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辦法
更新時間:2019-03-28 09:02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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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辦法》于近日印發,旨在規范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流程,提高費用核定的科學性。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南京市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流程,提高費用核定的科學性,根據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和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有關要求,現將《南京市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水務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南京市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流程,提高費用核定的科學性,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6〕5號)和《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付費成本監審辦法》(蘇價規〔2016〕5號),結合市級污水處理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采取成本核定方式確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的市級污水處理廠。采取PPP模式的市級污水處理廠,其污水處理付費按PPP協議執行。
第三條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工作由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組織實施,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為基礎,通過調查、歸集、測算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
第四條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核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付費成本核定范圍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付費成本核定范圍的費用應當與污水處理業務直接相關,無關費用不得計入付費成本核定范圍。
(三)市場化原則。將成本、稅費、利潤等市場化要素全部納入核定范圍,保障企業提供合格污水處理服務后獲得合理費用。
第五條根據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和處理工藝不同,市級污水處理付費成本采取每個污水處理廠分別核算的方式確定。如有必要,也可在分別核定基礎上,根據各廠污水處理量加權平均核定綜合付費成本。
第二章付費成本核定范圍
第六條污水處理付費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運營成本、財務費用、稅費和合理利潤。
第七條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使用壽命提取的折舊費用。
第八條運營成本是指污水處理廠對進廠污水進行處理,直至達標排放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人員費用、水電費、藥劑費、污泥處置費、管理費等。
第九條財務費用是指污水處理企業為建設和運營籌集資金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十條稅費是指污水處理企業依法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稅、房產稅等。
第十一條合理利潤是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廠獲得的合理利潤。
第十二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付費成本核定范圍:
(一)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
(二)與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超出管理費用列支范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等。
(四)明顯超出城鎮污水處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
(五)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六)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
(七)超標排污繳納的環保稅。
(八)對外投資。
(九)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付費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折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計提標準核定。
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不得計入付費成本核定范圍;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補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
第十四條運營成本
(一)人員費用原則上根據崗位設置據實核定,但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沒有核定工資總額的,不得超過南京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
污水處理廠應該按照《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要求合理配置生產人員、輔助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定員標準,實際在崗職工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實際在崗職工數低于定員標準上限的,據實核定。
污水處理企業為投資者或在崗職工支付的補充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企業年金不得計入付費成本核定范圍。
(二)水電費。以費用核定前三年經過中介機構審計的實際使用水費、電費為基礎,核定單位水費、電費成本。
(三)藥劑費。以核價前三年經過中介機構審計的實際使用藥劑費為基礎,核定單位藥劑費成本。上年采購,當年使用的藥劑費,納入核價范圍;當年采購,下年使用的藥劑費,不納入費用核定范圍。
(四)污泥處置費。根據污水處理廠生產工藝設計,污泥產生量按照費用核定前三年萬噸污水產泥量平均值核定;污泥處理單價按照市水務局招標結果核定。
(五)日常維修費。根據費用核定前三年日常維修費實際發生金額占固定資產原值比例的平均值核定。
(六)其他運營費用,包括綠化費、物業費、管理費等支出,以費用核定前三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實際發生金額為基礎,核定單位成本。
第十五條財務費用中貸款利息(不含資本化利息)根據實際貸款額及與金融機構簽定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核定。貸款合同沒有約定年利率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核定。
污水處理企業向關聯方貸款的,貸款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2倍部分不得計入核價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規定,污水處理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20%。建設期實際貸款總額超過投資總額80%的,按投資總額的80%核定;未達到80%的,據實核定。
第十六條稅費中增值稅按照30%核定,其余70%由稅務部門按政策即征即返。其余各項稅費根據費用核定前三年實際繳納情況核定。
第十七條合理利潤以凈資產收益率的方式核定。參照國家計委《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計投〔2002〕1591號),參考中長期貸款基準利率、社會資本投資污水處理項目收益率、水務類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情況核定。
第十八條經營者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其他業務與污水處理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托污水處理業務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污水處理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的,應當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分攤費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第四章付費成本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付費成本每三年核定一次,費用核定工作在第三年四季度啟動,年底前完成,次年起執行新付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污水處理付費成本原則上不得臨時性調整。確需要臨時調整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固定資產折舊發生重大變化。新建和改擴建工程增加固定資產,或大量固定資產提足折舊,當期固定資產折舊增加或減少對付費成本影響超過5%;
(二)物價指數發生較大變化,企業運營成本增加或減少對付費成本影響超過5%;
(三)國家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對企業實際繳納稅收影響超過5%。
(四)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較大變化,對企業貸款利息增加或減少對付費成本影響超過5%。
(五)上述四種以上情況同時發生,單項影響不超過5%,但合計影響超過10%。
(六)一個費用核定周期內,如因污水處理行業重大技術突破,導致污水處理企業成本大幅下降,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務局在保障污水處理企業合理利潤的前提下適時調低污水處理付費成本。對因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或生產效率提高導致污水處理實際成本下降的,不調低污水處理付費成本。
第二十二條臨時調價申請由污水處理企業提出,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務局在3個月內完成付費成本核定工作,調整后的付費成本執行至本輪費用核定周期結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污水處理服務實行按效付費,按照本辦法核定的用費并非固定支付單價,最終支付費用依據市水務局考核結果確定。
第二十四條污水處理企業制定年度新增勞動定員計劃,報送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審核,按審核后的計劃增加勞動人員,超過計劃的勞動定員不納入費用核定范圍。
第二十五條如污水處理企業出水水質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依法繳納排污費的基礎上,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將依據《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考核標準》,扣減污水處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南京市財政局會同南京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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