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關于推進臭氧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推進臭氧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加強火電、水泥等重點行業污染治理設施監管,確保達到自治區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組織開展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全面提升VOCs排放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污染物去除率。
關于推進臭氧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扎實推進全區臭氧污染防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標
加快推進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全面提升重點行業及油品儲運銷VOCs治理水平,加大鍋爐、爐窯、移動源氮氧化物(NOx)減排力度,強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撐,完善臭氧和VOCs監測體系,精準有效開展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提升監管執法能力。到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取得積極成效,全區臭氧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地級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5.5%,VOCs、NOx重點工程減排量分別達到4100噸和12200噸。到2027年,全區臭氧濃度穩中有降,地級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5.5%以上,VOCs、NOx完成國家下達減排任務。到2035年,全區臭氧污染防治更加精準科學有效,臭氧濃度穩定達標。
二、推進措施
(一)推進NOx污染深度治理。
1.持續推進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加強火電、水泥等重點行業污染治理設施監管,確保達到自治區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有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燃煤鍋爐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持續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到2025年底,全區鋼鐵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達到超低排放指標限值,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層燃爐、拋煤機爐除外)全面實現超低排放,現有不達標燃氣鍋爐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到2027年底前,全區焦化行業和水泥行業80%左右的產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落實,不再重復列出)
2.實施工業鍋爐和爐窯提標改造。依法依規關閉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后、自動化程度低,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后等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爐窯。督促煉焦、鐵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業逐步完善尾氣綜合利用路徑和環保治理措施。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等鐵合金企業集中縣區加快推進治理。根據國家新制修訂的排放標準,組織實施鑄造、軋鋼、石灰、礦棉等行業提標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到2027年,工業爐窯基本完成分類整治。(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3.開展低效脫硝設施排查整治。對采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等治理工藝的鍋爐和爐窯進行排查抽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督促整改,推動達標無望或治理難度大的改用電鍋爐或電爐窯。鼓勵采用低氮燃燒、選擇性催化還原(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術。(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二)推進VOCs污染綜合整治。
1.全面提升VOCs綜合治理成效。持續推進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現代煤化工、原料藥制造、農藥制造、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包裝印刷、紡織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VOCs“一企一策”綜合治理,完成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全面梳理VOCs治理設施臺賬,分析治理技術、處理能力與VOCs廢氣排放特征、組分等匹配性,組織開展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全面提升VOCs排放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污染物去除率。(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2.強化VOCs無組織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以及工藝過程等環節無組織排放情況,督促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企業開展整治。監督指導有關企業強化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的質量控制,嚴格按照《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指南》相關要求開展項目建檔、現場檢測和泄漏修復等工作。(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3.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督促企業制定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規程,石化、化工企業應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檢修期間嚴格按規程操作。鼓勵煉油與石油化工等涉及不可中斷工序的企業在主要排放口配備備用治理設施,備用治理設施應與主體治理設施等效,并確保在主體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時能夠及時切換使用。(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4.因地制宜推進涉VOCs產業集群治理提升。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及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各縣(市、區)要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計劃,統一治理標準和時限。因地制宜建設吸附劑集中再生、有機溶劑集中回收等涉VOCs“綠島”項目。推進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V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部門)
5.加強油品VOCs綜合管控。建立常態化油品監督檢查機制,公安、稅務、市場監管、交通、商務等部門每年組織開展非標油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持續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流動加油車,對使用非標油品的運輸企業和施工單位進行嚴厲處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等儲運銷環節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確保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對加油站、油罐車密封性能定期檢測,嚴厲打擊在加油、卸油、發油、運輸、停泊過程中不運行油氣回收系統、破壞油罐車密閉性等行為。推動全區所有在營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并納入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化管控平臺,到2025年,聯網率達到100%。(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公安、稅務、商務、交通、市場監管部門)
(三)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
1.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深入排查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使用企業,摸清涉VOCs產品類型、涉VOCs原輔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工業涂裝、家具制造、包裝印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行業領域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比例達到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要求。(責任單位: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開展含VOCs原輔材料達標情況聯合檢查。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每年對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環節VOCs含量限值執行情況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在臭氧污染高發季節加大檢測頻次,曝光不合格產品并追溯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四)推進污染源監管能力提升。
1.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依法依規將VOCs和NOx排放量大的企業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覆蓋率不低于工業源VOCs、NOx排放量的70%。督促重點排放單位依法依規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同時按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巡檢和維護保養。加強基層監管能力建設,各市、縣(區)和寧東基地生態環境部門及重點化工園區要配備必要的便攜式VOCs檢測儀、紅外熱成像儀及風速儀等設備,提高現場快速檢測能力。加強無組織排放狀況監控,依法依規將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納入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管理。(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2.強化治理設施運維監管。督促企業定期開展環保設備設施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VOCs收集治理設施設計、建設、運行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管理規定。治理設施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等應按設計規范要求定期更換和利用處置,確保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加強旁路監管,非必要旁路應取締;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加強監管。(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應急管理部門)
3.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重點治理不執行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等違法行為,清理整頓非法生產、進口、銷售VOCs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企業,切實強化VOCs源頭治理。重點查處未按規定安裝廢氣治理設施、通過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設施擅自停運、嚴重超標排放,以及VOCs監測數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運行管理臺賬造假等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責任單位: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海關部門)
(五)推進臭氧污染精準防控。
1.強化科技及基礎能力支撐。組織開展臭氧污染來源解析和重點城市間臭氧污染傳輸影響研究、VOCs和NOx協同減排研究,有效提高區域協同攻堅效果。積極引導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清潔生產工藝與污染控制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示范。鼓勵石嘴山、吳忠、中衛等地市的工業聚集區開展分類型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徑研究及應用試點。爭取生態環境部支持,適時在臭氧污染問題突出城市實施“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牽頭單位:科技、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氣象部門)
2.完善臭氧前體物監測體系。推進全區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重點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及寧東基地開展VOCs組分自動監測,并覆蓋城市建成區、不同季節城市主導風向、臭氧高值區及重點工業園區,逐步建立VOCs組分圖譜庫,力爭形成VOCs污染精準溯源能力。加強光化學產物和衍生物觀測能力建設,推動地級城市道路交通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優化傳輸通道站點設置。綜合應用走航監測、激光雷達等多種技術手段,加強涉VOCs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企業環境VOCs監測。(責任單位:生態環境部門)
3.開展夏季臭氧污染區域聯防聯控。深化全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設,落實區域聯防聯控機制。著力提升臭氧污染預報水平,自治區及地級市具備未來7天臭氧污染級別預報能力。研究制定區域統一的臭氧污染預警標準和應對措施。開展生產季節性調控,引導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臭氧污染高發季節盡量不安排開停車、裝置停工檢修、儲罐清洗和防腐防水防銹涂裝作業等操作。開展夏季臭氧攻堅聯動執法,健全區域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區域監管數據互聯互通。(牽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氣象部門)
三、落實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生態環境保護“三管三必須”理念,對照目標任務,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推進措施,扎實推進臭氧污染防治。各市、縣(區)和寧東基地要結合本地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立足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互通、聯合查處、聯合懲戒等機制,推動形成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二)強化考核評估。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定期調度牽頭任務推進情況,每年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科學制定各地年度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考核細則,納入自治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并組織對本方案落實情況開展階段性評估,確保全區臭氧污染防治取得實效。
(三)強化責任追究。
1.企業存在生產、銷售、進口VOCs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不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及自治區有關規定,按照問題性質和調查情況,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調整和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未完成臭氧污染防治和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依法依規實行通報批評和約談問責,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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