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包頭市人民政府發布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本預案是包頭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的專項預案,包含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
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2024年修訂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對重污染天氣的預防、預警和應對能力,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減輕或消除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版)》、《包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對《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進一步修訂完善。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包頭市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
1.4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包頭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的專項預案,包含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
1.5 工作原則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以保障民生和安全為前提,在盡量減少影響城市正常運轉的基礎上,實施分類管控,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眾健康。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以保障公眾健康為首要目標,加強預測預警,強化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切實發揮減排效應,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的影響。
——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完善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做好日常空氣質量和氣象監測,強化實時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變化情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分級管理,精準減排。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落實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以減少或免除環保績效水平先進企業的應急響應,從而鼓勵“先進”企業,鞭策“后進”企業,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同等績效水平的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
——屬地負責,區域統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統籌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成員單位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形成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的強大合力。
——部門聯動,強化落實。明確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強化市、區聯動,綜合采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工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設立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2.2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任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氣象局局長擔任。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決定;組織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指導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承擔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專項工作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專家組、監測預報組、信息發布組及督導檢查組四個專項工作組。
2.3.1 專家組
由生態環境、氣象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參與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預警、響應及總結評估、專家會商,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提供技術指導。
2.3.2 監測預報組
由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包頭分站、市氣象臺組成。負責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觀測及預報,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監測、預報數據信息,為預警、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2.3.3 信息發布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組成。負責組織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宣傳工作,加大對公眾健康防護、倡議性和強制性污染減排等措施的宣傳力度;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解除)的報批工作,擬定并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解除)的通知。
2.3.4 督導檢查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市生態環境、發改、工信、公安、住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工作有效落實。
3 預測與預警
3.1 預測
3.1.1 監測
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要素觀測,開展相關數據的收集處理、進行環境現狀評價、做好信息交換共享,為預報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3.1.2 預報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包頭分站、包頭市氣象臺對未來3天氣象條件、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7—10天氣象條件、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為預警、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3.1.3 會商
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會同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包頭分站建立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研判機制,同時加強與自治區有關部門的聯合會商,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進行聯合會商研判,必要時組織開展集體會商。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發布、調整、解除建議。當預測可能出現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氣時,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提出預警級別建議。重污染天氣響應期間,應加密會商研判頻次。發生區域性重污染天氣時,加強與周邊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的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及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分級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有關規定,全市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綜合考慮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空氣污染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空氣重污染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級別到高級別分別為黃色(Ⅲ級)、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預警,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2.2 分區管理
根據全市大氣污染物傳輸影響、氣象地理特征等情況,設置污染控制區,實行區域統籌管理。
區域一:包括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土右旗、稀土高新區。
區域二:包括石拐區、白云礦區、達茂旗、固陽縣。
3.2.3 預警發布
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按照預警分級提前48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如果遇到特殊氣象情況預警信息未能提前發布,及時判斷是否滿足預警條件,滿足預警立即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日AQI達到預警分級標準,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原則上區域一為統一管理,同步啟動或解除預警。區域二可根據預報、會商結果以旗縣區為單位分別啟動或解除預警。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信息發布組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時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火山、局地揚沙、國境外污染傳輸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信息發布組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可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3.2.4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36小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啟動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取消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迅速采取升級措施。
預警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序與預警發布相同。
3.2.5 預警審批
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由監測預報組擬制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專報,信息發布組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后,即時發布預警信息。其中,黃色預警和橙色預警由市重污染天氣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紅色預警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預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審批。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2 應急響應啟動
發布市級或分區域預警時,各涉及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按照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 應急響應措施
4.3.1 總體要求
(1)統一確定應急減排比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減排比例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期間,應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2)實施清單化分類應急管控。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修訂應急預案,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確保涉氣污染源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要結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不同預警級別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和其他污染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類施治、科學管控。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主要通過停產、停運部分生產線或主要生產工序(設備)的限產方式實現減排。對于短時間內難以停產或延長時間的生產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提前調整生產計劃等方式落實減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3)實施差異化分級應急管控。對重點行業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管控,對達到環保績效A級標準的企業,原則上不強制采取停產或限產措施;對達到環保績效B級標準的企業,減少采取停產或限產措施;對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業企業,加大停產或限產措施力度,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在發生重污染天氣時進一步采取減排措施。對涉及民生需求的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城市運行保障車輛納入保障類清單進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原則上不對電廠、居民供暖鍋爐房、小微涉氣企業等采取停限產措施。
(4)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信等部門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制定“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方案應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生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限)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將特殊時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證。
(5)強化地區及區域應急響應聯動。當發布預警信息時,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協同落實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本部門專項實施方案。并配合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的綜合督查組對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急響應措施情況和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發生區域性污染天氣時,在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運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強化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執法監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頻發的重點地區,開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和駐廠監督,切實推進區域治污協同、應對協同、管控協同。當特殊時段自治區提出應急聯動要求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和旗縣區政府開展相應應急措施。
4.3.2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企業采取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①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臺、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區域發布以下健康防護提示: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和作業時間,確實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②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組織幼兒園、中小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③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②鼓勵公眾乘坐公交車或電動汽車出行。
③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工業源減排措施。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督導企業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生態環境、工信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企業落實“一廠一策”應急減排要求,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停限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保障類企業根據民生需求“以熱定產(電)”或“以量定產”。突出對鋼鐵、電解鋁、火電、煤化工、裝備制造、工業涂裝、家具制造、石化、鑄造等企業的管控,督促企業強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減少有機溶劑使用,有條件的企業應在光化學反應關鍵時段(8—18時)安排錯峰生產或暫停生產。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②揚塵源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和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冰凍期結合實際執行)。交通運輸部門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
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落實“六個百分之百”(工地周邊100%圍擋、物料堆放100%覆蓋、出入車輛100%沖洗、施工現場路面100%硬化、拆遷工地100%濕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③移動源管控措施。工礦企業、工業園區、施工工地、物流園區、機場、鐵路貨場內禁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啟動預警區域禁行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含燃氣)、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照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限行通告,對重型、中型貨車及工程車等闖禁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市主城區行駛。
④其他減排措施。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采取禁止露天焚燒、餐飲油煙管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減排措施。農牧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嚴格落實禁止農作物秸稈焚燒措施。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嚴格落實禁止樹葉、垃圾露天焚燒措施,加強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公安部門負責落實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在光化學反應關鍵時段(8—18時)應避免開展外立面噴涂、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維護、交通標志標線刷漆等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作業。確需施工的應實施精細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4.3.3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執行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教育部門負責督導、組織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延期舉行體育考試和運動會等戶外活動。
(2)工業源減排措施。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督導企業嚴格落實橙色預警減排措施。工信部門督導燃煤發電企業加大優質煤使用比例,統籌實施燃煤發電企業分階段輪流限制發電措施。
(3)揚塵源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噴涂粉刷、護坡噴漿、切割、道路設施防腐、道路瀝青鋪裝等施工作業。加強對產生揚塵、粉塵、煙塵等重點企業的煤、焦、渣、砂石等堆場實施覆蓋或者不間斷噴淋等控塵措施情況的檢查。建筑工地對料堆、土堆提高灑水和噴淋頻次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和重點企業煤、焦、渣、砂石等生產經營現場灑水沖洗頻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灑水沖洗頻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間灑水沖洗作業。
(4)移動源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增加公共交通運輸能力,保障市民出行。礦山、洗煤廠、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的單位應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4.3.4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在執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教育部門可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停課,并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盡量做到停課不停學。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工業源減排措施。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產能淘汰計劃的排放大氣污染物企業全部依法停產。
②移動源管控措施。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4.4 信息公開
4.4.1 信息公開內容
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4.4.2 信息公開形式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信等途徑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4.5 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4.6 總結評估
加強應急預案實施效果評估,應急響應終止5個工作日內,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將應急響應評估報告報送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報告應包括應急響應等級、減排措施、存在問題、實施效果等,并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經費保障
市、區兩級政府應在財力可承受范圍內,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監督檢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停(限)產措施前,市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確定停(限)產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風險較大的企業,要指導旗縣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派專家及監管人員到現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風險辨識,全面排查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停(限)產期間安全、穩定,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市政府應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充實預報預警力量,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器設備、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配備,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等相關領域研究。
5.4 溝通保障
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宣傳
市、區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健康防護措施等,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2 培訓演練
市、區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開展。每3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6.3 預案備案
本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及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本預案要求,及時修訂本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本部門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并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及向社會公布。方案要細化各項措施,做到切實可行、科學有效。
7 責任追究
加強對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及各有關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對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不力的,依紀依法嚴肅追責。
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并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急減排措施執行不到位(含弄虛作假,逃避減排責任)或未達到相應績效分級要求的績效分級企業,按相關程序進行降級處理。
8 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包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包府發〔2020〕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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