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為進一步加強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渭南市實際情況起草了《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一、意見建議反饋途徑
(一)電話/傳真:0913-29633671
(二)電子郵箱:wncgzffzk@163.com
(三)通信地址:渭南市臨渭區車雷街69號渭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二、意見反饋時間
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
附件: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渭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強化大氣污染源頭治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渭南市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及管理活動。渭南市建筑工地或其他場所需要回填而購買的土方及從事建筑沙石、磚瓦、灰漿等散裝建筑材料的運輸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消納場,是指對不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場所。
第四條 【主管部門職責】渭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屬地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安排,做好屬地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公安交警、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處置原則】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七條 【分類規范】建筑垃圾管理應當遵循分類收集、分類堆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原則。
第八條 【鼓勵扶持】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九條 【聯合執法】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公安交警、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單位責任】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排放建筑垃圾前,應當按照規定持相關材料到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
第十二條 【許可規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核準處置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現場核定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情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個人應當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更的,申請人需向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污染防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陜西省建筑施工揚塵治理措施16條》、《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規范管理施工工地:
(一)必須設置公示牌、硬質圍擋,主要路段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次要路段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必須硬化出入口道路并配備車輛沖洗和沉淀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必須對臨時堆放的建筑垃圾及裸露黃土進行覆蓋,對三個月內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進行臨時綠化;
(四)必須配備抑塵噴淋設備,定時對施工現場灑水壓塵。
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易造成揚塵的設施時,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防塵設施;
(五)建筑垃圾排放量超過一萬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過六十日的,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能正常運行;
(六)對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分類堆放并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七)對出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登記,并按要求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許可】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全面推行公司化運營管理,實行準入制度。清運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持相關材料向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
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第十六條 【支持行業自治】支持清運公司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規范安全運輸專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十七條 【清運車輛標準】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規范;
(二)車輛前部安裝企業名稱頂燈,前后噴涂放大反光車牌號碼,車身側面噴涂企業名稱標志;
(三)安裝并使用密閉運輸裝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裝置、
衛星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等設備,并接受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監管信息系統的監控。
(四)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證件。
第十八條 【建立名錄庫】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將經核準的清運公司及運輸車輛納入名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清運公司及運輸車輛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九條 【產生建筑垃圾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核準的清運公司運輸,并簽定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管理職責、安全責任、保險及事故賠償辦法等相關事項。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二十條 【清運規定】清運公司在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沖洗,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裝載適量、密閉運輸,嚴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五)嚴禁超限、超載、超速行駛;
(六)隨車攜帶相關證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八)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九)建筑垃圾傾倒后,運輸車輛必須覆蓋,防止空箱揚塵;
(十)按照規定和要求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建筑垃圾規定】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房屋屬地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委托經核準的清運公司清運。
第二十二條 【產生污染清除規定】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清運公司應當及時自行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理,費用由清運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傾倒規定】建筑垃圾必須傾倒于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嚴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鐵路及田野、空地、溝壑等非指定區域傾倒。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
第二十五條 【場所規劃】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屬地建筑垃圾處理規劃,明確建筑垃圾中轉調配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固定填埋場所的布點與建設要求,報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消納場所許可】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建筑垃圾消納場經營者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符合條件的消納場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向社會公布。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七條 【消納場所職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者拒絕消納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三)保持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四)保持消納場和周邊環境整潔,場內建筑垃圾要全面覆蓋并定期灑水降塵、裸露空地要進行硬化或綠化;
(五)傾倒建筑垃圾時必須濕法作業,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六)記錄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七)制定并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管理現場。
第二十八條 【消納場所責任】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建筑垃圾的,設置該消納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環保要求覆蓋、綠化,以防產生污染或者揚塵,經驗收合格后交有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資源利用規范】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應當優先將建筑垃圾作為回填材料。
建設工程、開發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場所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其他可以受納建筑垃圾的場所,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屬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地勘察確認后,方可統一組織回填和受納建筑垃圾。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第三十條 【鼓勵優先使用】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滿足施工設計標準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鼓勵新(改、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部門職責分工】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行為進行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行為的指導、監督、考核。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負責跨區域聯合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或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屬地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負責對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的監督考核,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對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建設,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本轄區聯合執法活動,負責對違法違規處置建筑垃圾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對施工工地進行管理,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裝修裝飾建筑垃圾處置行為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無主垃圾的清理和有主垃圾的督促清理,負責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推廣使用。
(二)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涉及闖紅燈、闖禁令、超速、超載、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無牌、套牌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三) 生態環境部門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統一監管。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清運公司及其車輛運輸經營行為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清運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查處無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以及超限、超載違法拉運行為。
第三十二條 【信息平臺建設】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縣(市、區)統一使用市級建筑垃圾監管信息系統落實建筑垃圾處置日常監管,實現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管控。
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應當綜合集成建筑垃圾排放處置核準信息;建立清運公司、運輸車輛、駕駛員信息;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及受納建筑垃圾信息;建筑垃圾消納供需和綜合利用信息;建筑垃圾排放、消納、運輸等在線監測信息以及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記錄及查處情況。
第三十三條 【信用監管】相關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規定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
第三十四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核準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引致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暴力執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聽證告知】對個人擬作出三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擬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八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人、投訴人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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