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PM2.5污染防控經驗
近20年來,發達國家將PM2.5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核心工作,其防治范圍涵蓋了一次顆粒物排放,以及二次顆粒物排放。
美國和歐盟對于控制PM2.5的經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不斷提高空氣質量標準。1997年,美國聯保局首次制定發布PM2.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年平均和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相同,分別為15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2006年,PM2.5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修訂為35微克/立方米。2008年,歐盟頒布新的空氣質量指令(2008/50/EC),規定PM2.5的年均濃度限值25微克/立方米。歐盟還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為契機,進一步嚴格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減少VOCS、O3、NOX以及顆粒物排放,為PM2.5達標創造條件。
建立科學的監測評估體系。美國在“清潔空氣州際法規”(CAIR)的框架下建立了一整套包括排放清單編制技術、空氣質量數值模擬技術、情景預測技術等污染綜合防治的技術體系,并連續開展了近5年的PM2.5等大氣污染觀測超級站計劃,通過大量的監測、排放清單研究和模型計算,提出具體的各類污染源的減排方案要求。歐盟早于1984年建立了遠程大氣污染輸送監測和評估合作計劃(EMEP),將監測—模型—評估—對策等過程緊密聯系在一起,現有的EMEP體系已覆蓋歐盟各國的PM2.5監測、污染源監控、防治對策研究以及效果后評估等多個工作體系,為推進區域復合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支撐。
政策制度保障區域減排戰略。1999年,美國頒布了“區域霾法規”,并要求所有50個州制定相應的治理實施方案。各州已于2006年8月提交了區域性霾污染治理的目標進度和實施戰略。歐盟早于上世紀70年代制定了遠程大氣污染跨界輸送協議(CLRTP)。協議制定了減排總體目標以及各國減排份額,開展了污染物減排的區域合作。為進一步解決區域PM2.5問題,法案中涉及的污染物減排對象從早期的SO2和NOX擴展到VOCS和NH3等對PM2.5具有重要貢獻的前體物。
協同控制減少污染物排放。為了達到新的PM2.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美國環保局首先與各州、郡縣及地方環保局一起劃定PM2.5環境空氣質量控制區,指定達標地區和未達標地區。達標地區各州必須制定維持而且不能惡化空氣質量的計劃。39個未達標地區的州必須制定州實施計劃(SIP)改善空氣質量,并要求于2010年達到國家標準,特別情況下達標期限可以延長1~5年。未達標地區SIP提出一次細顆粒及其氣態前體物主要排放源的綜合防治戰略,其減排目標覆蓋了電廠、機動車等多類排放領域。同期,歐洲逐步開始由固定源和機動車的單一排放控制發展到PM2.5前體物的協同控制。2001年歐盟制定了歐洲清潔空氣計劃(C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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