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政策解讀
更新時間:2020-07-06 11:06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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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199號,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為什么制定《通知》?
答:一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要更嚴格的管理。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專門設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簡稱補貼資金),幫助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快速發展。但近年來,在行業發展的同時,部分項目在環境管理上的欠缺也帶來了一些環境影響問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補貼資金,促進整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綠色發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制定《通知》的重要考慮。
二是執行政策已有穩固的技術基礎。自動監測具有連續在線運行的優勢,是監督企業排放行為的“前沿哨兵”。我國垃圾焚燒發電廠(簡稱垃圾焚燒廠)已經在2017年全部完成了“裝、樹、聯”(即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在廠區門口樹立電子顯示屏、自動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現了行業自動監測的全覆蓋,可對垃圾焚燒廠實現連續監管。這為該行業核減補貼資金政策的順利執行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撐。
三是有關文件已提出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指出,對核查結果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暫停發放補貼。生態環境部印發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指出,垃圾焚燒廠因污染物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減或者暫停撥付其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通知》的出臺,是落實上述文件規定的重要舉措。
《通知》的主要內容?
答:《通知》全文共7條。一是明確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納入補貼清單、撥付補貼資金的必要條件。二是明確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時,補貼資金核減、暫停和恢復撥付、移出補貼清單的具體情形。三是明確了各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四是設立了對各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追責條款。《通知》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可行?
答:一方面,生態環境部門繼續將新聯網項目納入“裝、樹、聯”范圍并督促其向社會及時公開自動監測數據;主動服務指導,幫助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提升環境管理水平;采用多種手段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依法查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在推動整個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綠色健康發展的同時,夯實《通知》執行的基礎。
另一方面,財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電網企業將密切配合,及時交換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補貼清單、對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處罰情況等信息,依據上述信息核減和暫停撥付補貼資金,并及時進行資金結算工作。
通知內容如下:
通知內容如下: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有關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有關發電企業:
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有關規定,垃圾焚燒廠因污染物排放超標等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的,核減或暫停撥付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現將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完成“裝、樹、聯”后,方可納入補貼清單范圍。待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后,電網企業可撥付補貼資金,并在結算時將未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期間的補貼資金予以核減。
2020年6月30日前已納入補貼清單、但未完成“裝、樹、聯”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先暫停撥付補貼資金,待發電企業完成“裝、樹、聯”且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后再撥付補貼資金。
二、納入補貼范圍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出現《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違法情形被處罰的,電網企業應核減其相應焚燒爐違法當日上網電量的補貼金額。
一個自然月內出現3次及以上上述違法情形的,電網企業應取消當月補貼資金,并暫停撥付補貼資金。自最近一次出現上述違法情形的次日起,待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連續30日監測數據達標的,可以恢復發放補貼資金。電網企業與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結算時,應核減暫停撥付期間的補貼資金。
三、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自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因前述規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四、電網企業應將列入補貼清單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情況報送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并按季度向其經營范圍內相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行政處罰情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在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將相關結果抄送項目接入的電網企業。電網企業依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決定,核減或暫停撥付補貼資金,并與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進行結算。
五、生態環境部按季度將各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情況函告財政部。財政部將據此與各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六、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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