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14-06-07 07:36
來源:OFweek節能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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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6月4日
北海市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09〕74號),按照“統籌存量、擴大增量、支持重點”的原則,市本級財政設立北海市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為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北海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對現有設施、設備或能力等進一步挖潛和提高,重點聚焦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用于支持矛盾比較突出的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領域。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及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資金申報對象。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在北海市注冊、并在北海市納稅的企業。
第五條 安排使用范圍。
(一)產業結構調整、建筑節能、交通節能、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清潔生產等項目;
(二)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重點污染源防治等減排項目;
(三)應對氣候變化項目建設和基礎能力建設;
(四)能源統計、能源審計、環境統計、減排核算、污染源自動監測、節能監察能力建設、節能減排宣傳及相關培訓等基礎性工作;
(五)全市節能減排工作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目標考核獎勵;
(六)市本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與評估;
(七)市政府明確的其他用途。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方式和額度。補助方式主要有直接補助、獎勵等。補助標準由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和財政部門根據市本級專項資金總量、項目性質、投資總額、實際節能量和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當年支持額度。
第七條 補貼原則。補助按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請和確定,實行公開、透明、不重復申報原則(除國家或自治區明確要求,已從其它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八條 資金申報與審核。
(一)資金申報。當年3月上旬前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市各項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各項目主管責任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提出下一年度節能分項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匯總。
(二)申報條件。申請專項資金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海市本級財政節能減排資金使用審批表》;
2.項目實施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3.書面申請報告;
4.項目可行性報告和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5.相關合同文本原件和復印件;
6.技術研發類項目,需提供市級及以上專業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專家評審報告;
7.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8.其他相關材料。
(三)資金的審核。項目資金由各項目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后報送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自行審核或依據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意見核定。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各項目管理部門每年度根據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時間節點編制提出相關領域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匯總。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性質、預計節能量或減排量、資金需求、進度安排等內容。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辦會同市財政局及項目主管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報市政府審定,由市財政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條 資金的撥付。市財政根據項目單位專項資金撥款申請、項目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在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的有關規定,將支持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產能項目、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等國家和自治區有相關規定的,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資金的監管。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各項目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管、檢查和評估驗收。市節能辦委托相關單位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減排情況進行抽查、評估,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二)已享受獎勵資金補助的企業,經復查節能減排效果達不到申報時規定要求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根據自治區、市相關政策變化可適時予以調整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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