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谷騰環保網訊】深圳市生態環境局8月6日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進一步完善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機制,提升預防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減緩大氣污染程度,減輕大氣污染危害。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完善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機制,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24〕6號)和《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
現就《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9月6日前反饋。
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機制,提升預防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減緩大氣污染程度,減輕大氣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24〕6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粵府函〔2022〕54號)《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粵府函〔2020〕383號)《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深應急規〔2023〕4號)《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深環〔2024〕104號)《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2022—2025年)>的通知》(深污防攻堅辦〔2022〕3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含大鵬新區和深汕特別合作區)的大氣污染應急工作。
1.4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統領全市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與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和市級相關部門編制的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組成深圳市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防控結合。在充分考慮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等有關需求的前提下,減少污染物排放強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
屬地管理,統一領導。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統一指揮大氣污染應急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特別合作區管委會按職能密切配合、分工協作,確保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科學預警,快速響應。完善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和形勢分析的會商機制,加強大氣污染過程精細化預報,當預測未來可能發生污染超標天氣時,及時向全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
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公眾廣泛參與”的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協助與合作,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專業優勢,共同依法依規開展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本市大氣污染應急領導機構為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下稱“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市大氣污染應急處置工作。應急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應急副總指揮由協助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創新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氣象局、深圳海事局、市建筑工務署、市公安交警局,其他相關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和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組成。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分工見附件2。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本轄區的大氣污染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并在應急響應期間組織實施。
2.2 工作機構
本市大氣污染應急的工作機構為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下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同志擔任。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貫徹指揮部的決策部署,協調和督促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落實大氣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組建和管理監測預警組、專家會商組和檢查督導組;組織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專家會商及大氣污染預警;發布啟動、調整、解除應急響應信息;組織開展本市大氣污染應急演練;承擔指揮部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監測預警組
監測預警組由廣東省深圳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市氣象局等技術支持單位組成,負責全市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監測、預報,為大氣污染形勢研判和專家會商提供預警預報信息。
2.4 專家會商組
專家會商組由生態環境、氣象和應急管理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對大氣污染可能的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做出科學評估,為大氣污染應對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2.5 檢查督導組
檢查督導工作組由指揮部辦公室抽調專人組成,負責對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和相關單位大氣污染應急響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匯總反饋有關情況至指揮部,必要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3 預警機制
3.1 監測與會商
監測預警組建立健全日常會商研判機制,加強大氣污染物和氣象常規監測、數據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及信息共享等工作,結合空氣質量狀況、氣象條件及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空氣質量進行預警預報。預測可能出現污染天氣時,每日跟蹤掌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為應急預警、響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當預測未來可能發生污染天氣時,監測預警組及專家會商組開展應急會商研判,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啟動建議。污染天氣期間,加密專家會商頻次,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解除預警的建議。
3.2 風險評估
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大氣污染,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預測細顆粒物(PM2.5)造成的大氣污染,加強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預測臭氧(O3)造成的大氣污染,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監管,根據實際情況協同減排VOCs和NOX,確保污染物減排有利于緩解O3污染。
依據大氣污染風險特征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風險應對能力。必要時,依法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和其他資源,或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應急救援物資與裝備。
3.3 預警分級
依據環境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綜合考慮空氣污染程度和持續時間,以空氣質量指數(AQI)作為預警分級指標,將大氣污染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橙色、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全市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全市AQI日均值>200持續48小時或日均值>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全市AQI日均值>200持續72小時且日均值>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4 預警發布
預測未來將出現或已出現污染天氣,經應急專家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市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發布預警通知。
全市大氣污染黃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審議并由指揮部應急副總指揮決定發布;全市大氣污染橙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審議并由指揮部應急總指揮決定發布;全市大氣污染紅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審議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市長決定發布。
大氣污染應急預警信息應提前48小時以上通過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相關媒體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需明確預警級別、首要污染物、持續時間、應急響應區域范圍、響應級別和響應措施等內容。
3.5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監測預警組應密切關注大氣污染發展趨勢,會同專家會商組加強研判和跟蹤分析,提出預警調整建議,按程序報批。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大氣污染,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大氣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大氣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將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48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并提前發布信息。
3.6 預警解除
監測預警組根據實時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結合未來天氣形勢研判,預測未來48小時AQI回落至150以下且環境空氣質量將明顯好轉時,組織專家會商,形成解除應急響應的建議。預警解除經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核批準后發布。
3.7 區域預警聯動
深化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降低大氣污染物區域傳輸影響。當接到省生態環境廳大氣污染預警應對通知時,實施同步預警和協同應對。接到省生態環境廳大氣污染預警解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發布預警解除信息。
4 應急處置
4.1 應急響應分級及啟動要求
按照污染天氣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與預警等級相對應,實行3級應急響應: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發布預警通知后,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及相關單位及時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污染程度超過全市預警級別的轄區,根據實際情況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4.2 應急響應措施
針對不同首要污染物,實施大氣污染分類分級應急響應措施:當首要污染物為細顆粒物(PM2.5)時,重點控制顆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當首要污染物為臭氧(O3)時,重點控制VOCs和NOx排放。根據大氣污染預警與應急響應級別,啟動Ⅲ級、Ⅱ級、I級響應措施,包括應急響應前強化減排措施、健康防護提示、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4.2.1 應急響應前強化減排措施
當預測全市或區域AQI日均值>100,且未達到黃色預警啟動條件時,由指揮部辦公室發出預警提示,開展應急響應前強化減排措施:
(1)VOCs減排
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引導應急減排清單中未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B級及以下企業排放工序0時至14時實施協商減排,包括限產、停產或停生產線等其他減排措施;加強對涉工業鍋爐、爐窯和重點排放企業限產或停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
引導重點區域8時至18時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繕、室外建筑工地噴涂粉刷作業、市政設施和道橋防腐維護作業、大型商業建筑裝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業。
協調成品油零售企業優先選擇夜間(當日18時至次日8時)進行加油站卸油作業。通過廣播、電視、網站等手段進行公眾宣傳,鼓勵成品油零售企業采取優惠政策引導市民夜間加油。
引導重點區域8時至18時停止道路瀝青鋪設、人行道護欄、道路交通隔離欄、道路標線和標識以及廣告等的涂裝或翻新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引導涉噴漆工藝4S店、汽修店(已配備催化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的共享車間除外)調漆、噴烤漆工序停止作業,加強廢氣治理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確保廢氣治理設施平穩運行。
(2)NOx減排
加強對涉工業鍋爐、爐窯重點排放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
加強重點區域高排放車輛執法檢查,加強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節點貨運車輛的抽檢和查處力度。
加強對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引導重點區域及其上風向區域的工地、林業、園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機械于當日18時至次日8時臨時停用(清潔能源、道路維修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3)揚塵減排
引導重點區域工地停止樁類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作業(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除外)。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建議24小時不間斷作業,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實施機械化沖洗。
加強對堆放易起塵物料的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以及停工工地等遮蓋。
合理安排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視道路污染程度加強對重點路段的動態保潔。
加強重點道路渣土運輸檢查,通過設置固定檢查站或移動檢查站等有效手段,嚴厲打擊道路灑漏、超限超載、非法改裝、覆蓋不完善、帶泥上路等違法行為。
(4)其他減排
加強對重點區域占道經營露天燒烤、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加強對重點區域餐飲企業油煙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確保做好油煙污染治理。
4.2.2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提示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減少或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中小學、幼兒園根據大氣污染情況適時減少戶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宣傳停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
按照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清單及企業績效分級情況,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督導企業落實限產或停產措施。對于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未全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且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術的B級及以下企業,對涉及工業涂裝、表面噴涂、固化干燥、印刷、清洗和復合等主要污染物產排環節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減少污染物排放。
每日對全市電廠至少巡查1次,確保電廠污染治理設施高效運行,穩定達標排放。
2)揚塵源減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樁類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施工作業。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24小時不間斷作業。相關工地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6個100%的揚塵防治措施。
堆放易起塵物料的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等場所停止作業,每天至少沖洗灑水2次以上。
合理安排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轄區內特級道路機動車道每日沖洗不低于2次,一級、二級道路機動車道每日沖洗不低于1次,三級道路機動車道每2日沖洗不低于1次,工地、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等出口500米路段每日沖洗不低于1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清掃保潔和沖洗作業頻次。
加強泥頭車執法檢查,在泥頭車主要行駛路段、重點路口、高頻污染道路、重點出土工地周邊道路、泥頭車集中停放點、跨區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設置檢查點,依法嚴厲查處車廂密閉不嚴、沿途撒漏和帶泥上路等違法行為,加強泥頭車運輸路線清掃保潔。
3)移動源減排措施
加強高排放車輛執法檢查,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機動車尾氣路檢組不少于1個。
加強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檢查組不少于10組,市政工地燃油機械臨時停用(從事特殊工藝和應急搶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4)其他減排措施
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繕、室外建筑工地噴涂粉刷作業、市政設施和道橋防腐維護作業、大型商業建筑裝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停止道路瀝青鋪設、人行道護欄、道路交通隔離欄、道路標線和標識以及廣告等的涂裝或翻新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涉噴漆工藝4S店、汽修店(已配備催化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的共享車間除外)調漆、噴烤漆工序停止作業,加強廢氣治理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確保廢氣治理設施平穩運行。
嚴禁露天燒烤,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
加強餐飲企業油煙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4.2.3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提示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中小學、幼兒園根據大氣污染情況適時減少戶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宣傳停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
按照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清單及企業績效分級情況,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督導企業落實停產措施。
對于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未全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且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術的B級及以下企業,對涉及工業涂裝、表面噴涂、固化干燥、印刷、清洗和復合等主要污染物產排環節實施停產措施,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減少污染物排放。
每日對全市電廠至少巡查2次,確保電廠污染治理設施高效運行,穩定達標排放。
2)揚塵源減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樁類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施工作業。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24小時不間斷作業。相關工地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6個100%的揚塵防治措施。
堆放易起塵物料的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等場所停止作業,每天至少沖洗灑水3次以上。
合理安排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轄區內特級道路機動車道每日沖洗不低于2次,一級、二級道路機動車道每日沖洗不低于1次,三級道路機動車道每2日沖洗不低于1次,工地、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等出口500米路段每日沖洗不低于1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清掃保潔和沖洗作業頻次。
加強泥頭車執法檢查,在泥頭車主要行駛路段、重點路口、高頻污染道路、重點出土工地周邊道路、泥頭車集中停放點、跨區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設置檢查點,依法嚴厲查處車廂密閉不嚴、沿途撒漏和帶泥上路等違法行為,加強泥頭車運輸路線清掃保潔。
3)移動源減排措施
加強高排放車輛執法檢查,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機動車尾氣路檢組不少于2個。
加強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檢查組不少于15組,工地、林業、園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機械臨時停用(從事特殊工藝和應急搶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海船(液貨船除外),在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應使用岸電。不能使用岸電的,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應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殘渣油、重油。
4)其他減排措施
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繕、室外建筑工地噴涂粉刷作業、市政設施和道橋防腐維護作業、大型商業建筑裝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停止道路瀝青鋪設、人行道護欄、道路交通隔離欄、道路標線和標識以及廣告等的涂裝或翻新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涉噴漆工藝4S店、汽修店(已配備催化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的共享車間除外)調漆、噴烤漆工序停止作業,加強廢氣治理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確保廢氣治理設施平穩運行。
嚴禁露天燒烤,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
加強餐飲企業油煙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4.2.4 大氣污染I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提示
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中小學和幼兒園停課;停止露天體育比賽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宣傳停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
按照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清單及企業績效分級情況,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督導企業落實停產措施。對于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未全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且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術的企業,對涉及工業涂裝、表面噴涂、固化干燥、印刷、清洗和復合等主要污染物產排環節實施停產措施,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減少污染物排放。
每日對全市電廠至少巡查3次,確保電廠污染治理設施高效運行,穩定達標排放。
2)揚塵源減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樁類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施工作業。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24小時不間斷作業。相關工地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6個100%的揚塵防治措施。
堆放易起塵物料的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等場所停止作業,每天至少沖洗灑水4次以上。
合理安排道路清掃保潔和沖洗頻次,轄區內特級道路機動車道每日沖洗不低于2次,一級、二級道路機動車道每日沖洗不低于1次,三級道路機動車道每2日沖洗不低于1次,工地、采石場、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攪拌站和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等出口500米路段每日沖洗不低于1次,易受污染道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清掃保潔和沖洗作業頻次。
加強泥頭車執法檢查,在泥頭車主要行駛路段、重點路口、高頻污染道路、重點出土工地周邊道路、泥頭車集中停放點、跨區和跨市路段重要卡口等位置設置檢查點,依法嚴厲查處車廂密閉不嚴、沿途撒漏和帶泥上路等違法行為,加強泥頭車運輸路線清掃保潔。
3)移動源減排措施
加強高排放車輛執法檢查,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機動車尾氣路檢組不少于3個。
對國Ⅲ(含)以下柴油貨車實施臨時擴大范圍限時、限區域通行措施,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加強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查組不少于20組,工地、林業、園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機械臨時停用(從事特殊工藝和應急搶救工程以及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海船(液貨船除外),在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應使用岸電。不能使用岸電的,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應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殘渣油、重油。
4)其他減排措施
停止涉VOCs排放的房屋修繕、室外建筑工地噴涂粉刷作業、市政設施和道橋防腐維護作業、大型商業建筑裝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停止道路瀝青鋪設、人行道護欄、道路交通隔離欄、道路標線和標識以及廣告等的涂裝或翻新作業(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涉噴漆工藝4S店、汽修店(已配備催化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的共享車間除外)調漆、噴烤漆工序停止作業,加強廢氣治理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確保廢氣治理設施平穩運行。
嚴禁露天燒烤,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
加強餐飲企業油煙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4.3 信息報告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和相關單位在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應急響應通知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各自職責落實本預案規定的各項應急措施,加強現場指導檢查,結合在線監測、工況監控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污染源管控水平。按照指揮部辦公室要求,報告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情況、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及效果評估情況等,對未按要求落實措施的,由督查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問責。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大氣污染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生態環境局及氣象部門持續跟蹤大氣污染物濃度和氣象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環境空氣質量。
5.2 總結評估
在每次應急響應終止后,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專家總結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措施成效分析評估,發布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及減排效果分析專項通報。
6 應急保障
6.1 人員保障
啟動本預案后,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需要調動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管理局所屬的人力資源,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 科技保障
加強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提升城市空氣質量短期(1-3天)數值預報準確率。加強應急響應指揮能力,定期組織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全面排查重點污染源,動態修訂完善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清單。加強大氣污染成因、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及減排效果研究,提高應急響應措施科學性及有效性。
6.3 資金保障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市區事權劃分安排資金,統籌做好大氣污染應對工作財力保障,落實大氣污染預警和應急指揮調度系統建設、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清單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應急響應等工作經費,為大氣污染應對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6.4 通信保障
建立大氣污染應急響應信息通信錄,明確應急指揮人員、應急小組以及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的通信聯系方式,確保應急響應期間信息通暢。
7 監督管理
7.1 應急演練
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大氣污染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指揮體系的快速反應能力,并對演練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等進行評估,改進薄弱環節以完善應急預案。
7.2 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及時發布大氣污染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有效傳達,加強公眾大氣環境保護知識普及教育,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營造社會各界積極落實減排措施、共同承擔大氣污染防治責任的良好氛圍。
7.3 培訓
加強大氣污染應急隊伍建設,培養環境空氣質量、氣象監測和預警技術人才,建設大氣污染應對及成效分析評估人才隊伍,保證在污染天氣情況下,能迅速參與并完成各項應急工作。
7.4 責任與獎懲
對大氣污染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不服從統一指揮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遲報、漏報、瞞報、虛報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深環〔2019〕415號)、各區(新區、特別合作區)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應急預案及《關于加強應對不利天氣落實強化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深污防攻堅辦〔2021〕39號)自本預案發布之日起不再實施。
本預案結合實施情況不定期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9 附件
附件1: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2:成員單位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大氣污染應急處置日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或修訂大氣污染應急預案;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與預報預警;會同市氣象局建立大氣污染預警會商制度;做好大氣污染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大氣污染應急減排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匯總及成效分析;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和更新污染源應急減排清單;會同市委宣傳部做好大氣污染應對的宣傳、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督促重點污染企業做好限產、停產時的安全生產工作;會同市公安局指導和督促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組織指導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后期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宣傳教育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主管部門加強對信息發布內容審核把關、統一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導向。負責協調各級政府網站及其移動客戶端和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做好大氣污染應對的宣傳、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協調電力、成品油等重要物資的運行調控和市場監管;組織協調電力、成品油行業制定實施大氣污染應急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大氣污染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根據大氣污染應急響應等級,組織學生適時減少或停止戶外活動;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停課措施落實情況。
市科技創新局:負責指導、協調大氣污染應對技術與設備研發;做好職責范圍內科研院所相關的大氣污染事件應急處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和更新在不同應急響應等級下需要降低生產負荷(限產)或停產的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督促工業企業落實限產、停產措施,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措施落實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機動車執法檢查和道路交通管控;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和督促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氣污染時的社會治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協調大氣污染應急處置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爭議和問題;組織開展大氣污染應急普法宣傳。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大氣污染應急工作所需的資金,并配合做好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的監督。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教育局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大氣污染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根據大氣污染應急響應等級,組織學生適時減少或停止戶外活動;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停課措施落實情況。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配合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大氣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做好堆場、碼頭等污染源監管。
市住房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建筑廢棄物受納、混凝土攪拌站等職責范圍內場所的大氣污染應急處置;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和更新在不同應急響應等級下需要停止作業的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組織施工工地落實停止樁類施工、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施工作業,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加強督促施工工地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組織施工工地落實停止房屋修繕、室外噴涂粉刷、市政設施和道橋防腐維護作業、大型商業建筑裝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業、道路瀝青鋪裝等施工作業;負責指導和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摸底調查登記備案,會同市生態環境局開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各類措施落實情況。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交通建設工地、碼頭等職責范圍內場所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組織落實停止道路瀝青鋪設、人行道護欄、道路交通隔離欄、道路標線和標識以及廣告等的涂裝或翻新作業;會同市公安局做好交通運輸管控(道路、樞紐、場站、港口、空港、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等)。
市水務局:負責督促水利工程等職責范圍內場所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市商務局:負責督促、協調成品油零售企業錯峰卸油,做好公眾錯峰加油宣傳教育。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大氣污染公眾健康防護及醫療保障工作方案;組織、協調衛生防護和醫療救治工作;開展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防病知識宣傳教育。
市國資委:督促國有企業落實限產、停產措施,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措施落實情況。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督促重點污染企業落實限產、停產措施;加強對企業銷售的燃油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禁止露天燒烤、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等執法檢查;做好城市道路保潔、市政公用設施維修等職責范圍內場所的大氣污染應急處置;負責配合市公安局落實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執法檢查和停運管理措施。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指導、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預警信息,開展健康防護、公民和企業自愿控制措施的宣傳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開展氣象監測與預測,會同市生態環境局開展大氣污染會商研判,分析氣象變化對環境空氣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配合做好大氣污染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
深圳海事局:負責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的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和督促港口船舶落實大氣污染應急處置。
市建筑工務署:負責落實監管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等大氣污染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負責機動車限行、路檢路查等大氣污染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配合做好大氣污染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結合區域實際,制定實施大氣污染應急處置工作方案,指揮本區職能部門和街道落實重點污染源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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