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固體廢棄物處置場的選址要求
固體廢棄物是指人類在生產、 消費、 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態、 半固態廢棄物質,主要包括固體顆粒、 垃圾、 爐渣、 污泥、 廢棄的制品、 破損器皿、 殘次品、 動物尸體、 變質食品、 人畜糞便等。有些國家把廢酸、 廢堿、 廢油、 廢有機溶劑等高濃度的液體也歸為固體廢棄物。按其來源不同 ,一般分為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危險廢物等。
1 固體廢棄物的污染防治
“ 減量化、 資源化、 無害化 ” 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總原則。“減量化 ” 是通過適宜
的手段減少固體廢物的數量和容積。“資源化 ” 是指采用工藝技術 ,從固體廢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質與資源。“無害化 ” 是將不能回收利用資源化的固體廢物 ,通過物理、 化學等手段進行最終處置 ,使之達到不損害人體健康 ,不污染周圍的自然環境的目的。
處理固體廢物的基本方法有兩種。一是回收綜合利用 ,變廢為寶。這一過程不改變物質的性能 ,收集起來的如金屬、 玻璃、 紙張、塑料等廢棄物 ,經處理后可作再生資源利用。二是無害化處理。對不能全部利用或因技術原因暫不能利用的固體廢物 ,進行處理、 處置 ,防治對環境造成污染。
2 處置場廠址選擇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需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 (G B16889 - 1997),填埋場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應與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 水資源保護、 自然保護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在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在畜居棲點 500m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建在下列地區:
①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② 居民密集居住區;
③ 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
④活動的坍塌地帶、 斷裂帶、 地下蘊礦帶、 石灰坑及溶巖洞區。
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填埋場選址要求需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 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 (G B18599 - 2001) ,填埋場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2)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向 ,廠界距居民集中區 500m以外;
(3)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 ,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 ,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4)應避開斷層、 斷層破裂帶、 溶洞區 ,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
(5)禁止選在江河、 湖泊、 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6)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選址的其他要求:
①Ⅰ類處置場應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 塌陷區;
②Ⅱ 類處置場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
小于 1 . 5m;同時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填埋場選址要求需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 (GB18598 - 2001) ,填埋場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 ,不會應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2)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 農業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 文物 (考古 )保護區、 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 供水遠景規劃區、 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 3000m以上;
(5)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 800m以外 ,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6)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 ,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7)填埋場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8)填埋場場址應避開地質特殊區、環境敏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9)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
(10)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 ,建造和運行費用低 ,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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