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更新時間:2009-03-0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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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是指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
1.4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實施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1.5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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