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修復制度
更新時間:2013-11-19 17:35
來源:
作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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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當像關注土壤一樣關注地下水的保護,建立地下水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地下水保護關注不夠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我國土壤污染問題確實很嚴重,草案對此提出來單作規定,同時還應關注地下水問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董新光說,我國在保護地表水方面,這些年做了很多工作。但對地下水的保護關注不夠。目前地下水超采嚴重、污染嚴重。
董新光認為,保護地下水是一個重要的環境問題。本法應規定,對地下水也實行定期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應建立地下水修復制度
王慶喜委員也認為草案增加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條款,非常好,但還不夠,還應增加地下水的環境保護內容。
王慶喜建議將草案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其理由是:第一,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據2011年統計,我國地下水源的供水量是1109億立方米,占總供水量的18.2%,全國655個城市中,有400多個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約占城市的總數的61%。第二,地下水由于具有隱蔽性,其污染不容易發現,容易被忽視。目前地下水的污染不容樂觀。第三,現在還沒有建立統一、完整的地下水環境的監測網,很難全面掌握地下水污染的動態。環保部門主要是監測地表水,地下水的監測點也有,主要集中設置在地下水飲用水的水源地上。國土部門也監測,他們主要是監測區域性的地下水水質的環境;水利部門也監測,主要是監測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現在還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所以很難掌握地下水的污染情況。第四,我國還沒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相統籌的修復制度。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治理和修復的難度比較大,成本也高,周期長,一旦受到污染,造成的環境與生態破壞往往很難逆轉。目前我國提及的污染場地修復,大部分僅限于污染場地的土壤修復,但已有的修復試點表明,污染物在土壤與地下水之間互相擴散轉移,單純的土壤修復效果并不理想。土壤和水的污染,治理起來非常困難,而地下水源的污染治理是難上加難。現在經常發生有不法企業往地下注入污水,所以這個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各監測部門應數據共享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設置。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點)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置。有關行業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董新光說,上述規定的最后一句話,給實際工作留了口子,各部門的監測還是各自為政。既然是統一管理,就應當在上述規定的后面增加一句話:由國務院各個部委設置的國家監測系統的環境質量數據,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各部門可以監測,但要統一監測方式,實現數據共享。”董新光說,否則環境監測的站(點)可能重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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