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廢舊電子電氣產品回收處理現狀
德國廢舊電子電氣產品回收處理是垃圾處理和循環經濟的重要一環,也是德國環境政策的內容之一。90年代以后,德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數量增長遠遠超過其他生活和工業垃圾,原有的《垃圾處理法》已無法有效規范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回收處理。2005年3月16 日,德國根據歐盟頒布的《電子電氣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指令》(2002/95/EG,簡稱RoHS)和《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指令》(2002/96 /EG,簡稱WEEE)制定通過了《電子電氣產品流通、回收和有利環保處理的聯邦法》(縮寫ElektroG,簡稱《電子電氣法》),并于同年8月13日生效實施。
該法詳盡地規范了廢舊產品處理過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為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實施至今效果很好,現就該法主要內容、體系建設和回收處理情況介紹如下:
一、德《電子電氣法》簡介和體系建設情況
德國是第一個將上述兩個指令轉化成國內法的歐盟國家,宗旨是通過全民參與,提高廢舊產品的再生利用率,盡可能減少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使用,保護環境和人民健康。該法確立了生產商承擔主要回收處理義務的原則,法律主體分為監管部門、生產商、(廢舊產品)公共收集機構和民眾,法律客體-廢舊電子電氣產品被分為商用廢舊品(B2B產品)和民用廢舊品(B2C產品 )兩大類,細分為10類、20萬種產品。
(一)法律主體
1.生產商
生產商是《電子電氣法》最重要的法律主體,其含義指品牌所有者,而非帖牌生產的廠家。生產商必須履行以下8項義務:
(1)成立“廢舊電子產品登記基金”(EAR)
該基金已于2005年7月成立,出資方包括聯邦信息、電信工業和新媒體協會、電子電氣工業協會和相機工業協會等3家行業協會以及西門子、戴爾、愛普生、富士、IBM、摩托羅拉、松下、飛利浦、三星、索尼、夏普、博世、兄弟等27家跨國企業。職能是協調廢舊電子產品回收、再利用和處理等事宜,數據和進展情況及時通報聯邦環保部。
(2)登記注冊
生產商必須在聯邦環保部授權的“登記基金”注冊后才可銷售其產品,目前注冊的廠家超過10000家。
(3)提供破產擔保
生產商必須為其投放零售市場的產品提供資金擔保,以確保破產后,產品能繼續得以回收處理。此擔保每年更新一次。無擔保的產品不允出售。
(4)有效標識
生產商除在產品上清晰持久地標明廠家信息,還須標識十字叉的帶輪垃圾桶的分類收集符號,否則禁止投放市場。
(5)告知和通報
生產商須每月向“登記基金”通報投放市場的產品種類及數量,每年通報回收的舊電子產品數量、再生利用率和出口數量等情況。
(6)設計有利于再生利用的產品
生產商設計產品時,應盡量有利于拆解和再生利用。
(7)禁用有害材料和物質
電子電氣產品中的鉛、汞、六價鉻、聚溴聯苯和聚溴二醚的含量不得超過產品重量的0.1%,鎘不得超過0.01%。
(8)產品回收處理
生產商既可獨立設立專門的回收網絡,也可通過與各縣的廢舊電子收集機構合作,前者負責收集,生產商(或委托第三方)負責運走、拆解和處理,拆解地點須在登記基金注冊。
2.(廢舊產品)公共收集機構
這是公法性質的廢舊電子品收集機構,由各縣根據人口密度、地理情況和具體條件自行設立,須在登記基金注冊。主要任務是設立廢舊電子產品收集點,擺放5種收集容器。當收集量達到一定數量時,向登記基金通報,以便生產商及時運走廢舊電子品。
各縣的公共收集機構也可自行回收處理廢舊電子品,但須符合法定處理程序并達到最低再生利用率標準。
3.民眾
從該法生效之日起,民眾不得再隨便丟棄廢舊電子產品,而必須將之送往固定的收集點。
4.監管部門
聯邦環保部下的聯邦環境局是廢舊電子電氣產品回收處理的監管機構,它授權登記基金進行登記注冊、數據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監督其公正性和運行效率;定期發布行業數據和報告;召集有關各方溝通交流。
(二)法律客體
《電子電氣法》涉及的廢舊電子產品可分為以下10類,共20 萬種:
1.大型家用電器
2.小型家用電器
3.IT和通信設備
4.娛樂產品
5.照明設備
6.電氣電子工具(工業用固定大型機床除外)
7.玩具、運動和休閑設備
8.醫療設備
9.監控設備
10.自動售貨設備
(三)再生利用
根據該法,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再生利用可分為物質性再生利用和能源性再生利用。前者指組件和原材料的再生利用,后者指拆解后的垃圾進行焚燒產生熱能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率指廢舊產品的再生利用部分與產品重量的比例。
該法設定的上述10類產品的最低再生利用率和最低物質性再生利用率分別為:第1和第10類產品為80%和75%;第3類和第4類產品為75%和60%;第2、5、6、7和9類產品分別為70%和50%,其中真空燈為80%。
二、回收處理體系的運作過程
通過強制登記制度,登記基金掌握了所有生產商、收集點和拆解點的信息,它通過一個內部計算系統(該系統由獨立的研究機構按照生產商的市場占有率研制開發)確定不同生產商的回收義務和負責的收集點。當民眾將廢舊電子品送往登記的收集點并達到一定數量后,公共收集機構立即通知登記基金,登記基金通知相應的生產商(或生產商委托的第三方),后者須即刻運走并置換收集容器。
裝有廢舊電子品的收集容器被運送到不同的拆解點,首先拆解含有害物質的元器件,然后再拆解可再生利用的組件,分門別類運往工廠。拆解后的垃圾則運送到焚燒廠,焚燒產生的熱能可以供熱。
回收處理費用由生產商負責。
有的生產商為特定產品設立了回收網絡,例如移動通訊業。德國移動通信用戶達7000萬人,擁有 1.3-1.4億部手機,每部手機的平均使用年限為18至24個月,約有6000萬部舊手機被閑置,無法回收,其中含有3噸黃金、30噸銀、1900噸銅、151噸鋁和105噸鋅。為提高再生利用率,德國環保組織DUH與移動通訊業合作開始名為“綠色電子”的回收行動,用戶可在DUH網站免費訂購“手機回收郵袋”,幾天后,該郵袋寄至用戶地址,用戶將舊手機裝入后免費郵寄至DUH收集點,約80%的舊手機功能正常,繼續投入使用,其余的進入拆解和處理程序。
生產商定期向登記基金通報投放市場的產品、回收數量和再生利用率。如違反法定義務,聯邦環境局將處以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但產品設計不合理除外,因為由此提高的拆解成本最終是生產商支付的。
三、回收處理現狀
《電子電氣法》實施后,德國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回收處理發展很快,再生利用率不斷提高。2006年,德人均廢舊電子品回收量為8公斤,比歐盟指令中的目標多出一倍。據聯邦環境局統計,2007年德國共有183萬噸的電子電氣產品投放市場,回收各類廢舊電子電氣產品75.4萬噸,其中商用和民用分別為71萬噸和4.4萬噸。截至2008年2月,生產商共運送18萬次廢舊電子電氣產品,2007年延遲率為 5%,2008年下降至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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