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瀘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瀘州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瀘州市各區縣建成區范圍內因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全文如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
《瀘州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日
瀘州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區縣建成區范圍內因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工業建筑業生產活動、園林(物業小區)修剪中產生的大件垃圾、廢舊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農村地區因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大件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者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任意邊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拆解處理的廢舊家具以及其他大件垃圾。
廢舊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納入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納入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規劃,加強大件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機制,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大件垃圾投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區)負責引導村(居)民規范投放大件垃圾,協助做好大件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組織統籌做好大件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并負責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會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其職能職責,共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選用環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長大件家具使用壽命等形式,減少大件垃圾產生。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廢舊家具二手交易、以物易物、捐贈,開展翻新再生等活動,促進大件家具的循環使用。
第七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居住區應當按照配套環衛設施標準建設特殊垃圾投放點,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特殊垃圾投放點在建成入住初期作為建筑(裝修)垃圾投放點,裝修基本結束后作為大件垃圾投放點。
已建成區域按照相對集中、不擾民的原則,由鄉鎮(街道)統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因地制宜設置責任區大件垃圾投放點;確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小區、散居樓幢、老舊片區等,應按照每個社區網格至少1個投放點的標準,由鄉鎮(街道)統籌實施。
第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投放點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巡查檢查,做好設施維護和日常保潔,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
(一)將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點;
(二)將大件垃圾運送至大件垃圾處理廠;
(三)通過直接聯系、電話或者網絡辦理,預約大件垃圾收運企業上門回收。
提倡和鼓勵大件垃圾產生者通過預約自行將大件垃圾送至大件垃圾處理廠免費處理。
第十條鼓勵社會企業提供大件垃圾預約上門運輸服務,服務價格應按照市場行情確定,并在相關平臺公示。
支持清掃保潔企業、垃圾收運企業等環衛企業延伸服務,合理確定預約上門回收價格并公示,與大件垃圾產生者協商一致后,開展大件垃圾上門代運、代投服務。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專業企業開展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經營服務。
第十一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大件垃圾服務網絡信息平臺,集中公布各區縣大件垃圾預約收運方式和服務價格。
各區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轄區大件垃圾收集方案,明確收運頻次,公布轄區內投放點、處置場所具體位置以及聯系方式;推動建設健全大件垃圾預約回收公共服務體系,依托現有便民服務熱線或行業公眾號等平臺,提供大件垃圾收運處理報價查詢、預約大件垃圾收運企業上門收運等功能,為市民提供公開透明的服務信息和便捷的上門回收服務。
第十二條大件垃圾收運服務單位不得在收運過程中隨意丟棄大件垃圾,禁止將大件垃圾混入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鼓勵大件垃圾收運單位和社會資本采取適當方式,因地制宜建設二手交易市場,促進大件垃圾最大化資源利用。
第十四條具備條件的拆解處置設施,可以對大件垃圾進行再生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拆解后的產物,應當最大化實現資源利用,采用適宜技術工藝進行資源化處理;拆解后不具有再生利用價值的殘渣,納入生活垃圾處理終端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禁止將大件垃圾投放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或隨意丟棄路邊及其他隱蔽位置,禁止將其他生活垃圾等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垃圾堆棄在大件垃圾投放點。
第十六條各區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大件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加大大件垃圾規范投放宣傳力度,加強大件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對隨意丟棄大件垃圾、將其他生活垃圾堆棄在大件垃圾投放點、運輸過程隨意丟棄大件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區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八條各區縣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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