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排水水質分析方法
1 總 則
1.1 本標準適用于火電廠排水水質的污染監督分析,也適用于仲裁分析,火 電廠排水包括灰水、酸堿廢水、洗爐水、冷卻水、煤場排水、含油污水、煤塵水、 生活污水等。
1.2 使用本標準中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時,為保證所取得的分析數據準確可靠, 實驗室應具備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各種設備、儀器(包括有統計計算功能的計算 器)、藥品、材料,以及實驗設施(如通風櫥、空調、廢液貯存與處理設施等)。分 析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訓練,掌握分析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操作技能。此外, 還應掌握分析誤差的知識和數據處理的方法,能夠對分析數據進行質量控制, 判斷分析數據的準確度和精密度。
1.3 分析結果要記入專用的檔案內,并要注明采樣日期和地點、樣品名稱和編 號、分析日期、分析項目和結果,而且還要有分析人員和校核人員的簽字等。
1.4 各種水樣必須按照規定的方法采集和保存。分析前要混勻,并要在規定的 時間內分析完畢。
1.5 使用和接觸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物質時,必須采取防護和保健措施。
2 一般規定
2.1 儀器的使用和校正
使用本標準所規定的儀器,如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計、離子計、pH計等,均 需遵守儀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并應定期進行檢定和校準。對于各種玻璃量具如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可根據對試驗結果準確度的要求進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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