伸到行政公益訴訟類別。規范辦案程序機制,明確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磋商、司法確認、起訴等方式,開展“碳匯+檢察”工作,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
加強協作配合,解決難題,走出困境。檢察機關要加強與法院、國土、林業等單位的協作配合,完善鑒定評估、線索移送等機制,解決鑒定難問題。建議國家資質認定機構在審核認定司法鑒定機構時,增加碳匯量核算資質認定,讓司法鑒定更加規范。建議明確已通過國家認可的認證中心審核通過的碳匯造林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碳匯認定意見,當事人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加快完善公益訴訟案件中碳匯補償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快建立較為完備的公益訴訟案件中碳匯補償資金賬戶運行制度,聯合法院、財政、林業、自然資源、農業等單位共同建立專門賬戶,明確使用范圍和分配方式,按照程序審批和撥付,解決碳匯資金無序管理的問題。
構建刑事司法碳匯補償機制操作規范。立足司法實踐,建立簽訂承諾書責任機制、資源生態修復補償工作機制、碳匯損失評估和鑒定機制、碳匯價值核算體系機制等,進一步規范補償的方式、范圍、核實方式等。
出臺“碳票”管理辦法。將“碳票”作為林地林木碳排放減排收益權的憑證,在一定行政區域內對林業碳票的發行、登記、流通、質押、抵銷等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推動建立健全綠色生態林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辟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途徑。
作者系貴州省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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