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省各地區各部門以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契機,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部署,大氣污染防治機制不斷完善,全省空氣質量保持穩定,部分指標明顯改善。2018年,全省空氣質量年均濃度實現連續4年全面達標,珠三角實現PM2.5年均濃度連續4年達標。但是,臭氧(O3)濃度呈上升趨勢,已經成為影響我省空氣質量的最主要污染因子。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生成O3和PM2.5的重要前體物,是制約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AQI達標率)和實現全面達標的關鍵因素。
“十三五”期間,國務院對廣東等16省(市)實行VOCs總量控制考核。為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三五”VOCs總量減排目標,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管理工作,做好工業企業環評服務指導工作,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粵環發〔2018〕6號)要求,現就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當按照“最優的設計、先進的設備、最嚴的管理”要求對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進行管理,并按照“以減量定增量”原則,動態管理VOCs總量指標。新、改、擴建排放VOCs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總量替代制度,重點行業包括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個行業。
二、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評價濃度不達標或污染負荷接近承載能力上限的城市,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實行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點對點”2倍量削減替代,原則上不得接受其他區域VOCs“可替代總量指標”。其它城市的建設項目所需VOCs總量指標實行等量削減替代。
三、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與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掛鉤,對總量減排目標進度滯后于時序進度的地區,不得審批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新、改、擴建涉VOCs排放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VOCS總量指標來源及替代削減方案的意見。其它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涉VOCs排放項目參照省生態環境廳審批項目的做法,開展總量替代。
四、對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總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報VOCs指標來源說明。其他排放量規模需要總量替代的,由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確定范圍,并按照要求審核總量指標來源,填寫VOCs總量指標來源說明。
五、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VOCs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審核、替代削減管理臺帳,按照附表2建立減排項目清單數據庫,記錄建設項目名稱、編號、總量指標、替代削減方案、審批意見及項目建成后實際排放量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六、新、改、擴建和減排項目涉及VOCs排放量,按照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核算(具體核算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包含VOCs總量控制內容,提出總量指標及替代削減方案,列出詳細測算依據。
七、“可替代總量指標”為工業企業2016年1月1日后采取減排措施后正常工況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減量,或者從擬替代關停的現有企業、設施或者治理項目可形成的削減量中預支,替代削減方案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落實到位。
八、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度初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VOCs總量指標匯總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九、本通知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新建項目VOCs總量指標來源說明
2.新建項目和減排項目數據庫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3月14日
出處及附件:http://zwgk.gd.gov.cn/006940060/201903/t20190328_80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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