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濟南市工信局為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規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生產行為,根據《濟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起草了《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對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1月8日前書面反饋至我局(綠色發展處)。
電話:51705740,郵箱:jinanxqc@126.com。
附件: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8日
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規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生產行為,根據《濟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為主要原材料,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分類、回收、加工處理后,達到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質量標準的再生產品的統稱。
第三條 市、區縣兩級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負責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四條申請認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筑廢棄物消納審批核準且處于正常生產運行階段,具有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質量管理規章制度等;
(二)生產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且產品中建筑垃圾的含量不低于50%。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自愿向所在地的區縣(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各區縣(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對申請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對區縣(功能區)審核上報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進行審查。
第八條 對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進行網上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進一步核實;對無異議的,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名義予以認定,并出具“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證書”,認定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再生利用產品名稱;
(二)再生利用企業名稱、地址、消納備案證明編號;
(三)再生利用產品類別及生產原料中的建筑廢棄物含量;
(四)再生利用產品適用工程部位和適用標準;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證書編號。
第九條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認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內容發生變更的,再生利用企業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并及時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條市級及以下財政性資金占主導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一)市政工程、園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務工程等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部位,應使用再生利用產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15%;
(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部位,應使用再生利用產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一條 市級及以下財政性資金占主導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建筑垃圾的處置和使用再生利用產品作相應論證;在工程招標和材料采購環節應當對再生利用產品的使用明確具體要求并組織驗收;財政性資金占主導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項目再生利用產品使用比例;
(二)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載明再生利用產品的使用部位、最低應用比例和技術指標;
(三)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設計要求的再生利用產品,且用量應符合相關要求。再生利用產品進場驗收時,應將再生企業提供的再生利用產品鑒定檢驗報告納入報驗資料,并建立再生利用產品使用臺賬。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再生利用產品的施工質量控制;
(四)監理單位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進場驗收時,應審查再生利用產品鑒定檢驗報告和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對未按規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和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監理單位應責令施工單位及時糾正,并報告該工程的質量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鼓勵其他各類建設項目在工程的基礎磚胎模、砌筑圍墻、人行道、室外綠化停車場和路基墊層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第十三條支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企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產品。
第十四條鼓勵在城市更新中建(構)筑物拆除項目現場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再生利用產品,并優先應用于該地塊的重建項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縣(功能區)兩級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抽查,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納入社會信用平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
(一)不能保持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安全和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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