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VOC類有毒空氣污染物優先控制對策探討
摘要:VOC污染日趨嚴重,不僅影響環境空氣質量,也能直接損害人體健康,我國亟待完善控制對策.研究了美國有毒空氣污染物(HAPs)控制體系,針對我國環境管理的特點,提出VOC類有毒空氣污染物優先控制對策,供有關部門參考.美國通過清潔空氣法案確定有毒空氣污染物重點控制名單,采取區域管理和行業重點源控制促其削減,VOC類化合物是城市地區重點控制對象.我國VOC管理和技術基礎相對薄弱,應篩選部分污染物進行優先控制,針對這類污染物組分復雜、行業分布廣、區域性和過程性強等特點,逐步開展區域污染調查評估,加強累積性風險評估和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抓好突發事件風險防范.
關鍵詞:VOC,有毒,污染
有毒空氣污染物(hazardousairpollutants,HAPs)是我國工業高速發展的副產物,組成范圍不斷擴大,危害日益嚴重,已成為我國新時期關系民生的環境問題.
我國對此類污染物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亟待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控制對策.人為源排放的VOC已經成為城市以及重點工業區域環境空氣污染的重要組成[1~8],不僅會增加環境大氣氧化性,還可能引發環境大氣的毒性,直接威脅人體健康安全.VOC物種成分較為復雜,涉及烷烴、不飽和烴、苯系物、醇類、醛酮類、酯類、鹵代烴等物種.
在美國EPA優先控制的187種污染物中有33種屬于揮發性有機物,其中苯、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等已被WHO確定為對動物具有致癌和致畸性.2005年我國VOC排放量為19406kt,主要由烷烴(20%)、不飽和烴(21%)、苯系物(30%)構成,表現出了較高的大氣氧化活性和毒性,其平均光化學臭氧生成潛勢(POCP)為53.7,毒性VOC的排放比重約占30%[1].
我國對于VOC污染控制,應在加強總量控制的同時,優先控制有毒組分,促進環境質量改善與人體健康保護的協調統一.本文以VOC類有毒空氣污染物為主要對象,通過研究美國法律法規和政策,針對我國相關環境管理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優先控制對策,供有關部門參考.
1有毒空氣污染物的定義和VOC毒性特征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09-01實施)中曾提到對“有毒有害氣體”、“有毒有害煙塵”等開展污染防治管理,但未對“有毒有害廢氣”明確定義.《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僅給出了有毒有害物質的定義.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的相關定義[9]是:有毒空氣污染物,也被稱為空氣有毒物質,是指那些已知的或者可能引起癌癥或其他嚴重的健康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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