鋌而走險 在線監控弄虛作假終被查!
【谷騰環保網訊】2023年11月1日,上虞分局執法人員在污染源自動監控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位于上虞區曹娥街道的紹興某制造有限公司污水站正在運行,污水外排口正在排放污水,有一根紅色軟管自消防用水口連接處向二沉池溢流溝泵入清澈透明的水,涉嫌外排廢水稀釋排放的嫌疑。執法人員立即深入現場,對該企業污水站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在線監控數據情況詳細勘察,同時對相關廢水池水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站積極配合連夜分析執法水樣,發現企業稀釋前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720mg/L,超標44%,而注水稀釋以后的排放池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47mg/L,現場在線監測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40mg/L。
上虞分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接公安機關,聯合快速攻堅,最終調查核實,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其污水站管理人員因發現二沉池出水有超標情況,在線數據有超標趨勢,便擅自做主通過注入低濃度的消防水,來稀釋外排廢水濃度,以達到在線監控化學需氧量低于500mg/L的目的,該行為已經構成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定罪要求情形,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五條,已移送公安,目前已刑拘1人。
實施細則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提醒提示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提升非現場執法能力、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但部分企業企圖以惡意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方式以達到實現達標排放,應予以嚴厲打擊。該案件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針對此類情形辦理的典型案件,對相關企業有一定的震懾意義。同時,在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應聯勤聯動,共享執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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