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共生策略
摘要:隨著 經濟 的 發展 ,環境 問題 日益突出,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傳統觀點認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相互矛盾的,經濟發展必須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而若要保護環境則會限制經濟的發展。本文認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由于制度設計的不當,導致兩者的相克,通過對現存的部分環境制度進行改革,并進行環境制度的創新,給經濟主體提供充分的激勵,將環境保護與經濟主體的利益最大化行為相關聯,就可以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的共生。本文對環境問題的成因及相關的 理論 進行 分析 ,并在結論部分提出了解決環境保護問題的一些對策建議。
關鍵詞:經濟發展 環境保護 共生策略
一、引言
1.環境內涵及現狀
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章第二條說明,環境是指 影響 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 自然 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隨著全球及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是,環境狀況日益惡化,大氣、水與海洋污染日益嚴重,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許多物種正瀕臨滅絕,森林的過度砍伐與礦產資源的過渡開采都給人類生存與發展帶來了現實的與更嚴峻的潛在威脅。環境資源的稀缺性逐步表現出來,環境問題正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治理環境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目前 世界各國都被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困擾著。人類作為高級動物如此智慧,能研制出航空母艦、飛向太空、克隆出小羊多利,為何在環境面前變得如此無奈。環境問題真的就這么難以解決嗎?問題出在什么地方?是技術不夠先進嗎?是設備不夠精良嗎?還是制度設計不合理?
2.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技術與制度誰更重要
環境問題寬泛而復雜,涉及到技術層面、管理層面、制度層面。技術層面: 研究 治污防污的有效技術、環境質量的標準設定、生態保護區的設立等等;管理層面,如何按照既定制度有效組織安排生產;制度層面:設計制度,合理構建各相關主體的產權與利益關系,如排污 企業 、受污染經濟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在環境與生態問題研究中曾有過爭論:技術與制度哪個更重要。經過多年的環境保護實踐,證明制度是更為重要的因素,好的制度才會催生出好的技術,如果制度設計不合理就會抑制高效率的環保技術的產生,目前我國治理污染的政策制度比較單一,以收取排污費為主要形式。但由于收費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企業治理污染缺乏激勵及監管不力,所以這一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低效率。
本文的分析側重從制度層面研究環境保護問題,政府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應發揮作用的領域就是制訂有效的制度,并確保制度得到執行,而技術層面的問題則是市場經濟主體在既定的制度條件下自主選擇的結果,無需政府的干預,因此環境污染與生態保護問題關鍵在于制度設計。
3.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相互關系:從相克到相生
傳統觀點認為,經濟發展必然要導致污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相克的、矛盾的,環境污染與生態惡化是人類發展經濟的必然結果,要發展經濟就必須承受環境污染的代價,否則經濟就失去了發展空間,在經濟增長成為各國重要宏觀經濟目標的條件下,這種觀點一度成為破壞環境的正當理由。許多國家,尤其是部分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程似乎也印證了這一點,幾乎都采取了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的 方法 。但這并不能作為后起國家借鑒的樣板。發達國家當時所面臨的環境資源狀況與現在是無法比較的,當時各發達國家是在資源稟賦相對充足的情況下實現經濟快速發展的,經濟發展及人口擴張對環境的壓力相對較小,環境威脅是潛在的。但目前,世界經濟發展經過上百年歷程,環境資源供給相對減少,而對其需求卻在不斷增加,環境所面臨的壓力增大了。人類經濟發展所能夠消耗的資源在減少,環境資源的稀缺性日益突出。因此先發展后治理的道路已走不通了,不保護環境資源,經濟根本無法實現發展。
傳統觀點是假定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是相克的,在此前提下研究環境保護問題。但如果拋開這一假定,還會有另外一種思路,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可以協調發展。可以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體系之內,將其作為一種產業來經營,使經濟主體能夠從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中受益,與其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相一致,使保護環境成為人們一種自覺自利的活動,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從相克到相生的轉變。當然這種轉變依賴于環境保護制度與管理方式的變遷,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優勢,給予經濟主體足夠的激勵,將環境問題內化到企業的決策過程中,成為其決策的變量,這樣企業在做決策之前就會像考慮勞動力與資金成本一樣,將對所采取的行動作為一個決策因素,或是將保護環境本身作為一種可贏利的事業加以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因此對傳統環境保護制度進行揚棄,將經濟政策與手段引入環境保護之中,實現環境保護制度的創新,應是未來環境政策的重要取向。
盡管目前各國治理環境污染仍是以行政管理方式為主,但令人欣慰的是,環境保護制度創新在國際 社會 中已取得了共識,并在一些國家取得了有效的進展。1972年6月5日一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開世界性合作先河。在此基礎上成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6月5日被確定為世界環境日,會上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一部被視為“綠色圣經”的里程碑似的宣言;1991年6月18日,發展 中國 家在北京召開部長級會議,并發表《j匕京宣言》;1992年在里約召開了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并通過了《21世紀議程》,這次會議著重討論了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治理環境的策略與手段,提倡環境策略的創新,里約會議后世界銀行曾組織出版了《里約后五年》一書,對里約會議后五年期間各國所采取的一些環境保護的創新政策及其效果進行了介紹與評價,有力地推動了世界各國環境保護政策的創新與交流。
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 問題 的根源:都是制度惹的禍
1.對國民收人的狂熱追求與扭曲的GDP核算制度
對國民收入的 研究 可以追溯到福利 經濟 學的早期研究中。馬歇爾最早在經濟學 文獻 中使用國民收入這一名稱,但國民收入在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的 理論 中得到重要的 應用 ,成為福利經濟學研究中的重要 內容 。庇古將福利解釋為可按順序衡量的,并且能夠與貨幣的標尺聯系起來的主觀的心理狀態。在客觀上用國民收入的概念來衡量福利狀況。并提出了國民收入規模的擴大及其有效分配與穩定性三個福利標準。此后,庇古又提出了邊際 社會 成本和邊際私人成本的概念,將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分開來考慮,并進一步提出了外部性概念。當一個人的消費或 企業 的生產活動對另一個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業的生產函數產生一種原非本義的 影響 時,就會出現一種外部性,當這一企業不必承擔其生產給社會帶來的成本時,即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成本時,這種外部性我們稱其為負的外部性;反之,如果企業不能獲得其生產的全部收益時,即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成本時,稱為正的外部性。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是典型的具有負外部性特征的行為,而環境保護與治理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行為。當存在負外部性時,企業就會形成過度投資,而存在正外部時,企業投資就會相對不足,因此外部性的存在反映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失靈。同時也就說明如果不將外部性的影響納入到國民收入核算之中,那么就無法真實反映居民的福利狀況。庇古理論成為當今用國民收入作為衡量生活質量指標的依據,但庇古所提出的外部性卻并沒有反映在國民收入的核算之中。
作為評價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最終成果的GDP,是廣義國民收入指標之一,雖然考慮了對資源產品的中間消耗,即,GDP二總產出—中間消耗:最終產品價值量之和,但它是建立在 自然 資源無限多、生態環境永遠良好的假設之下。在這樣一種假設下將GDP的增長與居民生活水平聯系起來是合理的,GDP數值越大,那么生活水平就越高,較高的GDP被視為富裕的標志,因此對高質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現為對GDP增長速度的追求,這是庇古的三個福利指標之一,即國民收入的規模大小。而未考慮環境破壞對生活質量的負面影響,這導致不必要的消費,物欲橫流,而其結果就是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枯竭。現行的GDP核算指標就無法再恰當的充當衡量居民生活質量的指標,反而會扭曲社會的資源配置方向。對GDP的追求就不再是提高社會福利,而是由于損耗環境、破壞生態而限制減少了社會福利。
因此,從客觀上說現存的GDP核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性使用,造成了環境的污染與生態的破壞。
2.現存環境保護制度缺乏減少環境破壞的有效約束與激勵機制
經濟主體的行為是受制度約束的,制度的規定與實施情況直接決定了制度的運行效果。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應同時具備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可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而激勵機制則有助于經濟主體行為自覺的與制度取向相一致,降低制度實施的成本。
目前 某些地方的環境保護制度規定,環境部門收取的排污費中有一部分可用于環保部門的行政經費。這種制度設計對于環保部門治理污染來說無疑是一種負激勵,一個地區污染程度越輕,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就越少,可用于支配的經費就會越少,那么從環保部門職員自身利益角度看就不如不治理所獲得的收益高,因此其理性的選擇就是對環境污染姑息遷就,甚至坐視不管,因此將環保部門利益與排污費如此聯結的制度安排對于環境就是一種災難,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就是低效率的。
制度設計的另外一個例證是世界范圍的禁止象牙貿易運動。這一運動是資源保護人士近年在世界各地極力推動的,認為是市場對象牙的過度需求導致了象的減少,因此要通過禁止象牙貿易來保護野生動物——非洲象。但事實表明這一做法并沒有保護非洲象,反而加速了其滅絕。僅以肯尼亞為例,肯尼嚴政府明令禁止象牙貿易,但在最近10年中,由于偷獵行為的泛濫,大象從65000頭減少到19000頭。但其鄰國津巴布韋和博茨瓦納,卻規定象牙貿易是合法的,這一規定不但沒有導致大象數量的減少,反而以5%的速度猛增,與肯尼亞形成了鮮明對比,原因就在于當地人保護象群、防范偷獵有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在津巴布韋,象牙和獸皮的收入與狩獵許可證的收入可以歸附近社區所有,因此本地居民為了自身收入的穩定增長,就有動力保護象群,這使得象的數量從 30000頭增加至40000頭。
上述事例說明相對于僵化的行政命令,經濟激勵能夠有效保護野生動物。由此可以聯想到我國的藏羚羊保護是否也可以采取類似的辦法,使本地居民可以從保護藏羚羊行動中獲利,激勵其行動起來保護藏羚羊,并從 法律 上保護其收益權,那么藏羚羊的處境就會有所改善。不同的制度設計對環境所起到的效果是大相徑庭的。
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從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以來取得了長足的 發展 ,從早期的“32宇方針”,到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確立,“預防為主,誰污染誰治理(付費),強化環境監督管理”三大基本原則,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排放污染物許可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城市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八項環保制度,我國環境保護多年的發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和體制。
上述環境保護制度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治理環境污染,避免環境惡化功不可沒。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對環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單的行政命令式的制度規定已無法有效治理環境問題,而且部分環保制度所帶來的巨額監管與實施成本已給國家財政造成了極大的負擔。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制度的一種導向就是環境保護是國家是政府的事,而消費者和企業則是制度的被動遵守者,缺乏自覺遵守制度的激勵,并且一旦制度出現了漏洞或監管不力,還會紛紛鉆政策的空子,謀取私利。現實中一些排污企業與監管部門玩“捉迷藏”游戲,一方面說明企業缺乏環境保護意識,但同時也說明部分現行環境保護制度確實需要完善與創新了,否則只會導致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行為繼續屢禁不止,而制度的損失是最大的損失。
因此,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問題日益嚴重并不是因為我們的技術不過關,而是我們的制度設計有問題,沒有使經濟與環保策略達到一種共生的狀態。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重新思考現行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制度創新,引入激勵與約束機制,從制度設計上保證經濟主體會從自身效用或利潤最大化角度出發,選擇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一致。
3.與環境保護目標相背離的產業政策加劇了環境惡化
環境問題與經濟中各產業有著極高的關聯度,因此不僅環境制度本身會產生影響,產業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也會間接的對環境系統產生影響。有些旨在發展經濟,促進產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在客觀上卻給環境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如能源生產補貼政策、農產品補貼政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業扶持政策。下面一些事例足以生動有力的說明部分產業政策對環境的破壞。
美國農業部的農業補貼政策對生態環境的影響。6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的農業政策決定著美國3億到3.4億英畝私有農田的管理方式。不幸的是,這些政府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卻是個悲劇。過去的幾十年中,野鴨、野兔等小動物種群大大減少了,它們曾在灌木叢、小溪及沼澤邊茂盛的草叢中生長。而目前,它們的棲息地已經非常稀少了。僅剩的沼澤地也被農民排干積水,改為農田,大量噴酒化肥農藥,使原來充滿生機的廣闊沃野成為毫無生機的田地,使野生動物幾乎無法生存。造成美國 農村 景色荒涼的主要原因是聯邦政府的農業政策。這些政策誘使農民將沒有價值的土地勉強投入生產。農業政策中的“基準面積”制度也對野生動物生存與環境保護帶來不利影響,這一制度規定,農民接受補貼的多少取決于他前5年平均種植面積。基準面積越多,接受的補貼也越多,激勵農民開展土質更差的土地,以增加種植面積,將來得到更多政府補貼。有人認為,這種情況是實施政策的行政人員的品質造成的。但這種批評忽略了一個事實,在民主黨與共和黨執政時期都存在類似問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農產品補貼和其它激勵制度則始于本世紀30年代。關鍵在制度問題。政府機構官員的動機就是爭取更大的權力和更高的預算,卻無需顧及其成本和效益。如果服務對象是單一群體(如農業部之于農民),增加農民的收入就成為了他們唯一的目標,即使存在環境問題也不予理會。
地區支柱產業選擇與產業扶持政策不當也會對環境造成有害影響。廣東省貴嶼鎮是一個一直以廢舊物品回收為主要產業的小鎮,近幾年來,該鎮興起了一個新產業——回收廢電腦。每個月都會有上萬臺廢舊電腦運達該鎮,由當居民進行拆解,由于回收工藝與技術極其落后,對環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水源污染嚴重,已無法飲用,本地居民以買水為生。該產業的興起,使本地人的腰包鼓了起來,但卻給環境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影響。12月4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以“禍起廢電腦”為題作了報導,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在反思貴嶼鎮這一事件中,我們要吸取的教訓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在選擇地方支柱產業時,應把環境影響考慮在內,不能以“引鴆止渴”的危險方式來發展經濟,否則將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損害,長期來看會影響了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三、環境保護相關 理論 的演變
1.外部性與庇古稅
庇古在提出了邊際私人成本與邊際 社會 成本及外部性 問題 同時,也給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為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依據。庇古認為,當存在正外部性時,要給予補貼或稅收上的優惠,鼓勵其多生產,而對于存在負外部性時,則需要對 企業 征以特別的稅收,人們將其稱為庇古稅,通過征稅,使污染行為的成本提高,從而使其產品的價格提高,進而減少對這種產品的生產或消費,庇古稅將外部性內在化,在某種程度上有效解決了環境污染等負外部性問題。比如說,肉聯廠或造紙廠將污水排入河流中,無意識地提高了下游釀酒廠的生產成本或居民的生活成本。與正常的市場交易相比,如果某一河流是私有的,那么它可以通過禁止向其中排污或索取補償的方式來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而在不存在明確的產權或產權所有人不到位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流水質量的市場,因而也就沒有協調個人行為的價格機制。因此,在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常常會導致一種非帕累托最優的資源配置,外部性的存在是對政府干預的一種傳統解釋。
2.外部性不確定性與科斯定理
在對庇古稅的 分析 中,隱含了下面假設,即政府知道引起的外部性的大小,并了解與帕累托最優資源配置相關的所有信息,因此能夠制定最優的稅率與補貼。但這種假設是缺乏根據的,在某些個別情況下適用,比如當一家工廠的活動 影響 另一家工廠的成本時,政府可以去收集信息,做出決策,但如果受到外部性影響的 經濟 主體比較多的時候如何處理,或受到外部性影響的是個人的效用時又如何處理,這些都不是通過簡單的征稅所能解決的問題,如何獲得經濟主體對外部性決策的偏好信息才是制度設計所要揭示的最主要的 內容 。
羅納德·科斯在1960年發表的一篇經典論文中對外部性、稅收和補貼的傳統觀點提出了挑戰。科斯認為,與某一特定活動相連的外部效應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政府以稅收和補貼形式進行干預。借助于政府其它形式的幫助,受到影響的有關方面之間就能夠也曾經設計出對外部性情形的帕累托最優解決辦法,而且這一結果的性質是獨立于最初產權安排的。
科斯本人并沒有陳述和證明任何定理,只是以例子來闡述其論點,后來的經濟學家將其論文的主要結論稱之為科斯定理,這一定理可表述如下:在不存在交易成本和談判成本的條件下,受外部性影響的各方將會就資源配置達成一致意見,使這種資源配置既是帕累托最優的,又獨立于任何事先的產權安排。科斯定理說明了庇古觀點的片面與錯誤,認為要解決外部性問題無需政府的干涉。
設有A、B兩個企業,A是排污企業,B是受到污染的企業,A不生產時,B企業的利潤是1000美元,如果A生產時,由于負外性的影響會導致B的利潤減少為700美元,A企業生產時所獲的利潤是200美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A、B都生產其利潤之和是900美元,如果令A停產,則利潤之和是1000美元。其中A生產給B帶來的負外部性是300美元。在這一例子中,如果沒有嚴格的禁止排污的 法律 ,企業可以自由生產,這時,企業B就會對A進行賄賂,承諾支付其200美元,要求 A停止生產,或者是將A買下并將其關閉。這樣就可以通過自由市場的解決方式達到最優的結果,而不需要政府的干預。
然而科斯定理的一個嚴重缺陷是其假設條件,即交易成本為零,這是一種理想化狀態,隨著與外部有關的人數的增加,這一假設條件就有些牽強附會。
3.市場失靈與政府規制
外部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成為政府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依據。從實際情況看,政府對排污企業的直接規制仍是各國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的主要手段。規則是由 英文 regulation一詞翻譯過來的,它表示有規定的管理、或有法規條例的制約。與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行為不同,規制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行為的調節。廣義的看,規制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間接規制;二是直接規制。間接規制是以反壟斷、促進公平交易為目標所進行的規制,具體是通過反壟斷法、民法等形式。而直接規制又可以分成兩種類型,經濟性規制與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是針對具有 自然 壟斷性或存在自信偏在的產業,對其進入、退出、價格、投資等行為所進行的各種規制,如公用事業部門,是允許壟斷的存在,但需要加以制約。而“社會性規制”是針對外部性有害物品等所作的規制,典型的情況就是環境保護。
社會性規制的規制方式主要包括:(1)禁止特定行為;(2)對營業活動進行限制;(3)資格制度;(4)標準認證制度。我國 目前 環境保護制度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放污染物許可制度等都屬于政府的社會性規制范疇。
4.公共選擇理論與政府失靈
20世紀60年代左右,市場失靈是假定存在的,是討論各種問題的前提,很少有人對此提出懷疑。經濟學家只是單純的將經濟福利等原理運用到被規制行業中,對一般靜態均衡分析在由于技術進步而不斷變化的市場條件下的適用性問題,沒有引起經濟理論 研究 的關注,“政府失靈”問題還沒有提出來。
社會性規制的出發點是假設政府是有效率的,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這一想當然的假設多年來人們對之深信不疑,然而從各國對環境的社會性規制效果來看,可以發現政府的規制在某些情況下并不是有效率的,對環境的影響在某些時候反而是負面的,一些國家,尤其是 發展 中國 家,政府規制出現了重大失敗,制度僵化,人浮于事,腐敗問題嚴重,規制成本增加,企業技術創新緩慢。這些問題,引發了對政府規制效率問題的重新思考,一些經濟學家開始懷疑某些規制合同的有效性并著手進行實證研究,開始重新思考規制本身的必要性問題。
對傳統規制合同有效性的質疑,集中體現在斯蒂格勒代表作之一,1962年發表的《規制者能規制什么》一文中。斯蒂格勒在文中提出一個簡單卻很根本的問題:規制者能夠規制什么?斯蒂格勒一直強調應將政府所宣布的規制目標與規制實際效果分開。規制者意圖與人為創造規制制度是一回事,而規制是否能對被規制行業產業良性效果則是另一回事。這一結論與規制可以改善社會福利與效率的傳統觀點是明顯矛盾的,更沒有體現出規范分析所宣稱的保護公共利益的目標。斯蒂格勒等學者認為既然規制不能取得預期的實際效果,那么除保護公共利益動機之外,必然存在著進行規制的其它原因,提出規制是利益集團對規制的需求與規制者對規制手段的供給之間的結合,以實現利益的再分配。政府官員通過提供規制可以獲得選票實現留任的目的或是取得其它形式的報酬,而被規制者則可通過游說或賄賂來左右政府的規制政策,以達到利己的目的。
通過規制的實證分析對作為規制者的國家的行為模式進行了研究。這種對規制者行為的重新認識突破了傳統的思維定式,使規制理論有了實質性的進展。這種分析得益于60年代興起的“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觀點。以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重新審視了政府的性質與作用。將‘經濟人’概念進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國家代理人身份參與 政治 或公共選擇的人們的行為中,即承認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種特殊利益,而不是什么全民利益,政府也有失靈情況。這一延伸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現實中政府的決策并不總是符合公眾的愿望,為什么會出現腐敗或以權謀私,為什么出于公共利益考慮的政府規制卻出現了低效率。
5.市場與政府的結合:環保制度呼喚創新
環境保護問題的解決從市場失靈到政府干預,再到政府失靈,人們又重新求助于市場力量,但這與單純依賴自由放任的市場機制解決問題已經有了本質的區別,而是政府與市場的一種結合,政府通過設計制度、保護產權,使環境保護與私人經濟主體的利益緊密相連。市場與政府結合,實現環保制度的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的一種共識,也是日益興起的新資源經濟學理論倡導的主要政策主張,將自由市場制度運用到環境保護事業中,運用價格與利益機制給經濟主體提供充分的激勵,將環境保護與企業或消費者的利潤最大化與效用最大化目標聯系起來。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捍衛產權,強調政府執法對保障產權的重要作用,因為只有利用政府的權威清晰的界定并保障產權,如通過環境資源的產權登記制度、嚴格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和對產權糾紛的解決,才能使市場有效的發揮資源配置的功能。
由于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許多國家都在積極的進行環境制度的創新,力圖降低制度運行與監管成本,提高制度效率,一些國家在這方面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如瑞典的硫稅、美國對部分地區水污染所實行的排污權制度。美國早在70年代就開始執行的排污權制度是將市場機制引入到水污染的防治中,政府制定排污總量,并通過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對排污總量進行分配,企業只有獲得了排污的權力才有資格排污,否則擅自排污要受到法律嚴格的制裁,同時排污權還可以進行儲存與轉讓。實現這種排污權制度后,將環境保護與企業利益聯系起來,企業可通過提高環保設施效率,減少排污量,同時將剩余的排污權進行轉讓,從轉讓中企業可以獲利。美國這一制度的實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并準備將其擴展到其它的污染物排放的治理中,以及將其運用于世界范圍內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許多國家也根據本國的情況推出了治理污染的排污權制度。當然,由于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也要求環境制度不能千篇一律,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污染物及其分布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傳統的排污收費、稅收制度、政府的規制都具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在環境保護制度創新中并不是要全部否定原有的制度形式,而是在對原有制度進行“揚棄”的基礎上尋找更優的環境保護制度形式。
四、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知,錯綜復雜的環境問題的解決在依賴技術進步的同時,更需要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應做好如下以方面工作:
1.改變現有的GDP核算體系,變現存的GDP為“綠色GDP攠,將生產消費行為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引進到GDP的核算中,如果環境污染,則予以扣除,從而糾正現存GDP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誤導。
2.進行環境保護制度本身的創新,將政府職能與市場機制結合起來,將環境保護與經濟主體的利益緊密聯系起來,使環境保護成為人們的一種自覺行為,達到生產、消費與環境保護的和諧一致。
3.實現環境保護制度與產業政策的配套協調。環境保護本身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方方面面制度的配合,才能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因此在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時,要把環境影響考慮進去,對環境不利的產業政策則應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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