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報廢汽車回收利用體系及特點分析
日本于上個世紀的70 年代開始建立循環型經濟系統。為應對報廢汽車回收物質價格波動、非法丟棄、環境污染和回收利用率低的問題,日本于2002 年制訂了《汽車回收利用法》,并于2005 年開始實施。該法在資金、信息管理等方面有很多創新和獨到之處,實施一年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日本報廢汽車回收利用體系
1.汽車回收利用制度的管理機制
日本對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管理通過政府和民間機構兩個途徑分別進行管理。
日本中央政府指導和管理報廢汽車回收的機構主要是經濟產業省、環境省和國土交通省。經濟產業省、環境省負責研究制定指導報廢汽車回收處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制定報廢汽車回收處理行業(主要是拆解企業及粉碎企業)的準入要求;國土交通省及其下屬各地方陸運支局實施對車輛和道路交通管理。另外, 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報廢汽車回收處理行業的登記和準入審批。
在回收利用費用、信息管理、氟里昂的回收處理、安全氣囊類物體處理方面,按照新法的框架,增加了兩個新的非官方機構來管理資金、信息,并協助處理氟里昂和安全氣囊類廢品。這兩個機構分別是(財團法人)汽車回收再利用促進中心和(有限責任中間法人)汽車再資源化協力機構。前者負責管理資金和信息,后者負責協助處理氟里昂和安全氣囊類廢品。
汽車回收再利用促進中心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源有效利用以及保護環境,通過開展有關汽車回收再利用以及合理處理的促進工作,確保汽車用戶的方便以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該中心的贊助者為日本汽車工業協會、日本汽車零部件工業協會等9 家會員單位。主要工作內容有有關促進汽車回收再利用以及合理處理的調查和研究、普及和推廣、信息提供、系統運行和管理、交流合作,以及基于《汽車回收利用法》的資金管理、再資源化、信息管理等工作。另外,該中心還設有一個孤島對策等研究會,執行有關沒有負責回收再利用工作的汽車企業、進口商的汽車(包括小廠、進口商的汽車在內)的處理以及孤島對策、報廢汽車非法丟棄對策等有關業務。
汽車再資源化協力機構由12 家國內汽車廠商以及日本汽車進口協會組成。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有三個方面;一是為實現氟里昂類、安全氣囊類廢品的接收和再資源化(分解),建立物流和回收再利用(分解)體制;二是向氟里昂類回收單位和汽車拆解廠支付回收費;三是向氟里昂類分解工廠、安全氣囊類再資源化廠支付處理費,并進行業務監督和審計。
2.回收利用費用及管理
《汽車回收利用法》規定,汽車用戶要交納回收利用費,包括5 項費用:A SR(A utom obile Shredder R esidue 汽車破碎殘渣)、安全氣囊、氟里昂處理費、資金管理費和信息管理費。新車用戶在購買時交納以上費用,在用車車主可通過郵局、銀行、便利店等代理機構交納。另外,也可通過年檢的代辦機構交費。交費后車主會獲得蓋章的證明,如果沒有這個證明,車輛不能通過年檢。以豐田汽車為例,威姿車型的三項處理費用為9400 日元、花冠為10140 日元、Celsior15430 日元、艾斯蒂馬13430 日元。新車的資金管理費為380 日元/輛,二手車為480 元/ 輛,信息管理費統一為130 日元/輛。
汽車回收再利用促進中心受國家委托征收回收再利用費,并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和運用,直到報廢汽車得以回收利用為止。在確認汽車生產企業、進口商的粉碎殘渣、氟里昂、安全氣囊回收工作完成后,才向汽車制造廠、進口商支付回收再利用費。
3.三類物質的處理和信息管理
新的管理體系與以前最大的不同點是對粉碎殘渣的處理方式和信息的管理。在法律實施之前,報廢汽車破碎后的殘渣通常是進行填埋處置,在對報廢汽車的信息管理方面也不完善。新的管理體系對粉碎殘渣、氟里昂和安全氣囊類三種物質規定了不同的回收要求。
對汽車粉碎殘渣(A SR )的回收采取質量回收和熱量回收并用的方法。A SR 的再利用目標是2005 年回收30%(質量比,相當于整車88% 的實際再生利用率),2010 年50%(相當于整車92% 的實際再生利用率),2015 年70% 。當A SR 回收率達到70% 回收率的時候,整車質量回收再利用率可達95% ,與歐盟的目標相當。氟里昂類的回收分解與原來的制度一致。在全國建立了2.4 萬家回收網點、9 所氟里昂分解工廠。對安全氣囊類的回收可以拆卸方式回收,也可委托拆解廠實施車上引爆(單個或同時)。目前新生產的車輛可全部采用車上引爆。在全國也設立有25 家指定的接收站,5 家再資源化處理工廠。
二、日本汽車回收利用制度的特點
歸納起來,日本的汽車回收利用制度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特點。
1. 基于擴大生產者責任的原則建立回收再利用機制
在舊的汽車回收體系中,粉碎殘渣成為回收再利用的阻礙因素。因此,在新的體系中擴大了汽車生產企業的現任。要求企業不僅要負責回收并處理粉碎殘渣、氟里昂和安全氣囊類廢品,還要確保整個回收再利用體系的順利運行。
2.有效地利用現有的回收渠道
考慮到總體社會成本的經濟原則,在建立新的系統時,充分利用了現有的拆解廠、破碎廠等回收再利用渠道,使報廢汽車作為有價資源流通,使參與汽車回收利用的各個方面都有利可圖,確保回收再利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3. 通過征收回收再利用費增強消費者保護環境的意識
與歐洲由汽車生產企業來承擔回收利用費用的體系不同,日本的消費者要在購買新車時交納回收再利用費,并要求在用車輛在法律實施后3 年內交納回收再利用費。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汽車消費者明白,誰報廢誰就要支付回收處理費用,從而增強節約資源和愛護環境的意識。
4.有效利用汽車生產企業間的競爭和合作
回收處理費用是由汽車生產企業來設定的。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要考慮這個費用,因此汽車生產企業就不能對費用進行隨意設定。另外,報廢汽車回收利用體系的實施、運行,以及建立統一的回收物流渠道等,也需要各企業之間相互協調。
5.公正、透明的電子清單制度
在信息管理方面,建立并運行了電子清單系統,通過互聯網接收有關單位報廢車的交接信息,即“電子清單(移動報告)制度”,并對這些信息進行統一管理。通過這一系統,政府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破碎等環節的信息有了明確的統計和監督。在此基礎上,使回收利用費用的管理做到公正、公開、透明。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