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正式執行
更新時間:2009-01-12 08:59
來源: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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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由重慶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水利局聯合印發的《重慶市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執行,標志著我市水資源管理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成為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
《辦法》指出,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九大類工作。《辦法》對于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保障水資源費“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形成穩定有序的水資源工作財政保障機制,構建規范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辦法》規定,年核準取用地表水100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萬立方米以上、水(火)力發電總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均含本數)和大中型水庫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未達到上述限額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的取水,其水資源費按有關規定征收。
《辦法》規定,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辦法》的出臺,提高了我市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對于推動節能減排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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