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24〕17號),以下簡稱《應急預案》)于2024年3月7日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本預案修訂了預警啟動標準,調整了區域聯防聯控形式,細化了應急響應措施的有關要求,調整了運輸管控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9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9-2020年)》(冀政辦字〔2019〕81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7日
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完善河北省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指導各地科學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精準開展績效評級,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河北省境內發生重污染天氣時,需要相關區域內各級政府組織開展的應急響應工作。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有關規定積極應對。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時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科學制定減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
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加強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預報預測,完善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響應體系,提前發布預警,減緩污染程度。
差異管控,安全第一。堅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實行差異化管控,嚴禁“一刀切”。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應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屬地管理,強化落實。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地負責本轄區的應對工作,同時要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分工,確保應急響應工作高效執行。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等工作。組長由省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大氣辦)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分管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承擔措施落實、督導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支持保障等責任。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聯合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河北業務辦落實應急響應期間的能源和電力保障工作,在保障可靠供應的前提下,協調省級電力公司根據不同應急響應等級制定相應的減排目標;督導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支持相關部門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研究。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督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統籌制定應急響應期間車輛限行措施,督導各地公安部門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及時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省財政廳:根據《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落實省級資金保障責任;督導各地財政部門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應急響應期間露天礦山的停(限)產工作;對各地自然資源部門在應急響應期間的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并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測、預報、預警系統,聯合省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提出預警建議;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督導檢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督導應急響應期間市、縣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縣城及城鎮規劃內用地的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揚塵等應急響應措施;督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高速公路及國省干線公路施工揚塵及以柴油為燃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治理,督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嚴禁在高速公路及國省干線兩側公路用地內露天焚燒;對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在應急響應期間的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在應急響應期間的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省商務廳:負責督導各地商務部門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按要求做好相關職能工作,督導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本地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督導企業在應急響應期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貫徹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強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省市場監管局:應急響應期間,加強銷售環節散煤和車用汽柴油質量監督管理;對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重污染天氣下的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省氣象局:編制《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氣象保障方案》;對各地氣象部門在應急響應期間的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積極探索利用技術人工干預重污染天氣,減緩重污染天氣污染程度;聯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大氣污染氣象條件監測、預報、調控和效果評估,提出預警建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可參照省級建立相應組織機制。
三、監測與會商
(一)監測。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條件觀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二)預報。省生態環境應急與重污染天氣預警中心(以下簡稱省應急預警中心)會同省氣象災害防御和環境氣象中心(以下簡稱省災防和環境氣象中心)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質量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未來10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及變化趨勢進行預測預報。
(三)會商。省應急預警中心會同省災防和環境氣象中心開展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工作。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增加會商頻次,必要時請相關專家參與會商。
四、預警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一)預警分級。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城市預警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二)預警發布與解除。
1.預警發布。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一般應提前48小時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預警啟動條件,且預測持續時間達到預警啟動標準的,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相關地區接到生態環境部、省大氣辦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或區域應急聯動統一要求時,密切關注天氣形勢變化,及時按要求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工作。應急聯動城市原則上啟動同一等級預警,預警等級和應急響應時間不再依據城市預測結果確定。原則上,啟動預警的時間盡量安排在工作時間(8∶00-18∶00),特殊情況根據需求確定。
2.預警降級和解除。當預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之下,且預測將持續48小時以上,應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原則上,解除預警的時間盡量安排在工作時間(8∶00-18∶00),特殊情況根據需求確定。
3.預警級別的調整。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結合實際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取消預警。應急響應后,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依法采取升級措施。
(三)預警審批權限。
當預測3個及以上連片城市(雄安新區)達到橙色預警條件時,省應急預警中心立即向省大氣辦報告,由省大氣辦主任審批后,向相關地區發布預警提醒函。
當預測3個及以上連片城市(雄安新區)達到紅色預警條件時,省大氣辦應立即向省政府報告,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后,省大氣辦向相關地區發布區域應急聯動通知。
城市預警發布和預警解除信息的發布程序和審批權限,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自行確定。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發布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發布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二)應急響應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后,相關城市須按照當地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也可根據城市大氣污染特征,適當調整應急響應措施。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
(三)應急響應措施。
1.精準實施差異化管控。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在確保減排量可核實的情況下,也可采取降低生產強度、提高污染治理設施治理效率的方式,減少污染排放。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提前調整生產計劃,確保應急響應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應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各地要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一廠一策”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應急減排措施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
(1)重點行業企業。指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確定的39個行業企業和《河北省十一個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確定的11個行業企業等。各地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指南》要求開展績效評級,制定差異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氣企業。指電子元件、精密機加工、本冊印刷、服裝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態環境部《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應急響應期間不予停限產,但需在黃色和橙色預警期間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紅色預警期間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
(3)一般工業企業。指除重點工業企業和小微涉氣企業之外的工業企業。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質鍋爐、燃氣爐窯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區等敏感區域內的企業,黃色和橙色預警期間不予以停限產,但需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紅色預警期間涉氣工序停產,停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和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塑料制品行業可參照執行。在城市建成區等敏感區域內的,或使用上述鍋爐或爐窯的企業,各地結合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實際排放量,制定差異化的“一廠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業。指涉及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廠污泥和危險廢物、農副食品加工、飼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質鍋爐)、中藥飲品和制劑等涉及民生的保障類企業。應急響應期間實施“以熱定產”“以量定產”,各地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和供暖面積等參數,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科學制定應急減排措施。
2.應急響應措施。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引導公眾加強防護、倡議公眾減少污染排放和強制性污染減排。
(1)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①引導公眾加強防護。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和企事業單位等,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
②倡議公眾減少污染排放。倡導公眾夏天可適當將空調調高1-2℃,冬天可適當將空調調低1-2℃;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盡量減少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異味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
工業企業管控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依據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嚴格依法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移動源管控措施。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內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氣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涉及原料和產品運輸的單位應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中,日常進出超過10輛的用車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面源管控措施。加強礦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依法停止露天作業(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按照績效評級措施執行);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作業等;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增加濕掃和灑水頻次(冰凍期除外),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
(2)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①引導公眾加強防護。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可采取彈性教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公眾減少污染排放。倡導公眾夏天可適當將空調調高1-2℃,冬天可適當將空調調低1-2℃;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自覺停駛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機動車;盡量減少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異味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倡導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
工業企業管控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依據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嚴格依法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移動源管控措施。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內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氣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鋼鐵、焦化、水泥熟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瀝青混凝土等行業物料和產品公路運輸采用純電動、燃料電池重型載貨車輛或國六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產品運輸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中,日常進出超過10輛的用車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面源管控措施。加強礦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依法停止露天作業(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按照績效評級措施執行);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作業等;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增加濕掃和灑水頻次(冰凍期除外),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
(3)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①引導公眾加強防護。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可采取彈性教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公眾減少污染排放。倡導公眾夏天可適當將空調調高1-2℃,冬天可適當將空調調低1-2℃;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自覺停駛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機動車;盡量減少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產生異味及油煙等產品的使用。倡導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
工業企業管控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依據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嚴格依法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移動源管控措施。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設區的市建成區實施單雙號限行,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內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氣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鋼鐵、焦化、水泥熟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瀝青混凝土等行業物料和產品公路運輸采用純電動、燃料電池重型載貨車輛(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產品運輸的單位禁止使用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其中,日常進出超過10輛的用車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面源管控措施。加強礦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依法停止露天作業(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按照績效評級措施執行);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作業等;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增加濕掃和灑水頻次(冰凍期除外),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焚燒。
六、信息上報和總結評估
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次日起,向省大氣辦報送前一日應急響應情況。每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終止后2日內,各地要對本次過程應急響應情況進行總結。
省大氣辦應及時對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對督導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必要時向各有關單位通報。
各地及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記錄,建立臺賬制度。各地根據總結結果,應急預案、實施方案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修訂后報省大氣辦。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責任體系,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部門之間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重污染天氣的預報、會商、預警與應急響應等工作。可授權市大氣辦(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或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二)經費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標志性戰役目標任務合理安排資金,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督導檢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三)物資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制定應急響應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人員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并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安全保障。各地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后,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書面通知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工業企業管控措施需要應急管理部門審批的,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限產、停產期間,各地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確定限產停產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風險較大的企業,要指導縣級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派專家及監管人員到現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風險辨識,全面排查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單位限產、停產期間安全穩定,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企業應在應急響應啟動、終止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確保應急響應全過程符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有序實施。
(五)落實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監督幫扶工作體系和應急值守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的監督幫扶工作方案,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各地要建立市、縣、鄉、村監督幫扶的包聯機制,有關成員單位要深入基層對職責范圍內工作的落實情況加強督導,保障應急減排措施有效落實。對應急響應期間未落實減排措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追究責任。
(六)預報預警能力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充實預報預警力量,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模擬、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設施,提升預報員業務水平。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研究。
(七)醫療衛生保障。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并按照預案做好患者診治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傳教育。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三)預案備案。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預案和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要求,及時修編、發布本地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報送省大氣辦。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一廠一策”操作方案應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四)預案演練。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定期組織預案演練,重點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信息發布、措施落實、監督幫扶等進行演練,演練后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五)預案修訂。當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組織結構及其職責發生重要調整,或在應對實際中發現重大問題等,省大氣辦適時組織修訂,報省政府。
九、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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