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
江蘇省環保廳近日印發了《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單位排污量核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定了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排污單位(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的核定。
同時,“辦法”明確了縣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試點排污單位排污量的核定。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由其監督管理并列為試點排污單位排污量的核定。
排污單位排污量如何核定?
針對不同情況利用在線監測數據、監督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法或產品系數法按月核定排污量
“辦法”規定,各市、縣環保局根據水質在線監測數據、污染源監督監測數據、流量數據并結合環境監察等部門掌握的企業生產、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等情況,按月核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對于安裝水質在線監測儀并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用在線監測數據與監督監測數據相結合的方法核定其排污量。
“辦法”明確,有監督監測數據的月份,將在線監測數據按月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與監督監測結果核定的排污量原則上按50%和50%權重(可根據在線監測數據的可靠性酌情調整權重,在線監測數據權重調整范圍為40%~60%)進行加權平均,作為排污單位當月的排污量。
對于無監督監測數據的月份,按水質在線監測儀監測數據核定排污量。用在線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排污量按月進行核定時,用在線監測有效日均濃度的算術均值與排放口月排水量之積計算獲得。
對有多個排放口的排污單位,“辦法”規定,先計算單個排放口的排污量,再將各排放口的排污量累加,獲得排污單位污染物月排放量。用監督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排污量按月進行核定時,若僅有一次濃度數據時,用這一濃度數據與排放口月排水量之積作為排放口月排污量;若有兩次及以上濃度數據時,用多次濃度算術平均值與排放口月廢水排放量之積作為排放口月排污量。
依據“辦法”,對于尚未安裝水質在線監測儀或雖安裝了在線監測儀但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用監督監測數據核定其排污量,要確保每月至少有一次監督監測數據。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將暫時按物料衡算法或產品系數法核定排污量。負責核定其排污量的環保部門,應向排污單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使其滿足排放濃度和排放水量數據的采集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的檢查和監察中發現一次或多次超標排污的,按最高超標濃度核算月排污量,并依法實施處罰。同時,對于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排污單位,排污量根據接管水量和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進行核定。
針對污水處理廠,“辦法”還明確規定,接納工業污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處理廠,應分別核算出排污總量和扣除已列入試點的接管單位排污量及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污量后的污染物排放量。
水質在線監測儀怎么監管?
須保證在正常狀態下獲得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并與環保部門實施聯網
“辦法”要求,安裝在排放口的在線監測儀必須經過計量檢定部門測試并取得計量合格證,必須用現行國家標準定期進行可比性試驗,確定無顯著差異或者差異成定值,監測數據才有效。水質在線監測儀必須與環保部門聯網。水質在線監測儀出現錯誤狀態、排放口流量為零、比對監測不符合要求、廠區停電期間等不滿足質量控制要求情況下獲得的數據為無效數據,不參與總量核定。缺失監測值以缺失時間段上推至與缺失時間段相同長度的前一時間段監測值的算術均值替代。如前一時間段有數據缺失,再依次往前類推。
“辦法”明確,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負責試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制定水質在線監測儀比對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比對監測,比對監測頻次每季度一次,比對監測報告應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江蘇省環保廳。承擔排污量核定市、縣的環境監測站具體負責轄區內污染源在線監測、監督性監測數據質量和排污量核定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排污量核定數據何時上報?
明確規定排污量核定相關數據上報時限,對核定的排污量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
“辦法”對排污量核定數據的上報時間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排污單位要配合環保部門進行排污量核定,每月5日前應向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企業的生產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等相關臺賬資料,作為排污量核定的參考依據。各類污水處理廠應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接管試點企業排污量的核定,按月提供各接管企業排水量數據等情況。
“辦法”要求,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各市、縣環保局應將轄區內列入排污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排污單位上季度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按月核定結果報送江蘇省環保廳。每年2月底前,各市、縣環保局按照“辦法”,組織審核、匯總上一年度轄區內各試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年排放總量,作為排污指標有償使用費核算依據,并將核定結果上報江蘇省環保廳。同時,江蘇省環保廳還將定期組織對試點地區試點單位排污量核定工作的檢查指導。
同時,“辦法”明確,各市、縣環保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排污單位上月排污量核定結果書面通知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對核定的排污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保部門申請復核,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對核定的排污單位排污量有異議或排污單位直接向上級環保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可以會同下級環保部門對其排污量進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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