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經驗及借鑒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和人們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深圳的生活垃圾問題日益嚴峻。據《2011深圳統計年鑒》,2010年深圳生活垃圾清運量已達479萬噸,占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總量的3%。巨量的生活垃圾,不僅帶來巨額的垃圾處理支出,更影響著環境質量。如何有效解決城市生活垃圾問題,已成為深圳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德國擁有成熟的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與分類管理制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本文將在研究德國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深圳自身的特點,提出建立與完善深圳生活垃圾減量化與分類管理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德國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分類管理的主要經驗
德國的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分類管理實踐始于上世紀70年代。經過幾十年的探索與發展,目前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分類管理制度,積累了許多可供借鑒的先進經驗。
(一)法制化是制度成功運行的重要保障
早在1972年,聯邦德國政府就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這是德國第一部有關垃圾處理的聯邦法律,該法律主要側重于垃圾的清除,尚未涉及垃圾的減量化與分類管理。實施一段時間后,德國政府在實踐中發現該法在減少廢棄量、廢棄物分類管理、廢棄物回收利用等方面存在許多盲點,因此多次修汀了《廢棄物處理法》。1986年8月,經過四次修訂后的《廢棄物處理法》正式實施,開始涉及垃圾減量化、分類管理和回收再利用。
上世紀90年代以來,為了進一步減少生活垃圾,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德國政府開始注重從源頭減少垃圾數量,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1991年6月頒布實施的《廢棄物分類包裝條例》,正是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一項重要法律。該條例規定:必須盡可能地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于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包裝廢棄物,必須實現循環再利用;誰生產包裝誰回收包裝等。該條例從約束商品包裝的生產和經營出發,來達到減少包裝垃圾的目的。
伴隨著循環經濟理念影響的不斷加深,德國政府又將循環經濟理念引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之中,于1996年10月頒布了《循環經濟法與廢棄物處理法》。該法改變了傳統意義對廢棄物處理的觀念,引入了所有廢棄物價值化的理念,要求盡可能地實現垃圾減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與此同時,該法還制定了源頭責任化方針,要求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各類垃圾,并確立了“生產者責任”和“全民責任”:一方面,生產者必須秉承循環再利用與減少廢棄物產生的原則進行產品生產;另一方面,消費者必須遵照法律規定進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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