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迪環境控股子公司污水處理廠特許權被收回!
【谷騰環保網訊】12月23日,啟迪環境發布公告稱,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包頭鹿城水務與包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就包頭市南郊污水處理廠收回特許權并受讓南郊污水處理廠一期和二期工作等相關事項達成共識,并簽署完成了交接協議。
公告顯示,2004年6月,經包頭市人民政府委托,包頭市建設委員會與公司簽署《包頭市南郊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特許權協議》,該項目建設規模為20萬噸/日,一期10萬噸/日,回用水處理設計規模5.5萬噸/日及配套管網。2004年8月,公司投資設立子公司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在政府特許經營授權許可下負責具體實施包頭市南郊污水處理廠項目的投資、建設及運營,該擴建項目于2007年通水。
2014年1月,包頭市人民政府與包頭鹿城水務有限公司簽署《包頭市南郊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BOT項目一期提標升級改造和二期擴建特許經營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對一期項目10萬噸/日提標升級改造工程,二期擴建新增10萬噸/日工程,項目建設總規模達到20萬噸/日,特許經營期為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年。
根據包頭市人民政府對包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授權,公司與包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雙方共同的意愿下,就終止南郊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進行磋商。經包頭市人民政府、包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公司協商,雙方初步達成一致。2023年12月22日,包頭鹿城水務與包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簽署完成了交接協議,《交接協議》就包頭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收回,并受讓南郊污水處理廠一期和二期工作的基礎工作作出協定。
根據啟迪環境日前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包頭鹿城水務多次收到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指出環保部門在對包頭鹿城水務相關時點現場檢查時,發現COD、總磷、總氮等日均值濃度數據多次超標,罰款金額共達1014萬。
具體如下:
1)包頭鹿城水務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總氮的日均值濃度均有超標現象,化學需氧量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307.504mg/L,累計超標倍數為6.13倍;總氮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37.61mg/L,累計超標倍數為2.504倍;總磷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 34.039mg/L,累計超標倍數為 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0.602mg/L,累計超標倍數為 0.1204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罰款72.4萬元。
2)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對包頭鹿城水務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包頭鹿城水務2023年8月8日總磷日均值濃度為0.508mg/L,經計算總磷日均值濃度超標1天,超標量為0.008mg/L,超標倍數為0.016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罰款10.01萬元。
3)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對包頭鹿城水務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包頭鹿城水務2023年9月6日總氮日均值濃度為15.261mg/L,經計算總氮日均值濃度超標1天,超標量為0.261mg/L,超標倍數為0.01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罰款10.01萬元。
4)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對包頭鹿城水務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包頭鹿城水務2023年9月13日總氮日均值濃度為15.189mg/L,經計算總氮日均值濃度超標1天,超標量為0.189mg/L,超標倍數為0.01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罰款10.01萬元。
5)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對包頭鹿城水務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包頭鹿城水務2023年9月23日總磷、2023年9月24日總磷、2023年10月5日總氮的日均值濃度有超標現象,總磷的日均值累計超標2天,總氮的日均值超標1天,經計算總磷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0.219mg/L,總氮的日均值濃度超標量為0.542mg/L,總磷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倍數為0.438倍,總氮的日均值濃度超標倍數為0.036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罰款10.40萬元。
6)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頭鹿城水務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包頭鹿城水務2023年10月13日總氮日均值濃度為15.301mg/L,經計算總氮日均值濃度超標1天,超標量為0.301mg/L,超標倍數為0.02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罰款10.02萬元。
除上述之外,包頭鹿城水務在8月收到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包環罰 15207【2023】01 號、包環罰 15207【2023】 03 號、包環罰 150207【2023】08 號、包環罰 150207【2023】17 號、包環罰 150207【2023】 18 號),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相關時點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日均值濃度數據超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包頭鹿城水務共處罰金891.30萬元。
公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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