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偷排污水 印染廠被判賠347萬
案情回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不斷推進,構建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話題日益受到重視。社會上那些罔顧公眾利益、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終需付出巨大的違法代價。老吳(化名)的企業就是一個鮮明例子。
22年前,老吳在工業區內開了一家棉布印染廠。部分設備用久了,產能落后,老吳卻不愿意花錢來更新換代。由于污管封堵不嚴,車間生產的印染廢水漏排到一墻之隔的水溝里。
水溝變得又黑又臭,并經過支流匯入大溪,周圍居民怨聲漸起。老吳并沒有升級自己的排污設備,反而頻頻和當地環保部門人員玩起“躲貓貓”,看到檢查隊來了就停工。不過,技術人員通過在污水排放口抽水送檢,證明了企業是超標排放、污染環境。為此,從2015~2018年,老吳多次接到由環保部門開出的責令整改書和罰單,每次被罰幾萬元。
為了遏止老吳的企業破壞環境的行為,2019年4月,當地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把老吳的企業告上法庭。
老吳辯稱:“企業只是漏排污水,并不是故意惡意偷排,公司經常停工,排水量沒有環保部門統計的那么多。”還說污水對大自然環境造成的影響較小,污水處理的成本也不高。
起訴人一一列出證據,包括老吳的企業2013年以來在線監控數據、環保部門對企業廢水匯入大溪的情況說明、當地水務局關于大溪現狀使用功能的復函、《專家咨詢意見》等。這些證明了老吳的企業違法排出的印染廢水已造成生態資源損失超過300萬元。
經審理,法院判決老吳的企業賠償環境污染損失費用347萬元,并要就其環境污染行為在當地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老吳終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感到后悔不迭。
律師點評
廣東方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善鵬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作為企業應依法經營、保護環境,否則難逃追責,自嘗苦果。本案中,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嘗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證據足以表明被告的行為存在環境損害的情形,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于法有據。
對于環境損害應賠償的數額,往往是司法實踐較難確定的,因此本案引入了專家評估鑒定意見作為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就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式、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前款規定的專家意見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本案以專家的專業意見作為證據作出數額認定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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