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福建高院發布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環境損害程度進行科學評估,為法院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積極參與生態修復方案的制定和監督執行,確保修復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9件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典型案例。
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打造美麗中國示范省的進程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創新,于2023年2月16日制定并下發了《關于推廣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麗中國示范省的意見》。這一創新舉措的實施,不僅提升了生態環境案件的審判質效,也為全省乃至全國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適用該制度審理生態環境案件20余件,涉及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民事、民事公益訴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等多個領域,涵蓋水利、土壤、礦業、海漁、林業等多個方面。這些案件的審理,不僅有效打擊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也促進了生態環境的修復和保護。
在生態環境案件審理過程中,技術調查官如何發揮重要作用?圍繞相關問題,記者對部分案例進行了梳理。
檢察公益訴訟技術官+生態技術調查官
有效推進生態環境治理
2022年3月8日,云霄縣發生一起海域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袁某剛和晉某俊因未經許可向非法采砂船運輸海砂6790.5立方米,被云霄縣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評估,此次行為造成海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達15817.9元。
云霄縣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面臨原地修復難度大且可能引發二次污染的難題。根據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的建議,異地海灘回填海砂的修復方案需投入大量間接費用,且涉案海砂已被依法處置,無法實施回填。
為尋找更科學、經濟、可行的修復方案,檢察院聘請公益訴訟技術官進行論證,最終確定補植紅樹林作為替代性修復方案,預計費用為135000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云霄法院創新運用“檢察公益訴訟技術官+法院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機制,聘請生態環境專家陳鷺真教授對紅樹林補植方案進行論證。陳教授認為該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建議進一步細化種植物種、苗齡、種植密度和時間等細節。
經法院主持調解,云霄縣檢察院與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袁某剛、晉某俊共同預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用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紅樹林補植。該補植方案預計將在未來三年內增加38噸藍碳碳匯量,有助于生態環境的改善。
云霄法院根據被告人的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以及積極預繳修復資金、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表現,依法對袁某剛和晉某俊作出從輕處罰。袁某剛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晉某俊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此案不僅是全國首例運用“雙技術官”機制審結的生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還創新性地采用了“造林增匯”藍碳修復模式,有效推進了生態環境治理。此外,云霄法院、檢察院與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的合作共建協議,也進一步推動了藍碳司法保護與生態修復的深入實施。
生態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
嚴懲濫伐林木罪并修復生態
2022年11月底,被告人郭某炎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雇傭工人采伐山場林木,造成嚴重后果。經鑒定,被采伐林木的蓄積量達31.8123立方米。因郭某炎在案發后補植的樹種、數量和成活率均不符合標準,永春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郭某炎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為了全面評估生態環境損害,永春法院特別聘請了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的生態技術調查官,對永春縣林業規劃設計隊提出的生態修復方案及費用進行了嚴格審查。同時,法院還邀請了長期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專家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為法官提供專業意見。
經過深入調查和評估,生態技術調查官出具了《專家評估意見》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案》,認為永春縣林業規劃設計隊的生態修復方案合理可行,費用測算基本正確。同時,調查官還指出,永春縣林業局測算的森林資源碳匯損失量并未完全涵蓋本案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在庭審中,郭某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現出悔罪態度。他自愿與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簽訂協議,通過認購林業碳匯的方式,替代性履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責任,并繳交了相應的賠償款。
綜合考慮本案的性質、情節以及郭某炎的悔罪表現,永春法院當庭宣判,以濫伐林木罪判處郭某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704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本案作為全省首例同時采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審理的生態環境案件,充分體現了司法審判與技術支持的深度融合。永春法院的創新舉措不僅有力打擊了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也為生態環境的修復和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生態技術調查官+鑒定人員
實現“一案多贏”
自2012年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李某照在其管護的自留山山場內,未經任何林地審批手續,擅自建設了豬舍、飼料房、管理房等設施,共計占用林地19.44畝。經鑒定,這些被占用的林地均為一般用材林,原有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已遭到嚴重毀壞,導致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高達114635元。
為確保案件審理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新羅法院特別聘請了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庫成員、福建省龍巖市林業局高級工程師吳紅作為本案的生態技術調查官。吳紅全程參與案件審理,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審查論證等方式,對鑒定結論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評估,并提出了合理的生態恢復補償建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照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有自首情節。同時,積極預繳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費及罰金,展現出良好的悔罪態度。鑒于此,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從寬處理。
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新羅法院聘請了生態技術調查官全流程參與案件審理,通過輔助勘驗生態損害現場真實性、審核專業司法鑒定合規性、出庭質詢鑒定人員生態系統損害專業性問題等方式,協助法官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新羅法院通過同時引入“技術調查官+鑒定人員”,分別出具“技術意見+質詢意見”的生態環境審判新機制,有效解決本案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及生態修復等問題。
此外,堅持懲治與修復一體的司法理念,在依法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針對本案生態環境破壞情況,由生態技術調查官提出案涉生態系統損害修復的合理化建議,促使被告人主動繳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費,并積極履行案涉山場審批手續及生態修復措施,防止生態環境次生損害發生,以懲促改促防促修復,實現懲治犯罪、保護生態、提質增效“一案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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