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溶劑使用行業VOCs排放控制標準體系的構建
摘要:“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在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進行控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VOCs排放控制相關標準體系。有機溶劑使用是VOCs排放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通過對有機溶劑使用典型行業VOCs排放特征的研究,提出了我國有機溶刺使用行業VOCs排放控制標準體系框架。該體系結構上包括通用型標準、工藝型標準和行業瓔標準三部分,體系表中共14個標準,包括現有標準1項,正在制訂的標準7項,新設標準6項。
關鍵詞:有機溶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體系
目前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機構有關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的定義不完全相同。筆者綜合各方定義,建議定義為:在293.15 K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能夠以氣態分子的形態排放到空氣中的所有有機化合物(不包括甲烷)。VOCs是除顆粒物外第二大分布廣泛和種類繁多的大氣污染物,其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三方面:1)部分具有毒性和致癌性,危害人體健康;2)參與光化學煙霧反應,形成臭氧、過氧乙酰硝酸酯等;3)參與大氣中二次氣溶膠的形成,形成的二次氣溶膠多在細顆粒(粒徑<2.5μm)范圍,不易沉降,能較長時間滯留于大氣中,對光線的散射力較強,從而顯著降低大氣能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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