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通報十大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1:寧波市某家紡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設置暗管偷排廢水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中下旬,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現場端視頻監控錄像,發現慈溪某印染企業(重點排污單位)在廢水處理站終沉池設有一根疑似的河水管道,存在利用河水稀釋排放、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的重大嫌疑。根據企業廢水排放規律和案情分析,2021年12月23日下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兵分三路直撲企業,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廢水處理站終沉池頂部設有一根河水稀釋管道正在排水,大量的河水與少量廢水勾兌后通過標排口排放,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采集的是稀釋后的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的低濃度檢測數據再上傳至生態環境在線監控平臺。同時,也查獲了該企業在污水處理中間環節設置可移動暗管、偷排大量高濃度廢水的違法事實。
【查處結果】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55萬元罰款。并因該企業涉及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寧波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涉及的3名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案例2:寧波市鄞州區某噴涂廠向河道直接超標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9日,寧波市鄞州區后塘河巡河員反映河道有非法排污現象,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鄞州分局執法人員立即組織對河道周邊工業企業進行排查。檢查發現某噴涂廠生產車間南側角落設有4個酸槽,槽內液體經H試紙檢測呈紅色。車間墻角地面破裂與廠區南側排水溝相連,槽內液體溢流至地面裂縫處,通過排水溝流至南側農田(農田內有水積存),再進入田間水渠,最終流至后塘河。經采樣檢測,農田積存的廢水中總鋅超標32倍,嚴重污染環境。
【查處結果】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鄞州分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36萬元罰款。并因該企業總鋅超標32倍,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寧波生態環境局鄞州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1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案例3:余姚市某拉絲有限公司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屬的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3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余姚論壇反映鳳山街道蜀山村某河道河水發黃的輿情后,立即趕赴現場對區域周邊企業進行排查,并初步鎖定為余姚某拉絲有限公司。經查,該企業廢水貯存池有一出水口與窗外側管道相通且設置閥門,現場檢查時閥門有使用痕跡。執法人員進一步對該公司廠區外側生活污水管網進行排查,發現靠近廠區西側的3個窨井內殘留污水呈強酸性,經采樣檢測后,相關指標與廢水池吻合,pH值<2,總鋅超標4.2倍。2月4日,余姚分局再次組織力量對生活污水管道進行開挖,發現靠圍墻內側水泥地下埋有一內徑約2cm塑料管,一端接入農村生活污水管道,一端延伸至該公司廢水池西側圍墻,后根據企業負責人袁某證實,此前通過該塑料管將廢水排入農村生活污水管網。
【查處結果】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22.5萬元罰款。并因該企業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水,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寧波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2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案例4:張某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處置活動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5日,鎮海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365生態環境”大巡查過程中發現位于蛟川街道某小區南側場地內堆放有70余桶礦物油,2個塑料噸桶以及泵等設施設備。根據現場情況,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判斷礦物油可能屬于危險廢物,當事人涉嫌從事非法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于是立即聯系公安部門介入共同開展調查。執法隊員通過近2個月的外圍調查,查閱運輸車輛監控軌跡、走訪調查運輸司機、場地出租人,掌握涉案嫌疑人張某租用黃某位于蛟川街道某小區南側場地并雇傭駕駛員梁某、趙某從周邊縣市區某不銹鋼公司、某銅業公司非法收集廢油至場地內勾兌生產脫模油后進行銷售的違法事實,且非法收集廢油數量超過3噸以上。
【查處情況】張某等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張某等7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案例5:馬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8日,接當地政府通報后,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海曙分局執法人員和鄞江鎮工作人員對非法傾倒點進行了檢查,經查,鄞江鎮光溪村廢棄礦山路邊露天堆放有22個噸桶,噸桶上標簽顯示噸桶內為化學藥劑,現場查看噸桶內有不明黑色粘稠液體,且有刺鼻性氣味。6月1日至6月7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海曙分局聯合公安部門,通過道路視頻監控溯源,準確找到馬某等當事人并進行了詢問調查,6月4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海曙分局委托浙江易測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該批噸桶內不明黑色粘稠液體進行了采樣,送檢,并對該批不明化學廢物進行過磅稱重,總計24.34噸。根據浙江易測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顯示:該批不明黑色粘稠液體鈹含量為0.024mg/兒(標準限值0.02mg/兒),茶含量為2.04*103μg/兒(標準限值為1000μg/L),甲苯含量為2.38*103μg/L(標準限值為1000μg/兒),多氯聯苯總量含量為166.24μg/兒(標準限值為2μg/L),含量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3-2007)標準限值,認定該批不明黑色粘稠液體為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馬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海曙分局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案例6:沃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6日,根據柴橋街道反映,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執法人員和柴橋街道工作人員對原方家橋村某拆遷地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大量含油木屑、污泥和類似廢油液體,污染周邊環境。經清理測算,共計含油木屑3.67噸、類似廢油液體5.72噸。根據公檢法聯動程序,北侖分局立即將該案件通報寧波市北侖區公安分局。經聯合偵查,運用視頻監控、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鎖定犯罪嫌疑人沃某某等人。經調查詢問,沃某某供述其2021年9月16日、10月9日、10月21日、10月22日四次委托任某某駕駛農用車從鄞州區某企業裝運含油木屑、污泥和噸桶裝液體至原方家橋村某拆遷地塊進行非法傾倒。
【查處情況】沃某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沃某某、任某某等6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案例7:洪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7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奉化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在西塢街道白杜南岙村一處空地有刺激氣味的廢渣堆放。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勘察,初步認為傾倒物疑似廢鋁灰渣,屬危險廢物,經稱重,重量為7.56噸,奉化分局隨即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通過調取周邊監控視頻,并根據車輛信息最終排摸到了違法傾倒人員。6月21日,經核實確認,傾倒物確為廢鋁灰渣,來自莼湖街道朱家店村的某廢鋁熔煉加工點,該加工點無相關證照擅自進行生產,洪某為該加工點業
【查處情況】洪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奉化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案例8:寧波市慈溪市某機械鍍鋅加工企業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31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慈溪市龍鎮大道存在非法鍍鋅加工企業廢水直排污染環境問題。慈溪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聯合公安部門,組建聯合專案組,迅速開展溯源排查。執法人員充分利用環境地圖,進行搜查研判,將目標精準鎖定在一家機械鍍鋅加工企業。經分析研判、跟蹤偵查后,專案組對該企業實施蹲點布控,在企業生產時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項目未經環評審批,未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經與排放水槽連接的一根軟管接入雨水井排放。經采樣檢測,排放口和雨水井廢水中總鋅超標10倍以上。
【查處情況】該企業總鋅超標10倍以上,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慈溪分局于4月1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2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案例9:寧海縣某印染織廠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設置暗管偷排廢水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2日,根據舉報線索,寧波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人員會同北侖分局、寧海分局對該廠進行執法檢查,通過無人機偵查和現場廢水管線排查。經查發現該廠從周邊河道(白溪)取消防水至消防水池、消防栓,并通過管道將消防栓水引入中間池,消防水在中間池和二沉池排放的廢水匯合后排入終沉池、排放口,最終排入白溪。4月14日執法人員經現場挖掘,發現該廠私設暗管,暗管設有三通閥門,一端連接中轉池,一端連接廢水排放口底部(繞過自動監控),開啟三通閥門,中轉池部分廢水通過暗管直排河道。
【查處情況】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并因該企業涉及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寧波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涉及的3名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
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案例10:寧波某化學有限公司涉嫌將危險廢物非法轉賣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30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象山縣城東工業園西側環港公路上,有一輛無牌三輪摩托車載運疑似含危險廢物的空桶。經攔截調查,該三輪車所載物為二乙醇胺廢桶,共計29個,桶底桶壁含有少量二乙醇胺渣液。車主王某標交代車載二乙醇胺廢桶從寧波某化學有限公司收購而來。經勸阻,車主將二乙醇胺廢桶運回該企業。經過磅稱重,29個二乙醇胺廢桶總重約493kg。經赴企核查,證實二乙醇胺廢桶確為寧波某化學有限公司轉賣給王某標。
【查處情況】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20萬元罰款,同時將該案件涉及的責任人員移送公安部門進行行政拘留。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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