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排污權交易為何要劃清邊界?
更新時間:2014-11-3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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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機制的引入,為火電企業完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提供了兩種可選擇的途徑:既可以通過自行采取新的技術與管理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可以通過在排污權市場上購買排污指標來完成考核要求
為進一步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
為何禁止火電企業跨行業交易排污權?這個規定對火電企業排污權交易,進而節能減排會產生哪些影響?火電行業又該怎樣開展排污權交易?
跨行業交易情況復雜
高架源與低架源對環境影響機理、方式的顯著差異,開展交易困難
《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其核心優勢在于通過交易降低全社會的治污成本。但《意見》特別指出,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意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確保不出現由于排污權交易導致局部地區環境質量惡化、環境污染“熱點”問題出現的一種制度保障。
“跨行業交易方面,目前不會做這方面的嘗試。這主要是因為跨行業情況十分復雜,跨行業存在工藝、排放等問題,工藝不同產生的污染都是不同的。”北京環境交易所常務副總裁王輝君解釋說,火電行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通過遠距離輸送和大氣化學反應等導致酸雨和區域性PM2.5污染等大氣污染問題,而低矮面源影響的主要是局地環境空氣質量。
他表示,鑒于高架源與低架源對環境影響機理、方式的顯著差異,火電等高架源原則上不能與低架源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這一點與碳排放權交易不同。
現階段的排污權交易主要還是區域和流域范圍內的交易,除了水都不能進行跨行政區域的交易。王輝君說:“之所以控制交易范圍,是因為這一制度還在摸索,涉及內容很多,需要試點研究。目前交易的污染物,就空氣而言,僅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3種污染物,由于每個行業實際排放的空氣污染物組分復雜,要做到跨行業交易較難。”
業內專家表示,對于火電企業而言,發電和排污兩個行為具有伴生性,因此,火電行業的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必然對電力行業的運行和發展帶來一定影響。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對火電企業的生產構成制約,排污權交易機制的引入,為火電企業完成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務提供了兩種可選擇的途徑:既可以通過自行采取新的技術與管理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可以通過在排污權市場上購買排污指標來完成考核要求。因此,排污權交易能夠提高火電企業生產經營的靈活性。
從國家層面講,開展排污權交易的目的主要在于以最小的經濟代價確保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北京環境交易所排污權交易中心主任岳鵬表示,一方面,排污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入,將政府在污染控制問題上的角色簡化為制定總量控制目標、監督政策執行和處罰違規行為等,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排污權交易能激勵排污者采取最經濟、有效的環保措施,既減少污染物排放,又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
電力企業缺乏交易動力
企業購買和運營減排設施投入大量資金,多種污染控制方法交叉使用擠壓排污權市場空間
試點地區的積極探索,為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積累了經驗,但也顯現出一些問題,導致排污權交易難以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場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多種污染控制方法交叉使用引起沖突,嚴格的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或稅收等行政和經濟手段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擠壓了排污權的市場空間。
以火電行業為例,資料顯示,目前國家對火電廠的污染物控制已經非常嚴格,很多企業在被強制使用脫硫設備之后,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經基本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并且由于企業統一安裝脫硫設備,減排技術路徑單一,各企業間減排效果沒有明顯差異,企業想要取得減排交易配額的可能性不大。此外,企業在購買和運營減排設施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也就沒有動力再去考慮排污權交易。
對于電力企業來說,發電量與排污量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系,如果進行排污指標分配時未能兼顧不同機組的發電指標分配情況,則必然會導致很高的成本,引發矛盾和爭議。研究表明,在排污權二級市場流通性較弱的情況下,這種不相匹配的指標分配格局可能會對電能交易帶來不必要的制約。
以二氧化硫為例,據了解,曾有相關學者提出火電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在國家層面實施計劃單列,即從全國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中,單獨劃出一部分作為火電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而這部分指標不納入地方環境指標考核。
計劃單列可以為火電行業的二氧化硫指標突破行政區域限制、在更大范圍進行交易奠定基礎。從火電排污影響環境的機理等角度考慮,允許跨區域的火電排污權交易有其科學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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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
為何禁止火電企業跨行業交易排污權?這個規定對火電企業排污權交易,進而節能減排會產生哪些影響?火電行業又該怎樣開展排污權交易?
跨行業交易情況復雜
高架源與低架源對環境影響機理、方式的顯著差異,開展交易困難
《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其核心優勢在于通過交易降低全社會的治污成本。但《意見》特別指出,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意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確保不出現由于排污權交易導致局部地區環境質量惡化、環境污染“熱點”問題出現的一種制度保障。
“跨行業交易方面,目前不會做這方面的嘗試。這主要是因為跨行業情況十分復雜,跨行業存在工藝、排放等問題,工藝不同產生的污染都是不同的。”北京環境交易所常務副總裁王輝君解釋說,火電行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通過遠距離輸送和大氣化學反應等導致酸雨和區域性PM2.5污染等大氣污染問題,而低矮面源影響的主要是局地環境空氣質量。
他表示,鑒于高架源與低架源對環境影響機理、方式的顯著差異,火電等高架源原則上不能與低架源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這一點與碳排放權交易不同。
現階段的排污權交易主要還是區域和流域范圍內的交易,除了水都不能進行跨行政區域的交易。王輝君說:“之所以控制交易范圍,是因為這一制度還在摸索,涉及內容很多,需要試點研究。目前交易的污染物,就空氣而言,僅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3種污染物,由于每個行業實際排放的空氣污染物組分復雜,要做到跨行業交易較難。”
業內專家表示,對于火電企業而言,發電和排污兩個行為具有伴生性,因此,火電行業的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必然對電力行業的運行和發展帶來一定影響。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對火電企業的生產構成制約,排污權交易機制的引入,為火電企業完成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務提供了兩種可選擇的途徑:既可以通過自行采取新的技術與管理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可以通過在排污權市場上購買排污指標來完成考核要求。因此,排污權交易能夠提高火電企業生產經營的靈活性。
從國家層面講,開展排污權交易的目的主要在于以最小的經濟代價確保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北京環境交易所排污權交易中心主任岳鵬表示,一方面,排污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入,將政府在污染控制問題上的角色簡化為制定總量控制目標、監督政策執行和處罰違規行為等,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排污權交易能激勵排污者采取最經濟、有效的環保措施,既減少污染物排放,又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
電力企業缺乏交易動力
企業購買和運營減排設施投入大量資金,多種污染控制方法交叉使用擠壓排污權市場空間
試點地區的積極探索,為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積累了經驗,但也顯現出一些問題,導致排污權交易難以真正形成有效的市場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多種污染控制方法交叉使用引起沖突,嚴格的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或稅收等行政和經濟手段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擠壓了排污權的市場空間。
以火電行業為例,資料顯示,目前國家對火電廠的污染物控制已經非常嚴格,很多企業在被強制使用脫硫設備之后,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經基本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并且由于企業統一安裝脫硫設備,減排技術路徑單一,各企業間減排效果沒有明顯差異,企業想要取得減排交易配額的可能性不大。此外,企業在購買和運營減排設施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也就沒有動力再去考慮排污權交易。
對于電力企業來說,發電量與排污量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系,如果進行排污指標分配時未能兼顧不同機組的發電指標分配情況,則必然會導致很高的成本,引發矛盾和爭議。研究表明,在排污權二級市場流通性較弱的情況下,這種不相匹配的指標分配格局可能會對電能交易帶來不必要的制約。
以二氧化硫為例,據了解,曾有相關學者提出火電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在國家層面實施計劃單列,即從全國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中,單獨劃出一部分作為火電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而這部分指標不納入地方環境指標考核。
計劃單列可以為火電行業的二氧化硫指標突破行政區域限制、在更大范圍進行交易奠定基礎。從火電排污影響環境的機理等角度考慮,允許跨區域的火電排污權交易有其科學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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