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9-03-31 09:10
來源:無錫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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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無錫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毛小平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但畜禽放養除外。
第四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綜合利用和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促進畜禽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措施,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對不符合養殖條件和造成環境污染的養殖場應當進行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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