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迪環境再收環保罰單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啟迪環境發布,公司控股長陽浦華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陽浦華”)關于收到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長陽浦華 2024 年 2 月 24 日-3 月 5 日出水在線監測數據總氮日均值數據連續超標、2月 26 日氨氮日均值超標、3 月 5 日總磷日均值超標,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 1 一級 A 標準排放水污染物。被處罰款 10 萬元。
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長陽浦華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陽浦華”)關于收到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長環罰【2024】7 號)的重大事項報告,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處罰情況概述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分局現場調查,發現長陽浦華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長陽浦華 2024 年 2 月 24 日-3 月 5 日出水在線監測數據總氮日均值數據連續超標、2月 26 日氨氮日均值超標、3 月 5 日總磷日均值超標,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 1 一級 A 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長陽浦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案件辦理過程中,長陽浦華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宜昌市生態環境局考慮長陽浦華積極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長陽浦華廢水總排口在線監測數據各項數據日均值均未超標。且長陽浦華主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消除環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情形納入裁量環節予以考量,決定對長陽浦華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總表 1、表 10 的規定,同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對長陽浦華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 10 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長陽浦華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先到宜昌市生態環境局財務科開具“非稅收入社會收費繳款通知書”, 再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非稅收入社會收費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宜昌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長陽浦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罰款本金。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長陽浦華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公司的影響
長陽浦華在收到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依照程序向宜昌市生態環境局提起聽證?紤]到長陽浦華積極主動整改以及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宜昌市生態環境局 2024 年 7 月 8 日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基礎上決定對長陽浦華從輕處罰,處罰款人民幣 10 萬元。
截至目前,長陽浦華已繳納上述罰款。上述行政處罰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進一步提高環保意識,持續提高內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內部控制及環境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執行法律法規,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利益,并根據后續情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經公司核查,上述處罰決定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9.5.1 條、第9.5.2 條、第 9.5.3 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選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